遵義市地方立法條例
2016年5月27日貴州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批準遵義市地方立法條例。下文是遵義市地方立法條例,歡迎閱讀!
遵義市地方立法條例完整版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了規范本市地方立法活動,保證立法質量,發揮立法的引領和推動作用,全面推進依法治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修改、廢止、解釋地方性法規,市人民政府規章的備案審查以及其他相關立法活動,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制定地方性法規應當遵循憲法、法律的基本原則,依照法定的權限和程序,科學合理地規范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權利與義務、國家機關的權力與責任,關注民生,為民立法,體現地方特色,堅持立法公開,保障公民通過多種途徑參與立法活動。
第四條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依法可以就下列涉及城鄉建設與管理、環境保護、歷史文化保護等方面的事項制定地方性法規:
(一)為執行法律、行政法規和省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的地方性法規,需要作出具體規定的細化事項;
(二)屬于本市范圍內地方性事務需要制定地方性法規的事項;
(三)除《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第八條規定的事項外,國家尚未制定法律或行政法規,省未制定地方性法規的,結合本市實際,需要先行制定地方性法規的其他事項。
法律對設區的市制定地方性法規的事項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五條法律、行政法規、省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的地方性法規規定由市人民代表大會制定地方性法規的事項,或者涉及本市特別重大事項,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以下簡稱常務委員會)決定提請市人民代表大會制定地方性法規的,由市人民代表大會制定。
常務委員會制定和修改除應當由市人民代表大會制定的地方性法規以外的其他地方性法規;在市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常務委員會可以對市人民代表大會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