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陽市工傷保險實施辦法全文
(2004年11月29日市人民政府常務會議通過,2005年1月20日以第138號政府令公布,根據2013年第15號政府令《貴陽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貴陽市工傷保險實施辦法〉的決定》修正)下面是小編為您整理的有關最新版年貴陽市工傷保險實施辦法全文內容,僅供大家參考。
貴陽市工傷保險實施辦法(全文)
第一條 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患職業病的職工獲得醫療救治和經濟補償,促進工傷預防和職業康復,分散用人單位的工傷風險,根據國務院《工傷保險條例》,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
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組織和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以下簡稱用人單位)應當依照國務院《工傷保險條例》和本辦法規定參加工傷保險,為全部職工或者雇工(以下簡稱職工)繳納工傷保險費。
第三條 市、區(市、縣)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負責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工傷保險工作。
市、區(市、縣)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所屬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具體承辦工傷保險業務。
財政、審計、工商、安全監管、衛生、食品藥品監督等行政部門以及工會,按照各自的職責,協同做好工傷保險管理工作。
第四條 工傷保險實行市級統籌,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在規定的銀行建立統一的工傷保險基金收入戶、支出戶和財政專戶;區(市、縣)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在規定的銀行設立工傷保險基金收入過渡戶、支出分戶,不設財政專戶。
工傷保險費由市和區(市、縣)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分別征收。
第五條 工傷保險基金由以下幾個部分構成:
(一)用人單位繳納的工傷保險費;
(二)工傷保險基金的利息;
(三)滯納金;
(四)社會捐贈;
(五)依法納入工傷保險基金的其他資金。
第六條 用人單位應按照國務院《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規定,辦理工傷保險登記及相關手續:
(一)已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到繳費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