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物業管理條例
為了規范物業管理活動,維護業主和物業服務企業的合法權益,改善人民群眾的生活和工作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和國務院《物業管理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結合江西省實際,制定江西省物業管理條例。
江西省物業管理條例完整版全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物業管理活動,維護業主和物業服務企業的合法權益,改善人民群眾的生活和工作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和國務院《物業管理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的物業管理活動及其監督管理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物業管理,是指業主通過選聘物業服務企業,由業主和物業服務企業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約定,對房屋及配套的設施設備和相關場地進行維修、養護、管理,為業主提供服務,維護物業管理區域內的環境衛生和相關秩序的活動。
第三條 物業管理應當遵循公開公平、誠實信用、市場競爭、服務規范的原則。
第四條 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全省物業管理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
市、縣(區)人民政府房地產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物業管理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職責:
(一)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的業務指導;
(二)物業服務企業的資質、服務質量的監督管理,物業服務的招投標、物業服務合同的簽訂、收費的監督管理;
(三)專項維修資金和住宅物業質量保修金的交存、使用的監督管理;
(四)受理、處理對物業服務企業和從業人員的投訴;
(五)物業使用和維護的監督管理;
(六)其他監督管理職責。
市政、城市管理、價格、工商、市容環境衛生、城鄉規劃、公安、氣象、人防、質量技術監督、環境保護、民政等部門及供水、供電、供氣等企業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依法做好物業管理的相關管理和服務工作。
第五條 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本轄區物業管理工作制度,會同市、縣(區)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