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計生條例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福建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的決定》已由福建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于2016年2月19日通過,現予公布。下文就是小編為大家收集的關于最新的福建計生條例。
2017年福建最新計生條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促進人口與經濟、社會、資源、環境的協調可持續發展,推行計劃生育,提高人口素質,改善人口結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夫妻雙方都有實行計劃生育的義務。公民實行計劃生育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
第三條計劃生育工作應當推動優生優育,堅持男女平等,以宣傳教育為主、避孕為主、經常性工作為主,并與幫助群眾發展經濟、勤勞致富、建設文明幸福家庭相結合。
建立健全獎勵和社會保障制度,促進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
第四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領導本行政區域的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的計劃生育工作和與計劃生育有關的人口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關行政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有關的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
第五條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負責本管轄區域內的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貫徹落實人口與計劃生育實施方案。
村(居)民委員會應當依法做好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
第六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把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把人口與計劃生育經費納入年度財政預算,并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狀況逐步提高人口與計劃生育經費投入的總體水平,保障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必要的經費。
第七條工會、共產主義青年團、婦女聯合會及計劃生育協會等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和公民應當協助人民政府開展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
第二章 生育調節
第八條提倡一對夫妻生育兩個子女。
第九條一對夫妻已有兩個子女的,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經批準可以再生育一個子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