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全文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江西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的決定》已由江西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于2016年1月20日通過,如下是小編整理的關于江西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2016版全文內容。
江西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全文2017新版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優化人口結構,提高人口素質,實現人口與經濟、社會、資源、環境的協調發展,推行計劃生育,維護公民合法權益,促進家庭幸福與社會和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以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戶籍或者居住在本省行政區域內的中國公民、本省行政區域內的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應當遵守本條例。
第三條 實行計劃生育是國家的基本國策。公民有合法生育的權利,也有依法實行計劃生育的義務。夫妻雙方在實行計劃生育中負有共同的責任。公民實行計劃生育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
提倡一對夫妻生育兩個子女。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本條例規定條件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
夫妻有一方為其他省、自治區、直轄市戶籍的,本省關于再生育子女的規定與其他省、自治區、直轄市不一致的,按照有利于當事人的原則適用。
第四條 開展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應當堅持與發展經濟、幫助群眾勤勞致富、建設文明幸福家庭相結合,堅持與增加婦女受教育和就業機會、增進婦女健康、提高婦女地位相結合。
開展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應當依靠宣傳教育、科技進步、綜合服務,建立健全獎勵和社會保障制度。
第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員在推行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中應當依法行政,文明執法,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權益。
從事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的人員依法執行公務受法律保護。
第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人口與計劃生育事業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并逐步增加投入,保證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的正常開展。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克扣、挪用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經費。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對貧困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