陜西省地方立法條例
地方立法權,是指省、自治區、直轄市、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根據本行政區域的具體情況和實際需要在不同憲法、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規的權利。下文是陜西省地方立法條例,歡迎閱讀!
陜西省地方立法條例最新版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地方立法活動,提高立法質量,發揮立法的引領和推動作用,保證憲法、法律和行政法規的實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和有關法律,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省和設區的市地方性法規的制定、修改、廢止和解釋,適用本條例。
省和設區的市的人民政府規章的制定、修改和廢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和國務院《規章制定程序條例》、《法規規章備案條例》以及本條例的規定執行。
第三條 地方立法應當遵循《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規定的基本原則,在不同憲法、法律和行政法規相抵觸的前提下,從本行政區域的具體情況和實際需要出發,在法律規定的權限范圍內進行。
地方性法規和地方政府規章規范應當明確、具體,具有針對性和可執行性,對上位法已經明確規定的內容,一般不作重復性規定。
第二章 省地方性法規
第一節 立法權限
第四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可以就下列事項制定地方性法規:
(一)為執行法律、行政法規,需要根據本省實際情況作具體規定的事項;
(二)法律規定由省人民代表大會或者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作出規定的事項;
(三)屬于地方性事務需要制定地方性法規的事項;
(四)除《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第八條規定的事項外,其他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規,根據需要可以先行制定地方性法規的事項。
第五條 下列事項,由省人民代表大會制定地方性法規:
(一)法律規定應當由省人民代表大會制定地方性法規的事項;
(二)涉及省人民代表大會職權的事項;
(三)本省行政區域特別重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