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公司管理辦法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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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加強對證券公司的監督管理,規范證券公司行為,根據證券法和公司法的有關規定,制定了證券公司管理辦法。
2017年最新證券公司管理辦法全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對證券公司的監督管理,規范證券公司行為,根據證券法和公司法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在中國境內注冊的證券公司。
第三條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統一負責證券公司設立、變更、終止事項的審批,依法履行對證券公司的監督管理職責。
第二章證券公司的設立、變更和終止
第四條經紀類證券公司可以從事下列業務:
(一)證券的代理買賣;
(二)代理證券的還本付息、分紅派息;
(三)證券代保管、鑒證;
(四)代理登記開戶。
第五條綜合類證券公司除可以從事第四條所列各項業務外,還可以從事下列業務:
(一)證券的自營買賣;
(二)證券的承銷;
(三)證券投資咨詢(含財務顧問);
(四)受托投資管理;
(五)中國證監會批準的其他業務。
證券公司不得從事B股的自營買賣,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六條設立經紀類證券公司,除應當具備證券法規定的條件外,還應當符合以下要求:
(一)具備證券從業資格的從業人員不少于十五人,并有相應的會計、法律、計算機專業人員;
(二)有符合中國證監會規定的計算機信息系統、業務資料報送系統;
(三)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七條設立專門從事網上證券經紀業務的證券公司,除應當具備第六條規定的條件外,還應當符合以下要求:
(一)證券公司或經營規范、信譽良好的信息技術公司出資不得低于擬設立的網上證券經紀公司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二十;
(二)有符合中國證監會要求的網絡交易硬件設備和軟件系統;
(三)有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