濰坊市物業管理新條例
濰坊市物業管理條例經二ΟΟ一年八月七日第二十九次市政府常務會議研究通過,現予發布施行。下文是小編收集的關于濰坊市的最新消息。
2017年最新濰坊市物業管理新規定
第一條為規范物業管理行為,維護業主、非業主使用人和物業管理企業的合法權益,保障物業的合理使用,根據建設部《城市新建住宅小區管理辦法》、《山東省城市住宅小區物業管理辦法》及有關政策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統一規劃建設、配套設施比較齊全、建設用地規模在1萬平方米以上的城市居民住宅小區的物業管理。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物業,是指已建成并交付使用的房屋及其附屬的設備、設施和相關場地。
本辦法所稱物業管理,是指物業管理企業接受業主、業主委員會或者其他組織的委托對物業進行維護、修繕、管理,對物業區域內的公共秩序、交通、消防、環境衛生、綠化等事項提供協助管理或服務的活動。
第四條物業管理企業要接受小區所在地居民委員會的監督和指導,居民委員會應支持物業管理企業依法自主開展經營服務活動。
物業管理實行業主自治與專業服務相結合的原則,逐步實行社會化、專業化、經營型管理。
第五條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全市物業管理工作進行指導、監督和行業管理。各縣市區房產管理部門是本行政區域內物業管理的主管部門。
建設、規劃、民政、工商、物價、公安、市政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做好物業管理的有關工作。
第二章業主、業主大會及業主委員會
第六條業主依法享有對物業共有部位和共同事務進行管理的權利。
物業管理區域內全體業主組成業主大會,人數較多的,可以組成業主代表大會(以下統稱業主大會)。
第七條業主大會應當有過半數以上投票權的業主出席。業主大會的決定,應當有出席會議的過半數投票權數的業主表決通過。
第八條物業已交付使用的建筑面積達到50%以上,或者已交付使用的建筑面積達到30%以上不足50%,且使用已超過1年的,應當召開首次業主大會,選舉產生業主委員會。一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