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校的簡單管理制度有哪些
良好的制度也能夠促進社會公正和穩定,為社會的和諧發展提供堅實的保障。怎么寫好學校的簡單管理制度有哪些?小編給大家分享一些學校的簡單管理制度有哪些,方便大家學習。
學校的簡單管理制度有哪些篇1
一、機動車出入校門按門衛管理制度執行。本校公務用車和教職工、長期業務合作單位等持有校園通行證的車輛,進入校門時應減速慢行,門衛驗證后通行;校外機動車輛一般不得進入校園,確需進入校園的,必須得到聯系人或關聯單位確認并辦理登記手續后方可進入,出門時應自覺接受門衛檢查;車輛進入校園后應按規定路線行駛,在指定位置停放。出租車原則上不可進入校園,經門衛核實有以下情況之一者可以進入:師生急事預約的;老、弱、病、殘等行動不便的;其他特殊情況的。
二、非機動車出入校門,騎車人須下車推行。
三、機動車進入學校后須服從執勤人員的'指揮、檢查和管理,按照校園交通標志、標線行駛和停放,嚴禁在行車道上亂停亂放,阻礙交通。
四、機動車在校園內行駛時,須減速慢行,時速不得超過15 公里/小時,主動避讓行人,禁止鳴笛,嚴禁在體育活動場所等禁止通行的區域內行駛。
五、所有車輛在校園內須按規定地點停放,禁止在主干道、消防通道和其它禁止停車的區域內停放。
六、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校園內道路上無證駕車、教練和試剎車。
七、學校內大型活動或其它特殊情況,需改變行駛和停車區域的,由保衛部門批準和調度。
八、對無鎖、無牌照、有撬痕及行跡可疑的所有車輛,保衛處有權審查和扣留。
九、校園內設立的交通設施,未經保衛部門批準,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移動或損壞。
十、學校內交通道路,任何單位不得占用。因工程建設需要,占用、挖掘道路,設置管線時,須事先報告保衛科同意。施工部門要設置警示標志牌。竣工后,及時修復路面、交通設施和清除施工垃圾。
十一、學院保衛處負責對持有機動車通行證的車輛安排停車位置,保安人員發現他人損害車輛時,應及時制止。
十二、車輛停放后,車主需鎖好并看管自己的車輛,對車輛被刮、蹭、碰等事故,學院概不負賠償責任,可協助車主向機動車保險部門提供相關證明。
十三、對未按規定停放和未鎖的車輛,保衛科將集中停放,并給予批評教育。
十四、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執行,由保衛處負責解釋
學校的簡單管理制度有哪些篇2
根據省教育廳和市教育局有關學籍管理的規定,為使我校學籍管理更加規范、公開、公正,便于班主任老師操作,特此制定本規定。
一、關于休學
1、任何老師不得主動向家長建議學生休學,不得為學生休學弄虛作假,此項將作為班主任考核內容之一。
2、確需休學的學生,由家長和學生提出書面申請并到教務處領取“休學申請表”,家長填寫有關內容、班主任簽署意見后,將“休學申請表”及病歷、醫院出具的病情證明、發票等材料送交教務處,教務處受理后由德育處考察簽字,分管校長審核批準后,報市教育局。
3、每個年級休學的人數原則上不得超過該年級人數的1.5%,超過的名額需報請校長室批準。
4、畢業年級須在三月底前辦理休學手續,逾期不可辦理。
二、關于復學
1、休學的學生需憑本人復學申請、醫院證明和休學證明,且休學滿一年以上,方可申請復學,由教務處受理,填寫“復學申請表”,報請分管校長審核、校長批準,再由教務處開出插班通知書。
2、原則上休學學生不可以提前復學。
3、班主任需憑教務處的插班通知書方能接受復學學生,任何老師不得違規私自接受、安排復學學生。
三、關于轉學、借讀
凡需轉學、借讀的學生提出申請后,首先由教務處受理,填寫轉學、借讀申請表格,然后由分管校長審核后報請校長批準簽字,辦理有關繳費手續,再由教務處開出插班通知書,班主任需憑教務處的插班通知書方能接受轉學、借讀的學生,任何班主任不得拒收,任何老師也不得違規私自接受、安排轉學、借讀的學生。
四、關于插班通知書
插班通知書一式二聯,一聯作為存根,一聯給學生本人交班主任收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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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資源庫管理:
1、由學校信息中心直接負責,按年級、學科設置網絡管理員,進行網絡上傳培訓。管理員負責將學科審核后教學資源上傳。
2、信息管理中心設專人管理教學資源服務器,負責及時整理各教研組上傳資料、并做好資源的分組、管理及維護工作,為教育教學服務。
3、各備課組長對教師提交的信息資料進行審核,確保信息資料的優秀、完整、真實。
二、資源庫內容:
主要包括:教案、作業、試卷、課件、教師反思、下水作文等。
三、參與人員:
全校所有教師
四、上傳要求:
1、每位教師要認真完成教學資料的`整理,網管員要及時上傳。
2、上傳的資料要體現備課組成員的集體智慧,要敢于創新,嚴禁抄襲或網上直接下載。
3、上傳教案要體現我校教學模式,具有我校特色。
4、教師要建立自己的博客,不定時在博客上發表自己反思、收獲及對學校管理建議。
5、每位教師都建有自己的網頁。
6、在平時的公開課教學中,必須把有關的教學設計、課件等上傳。
7、學校將會根據每個學期的情況,對教師的課件等內容在數量上和質量上進行評定,對上傳優秀教案、課件、論文、習題的教師將給予一定的表揚。
8、各部門要明確職責互相配合,充分認識資源庫建設的重要性,確保教師資源庫建設穩步、有序的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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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教學工作的前提,特制定教師人事管理制度,以抓好學校人事管理工作,造就師資強、師風純、教風正的教師隊伍。
一、全體教師必須服從上級和學校的管理,自覺做到依規辦事、依法治教,遵守上級和學校的各項,做到遵紀守法、教書育人、為人師表,崇尚科學,反對邪教。
二、學校內部教師人事調整,由學校領導班子成員根據教師的專長和表現,召開專門會議研究討論決定,人事調配實行一次性討論,一經討論確定,原則上不得變動,特殊情況需要調整的要經過學校領導班子集體討論決定。
三、每學期對教師的各方面表現進行一次業績考評,考評結果由高分到低分排隊,末位的實行待崗;考評結果作為教師評聘、評優、評先、考核、晉升的重要依據。
四、實行教師聘任制,學校根據教師的平時的表現和業績考評結果,由校領導班子根據學校和崗位的需要,確定聘任教師的名單,各教師與學校簽定聘任協議。
五、全體教師必須從大局出發,服從學校分工,按學校分工認真搞好本職工作,想方設法提高工作效率。如不服從分工的,視情節輕重,在學年度業績考評“思想表現”和“工作態度”中扣分。
六、建立教師工作考核檔案,健全教師業務檢查評比制度,學校領導班子成員、各部門負責人定期或不定期對教師各方面的表現進行檢查,并作好記錄,對教師各方面的表現每學期由學校考評小組作出公平的評價。
七、各教師要認真學習教育法律法規各學校的各項規章制度,認真履行,樹立高尚的師德師風,積極參加繼續教育和教研教改活動,提高自身的教育教學能力,認真總結教育教學經驗,積極撰寫教育教學論文,完成學校布置的各項任務,想方設法在各自的崗位上做出成績,為推進素質教育,提高學校的教育教學質量而努力奮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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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使我校師生人身及學校財產得到有效保護,維護學校正常教學秩序,特制定以下制度:
1、學校全體師生要潔身自好,不結交不三不四的社會閑雜人員,以免給集體和個人帶來不必要的麻煩。
2、每周日晚教師例會期間,值周教師要留在校園內不間斷巡查各班學生動向,督促他們上好自習。
3、三餐后的空閑時間,值周教師嚴格執行封閉式管理,時刻注意校園內外學生動態,準確把握和控制學生動向,避免非正常事故的發生。
4、課任教師上課時要準確了解未到學生情況,有問題及時與班主任聯系。
5、晚寢時班主任認真清點就寢人數,及時準確摸清未到人員情況并妥善處理相關事宜。
6、學生就寢后,值周教師實行陪寢,并負責校內外巡邏巡查,發現可疑人員或需要及時處理的情況及時聯系相關領導共同妥善處理。
7、夏天實行午休后,午休時間值周教師組織人員到河邊、街道上巡邏巡查,杜絕學生下河洗澡或在街上閑逛。
8、學校負責管水、管電、管糧的同志要不定時地檢查,發現問題及時妥善處理。
9、管理干部巡邏巡查值日順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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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辦公會議是制定學校發展規劃、討論學校重大事項、落實具體工作任務的常規會議。
二、行政辦公會議由校級領導、各處室主任、工會主席、團委書記、年級組長、參與管理人員等參加,必要時,可擴大到教研組長。原則上每周一次,必要時可召開緊急會議。
三、行政辦公會議由校長召集主持,校長離校時可委托一名副校長主持召開。
四、行政辦公會議的主要內容是分析總結前一階段學校工作情況,明確近期工作內容,布置下階段任務,提出具體要求,落實工作措施和方法;各部門通報階段工作情況和后一階段工作安排;協調各部門的工作,使學校各項工作有條不紊地進行。
五、辦公室要做好會議的記錄工作,對未能出席會議的同志負責做好傳達工作,同時對會議所安排的各項工作認真督辦、催辦,以保證學校工作順利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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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加強學校保安管理,做好校園安全防范工作,保安值班人員要講文明、講禮貌,樹立學校的第一形象,并遵守如下制度:
1、認真做好來訪人員登記工作,并填寫會客單。來訪本校教職員工請與被訪者電話聯系,確認后方可進校。
2、上級部門或有關單位來校檢查、聯系工作,保安應認真驗看其工作證(),做好登記,并與相關部門或行政值班人員聯系。
3、嚴格把守校門,拒絕一切外來推銷人員進入校內。
4、外來務工人員不得帶外來人員進校,會客一般安排在保安或校門口。
5、未經學校批準,任何人員不得留宿校內。
6、住宿學生夜間離校須經值班老師批準,保安憑條放行。
7、學生在校期間不得隨意自由進出校門,如遇特殊情況,應憑有關證明和辦理登記手續方可進出。中午休息和放學時間,值班人員應加強保安檢查。
8、重大節假日,外來人員未經行政值班人員允許,不得進入校園。
9、進校車輛必須登記,按指定位置停放。
10、攜帶公物出校必須主動出示有關部門的證明,保安做好紀律后,方能離校。
11、保安接班人員未到崗前,前班人員不得離崗下班。
12、交接班前,前班人員應做好交接班準備,后班人員必須提前15分鐘到位,查看值勤記錄,清點保安器械和公物,待雙方確認安全無誤簽名后,前班人員方可下班。
13、做好夜間巡查、節假日巡查和日常的`巡查工作,保安人員要勤巡邏、勤檢查、勤觀察,每班巡邏次數不得少于6次,確保安全。
14、每次巡邏檢查后,都要做好詳細的記錄,如實記清巡查時間,線路、部位、情況、采取什么措施等,當班人員不得以巡查之便到責任區各部位進行閑聊、休息、睡覺、更不能提前記錄或做假記錄。
15、保安室的報警設備處于正常狀態,規范使用,記好記錄。
16、認真履行保安人員職責,不做與保安工作無關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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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物業管理,維護全體業主和物業使用人的合法權益,維護公共環境和秩序,保障物業的安全與合理使用,根據《物權法》、《物業管理條例》、《福建省物業管理條例》和相關法律、法規、政策,制定本規約。
第二條本規約對本物業管理區域內全體業主和物業使用人均有約束力,須共同遵守。
第三條業主員會與物業服務企業簽訂的物業服務合同中涉及業主共同利益的約定,應與本規約一致。
第四條本物業管理項目的基本情況。
物業名稱:南安市寶龍花園小區;
座落位置:南安市梅山鎮競豐村寶龍花園;
物業類型:高層住宅;
建筑物總面積:60873.48平方米。
物業管理區域:東接梅九公路;西接配電廠;北接中年山寶龍花園北圍墻;南接中年山寶龍花園南路。
第二章業主的權利和義務
第五條房屋的所有權人為業主。業主在物業管理活動中,享有下列權利:
(一)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接受物業服務企業提供的服務;
(二)提議召開業主會會議,并就物業管理的有關事項提出建議;
(三)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規約、業主會議事規則的建議;
(四)參加業主會會議,行使投票權和表決權;
(五)業主員會成員,并享有被權;
(六)監督業主員會的工作;監督物業服務企業履行物業服務合同;
(七)對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和相關場地使用情況享有知情權和監督權;
(八)監督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專項維修資金的管理和使用;
(九)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六條業主在物業管理活動中,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管理規約、業主會議事規則;
(二)遵守物業管理區域內物業共用部位和共用設施設備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環境衛生的維護等方面的規章制度;
(三)執行業主會的決定和業主會授權業主員會作出的決定;
(四)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交納專項維修資金;
(五)按時交納物業服務費用等;
(六)在小區進出和其它活動時,應文明禮貌,親善對待小區鄰里。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三章物業的使用
第七條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物業買賣合同,業主享有以下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共有權:
(一)由單幢住宅內業主或與之結構相連的非住宅業主共有的部位,包括住宅的基礎、承重墻體、柱、梁、樓板、屋頂以及戶外的墻面等基本結構部分,走廊通道、門廳、樓梯、堂等公共通行部分,防空避難層、設備層或其它配套設計等結構部分;
(二)由住宅業主或其與非住宅業主共有的附屬設施設備,包括電梯、天線、照明、消防設施、綠地、道路、路燈、溝渠、池、井、非經營性車場車庫、公益性文體設施、垃圾通道、排煙排氣通道、水箱、水泵、郵政信箱、避雷裝置、消防器具、消防栓、排水管道、窨井、化糞池、垃圾箱、規定標識、建筑智能化系統(含安防系統)、消防控制系統等設施和共用設施設備使用的房屋等;
(三)其他依據法律法規規定屬于全體業主共有的物業。
第八條業主對物業的專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但不得妨礙其他業主正常使用物業。
第九條業主應按照有利于物業使用、安全、整潔以及公平合理、不損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的原則,在供電、供水、供熱、供氣、排水、通行、通風、采光、裝飾裝修、環境衛生、環境保護等妥善處理與相鄰業主的關系。
第十條業主應按設計用途使用物業。因特殊情況需設計用途的,業主應在征得相鄰業主書面同意后,報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并告知業會和物業服務企業。
第十一條業主需要裝飾裝修房屋的&39;,應事先告知物業服務企業,并與其簽訂裝飾裝修管理服務協議。并按協議的約定從事裝飾裝修行為,遵守裝飾裝修的注意事項,不得從事裝飾裝修的禁止行為,盡量減少影響鄰里生活。
每日施工時間為上午7:30-11:30,下午14:30-17:30,其他時間不得從事敲、鑿、鋸、鉆等產生嚴重噪聲的施工。業主應在指定地點放置裝飾裝修材料及裝修垃圾。
因裝飾裝修房屋影響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正常使用或侵害相鄰業主合法權益的,業主應及時恢復原狀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第十二條業主應按設計預留的位置安裝空調,未預留設計位置的,應按物業服務企業指定的位置安裝,并按要求做好噪音及冷凝水的處理。
第十三條業主及物業使用人使用電梯,應遵守該電梯使用管理規定。
第十四條在物業管理區域內行駛和停放車輛,應遵守車輛行駛和停車規則,不得停放門口、占停其它通道,也不得隨意占用他人車位。
第十五條在日常生活中還禁止下列行為:
(一)損壞或擅自占用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及相關場地,擅自移動物業共用設施設備;
(二)違法搭建建筑物、構筑物;
(三)亂拋垃圾,高空拋物;
(四)違有關規定堆放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物品;
(五)擅自在物業共用部位和相關場所懸掛、張貼、涂改、刻畫;
(六)踐踏、占用綠地,損毀樹木、園林;
(七)夜晚11:00后聲猜拳、酒后鬧事等不文明言行;
(八)聚賭、盜竊等法律、法規禁止的其它行為。
第十六條業主和物業使用人在飼養動物不得違有關規定,并應遵守以下約定:
(一)禁止無證飼養寵物,飼養寵物的業主或使用人須到物業服務企業領取“飼養寵物許可證”,飼養寵物不得制造噪音或威脅他人安全;
(二)不得飼養家禽家畜,嚴禁制造尿便等臭味,杜絕禽流感根源。
第四章物業的維修養護
第十七條業主對物業專有部分的維修養護行為不得妨礙其他業主的合法權益。
第十八條因維修養護物業確需進入相關業主的物業專有部分時,業主或物業服務企業應事先告知相關業主,相關業主應予配合
第十九條發生危及公共利益或其他業主合法權益的緊急情況,必須及時進入物業專有部分進行維修養護但未能提前通知相關業主的,物業服務企業應向相關業主說明情況,并在第三方(如、居會、派出所或業會員)的監督下,進入相關業主的物業專有部分進行維修養護,事后相關責任人應及時做好善后工作。
第二十條因維修養護物業或者公共利益,業主確需臨時占用、挖掘道路、場地的,應當征得業主員會和物業服務企業的同意,并在約定期限內恢復原狀。
第二十一條物業存在安全隱患,危及公共利益或其他業主合法權益時,責任人應當及時采取措施消除隱患。
第二十二條全體業主要按規定繳存、使用和管理物業專項維修資金。建設單位應按國家規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圍承擔物業的保修責任。
第五章業主的共同利益
第二十三條為維護業主的共同利益,經業主會同意,授予物業服務企業在物業服務活動中行使以下權利:
(一)根據本規約配合業主員會制定物業共用部位和共用設施設備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環境衛生的維護等方面的規章制度;
(二)以批評、規勸、公示等必要措施制止業主、物業使用人違本規約和規章制度的行為;
第二十四條業主要利用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進行經營的,應當在征得相關業主、業主會、物業服務企業的同意后,按規定辦理有關手續。業主所得收益在扣除相關費用后,按照業主會的決定使用。
第六章違約責任
第二十五條業主或物業使用人違本規約的,妨礙物業正常使用或造成物業損害及業主利益損失的,其他業主和物業服務企業和業會有權勸阻、制止;業主拒不改正的,服務企業可暫停為該單元供電、供水,甚至依法向人民提起訴訟。
第二十六條業主應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按時足額交納物業服務費用。未按規定交付的,業主員會督促其限期交付,業主逾期仍不交付的,業主員會或其托的物業服務企業可以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公布物業管理服務費收交繳情況,并注明欠交費用的業主房號進行催討;仍不交付的,業主會或其托的物業服務企業可以向物業所在地人民起訴。
第二十七條物業使用人違本規約的,相關業主承擔連帶責任。
第七章附則
第二十八條本規約所稱物業的專有部分,是指由單個業主立使用并具有排他性的房屋、空間、場地及相關設施設備。
本規約所稱物業的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是指物業管理區域內單個業主專有部分以外的,屬于多個或全體業主共同所有或使用的房屋、空間、場地及相關設施設備。
第二十九條業主轉讓或出租物業時,應當將本管理規約內容、物業服務費用標準等事項告知受讓人或承租人,并自物業轉讓合同或租賃合同簽訂之日起5日內,將物業轉讓或者出租情況告知業主員會和物業服務企業。
第三十條本規約由業主員會根據業主會的決議修改。修改后的規約,經業主會會議通過之日起生效。本規約未盡事項由業主會補充。業主會通過的有關本規約的決定為本規約的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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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學校教代會制度是學校管理體制的重要組成部分,是教職工行使民主權利,實行民主管理、民主監督的基本形式。也是校領導廣泛聽取教職工意見,促進決策科學化、民主化的重要渠道。
第二條 學校教代會在同級黨組織的領導下開展工作,按照規定行使職權。
第三條 學校教代會的組織原則是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 學校教代會職權
第四條 教代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聽取校長的工作報告,對學校的辦學指導思想、發展規劃、重大改革方案、教職工隊伍建設及其它有關學校發展重大問題提出意見和建議;
二、審議通過學校內部重大管理體制改革方案以及其他與教職工利益有關的重要規章制度;
三、討論決定學校教職工切身利益的有關事項;
四、評議和監督學校領導干部和職能部門的工作。
第五條 校長要定期向代表大會報告和通報工作,尊重教代會行使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的職權。
第六條 學校教代會要尊重和支持校長以及職能部門正確行使管理權。教育教職工遵守各項規章制度,以主人翁的責任感努力完成各項任務。
第三章 學校教職工代表
第七條 凡我校在編教職工均可當選為學校教職工代表。代表應具有參政議事能力,為人正派,辦事公道,熱心社會工作的基本素質。
第八條 學校教代會代表人數一般控制在全校教職工人數的25—30%,人數多少以有利于教代會開展活動為原則。
第九條 代表實行常任制,履行教代會職權。
第四章 學校教代會組織制度
第十條 學校教代會每年至少召開1—2次代表大會。
第十一條 因調離工作崗位或退休教職工不再履行代表義務,可由原工會小組另選他人替補空缺。
第十二條 工會是學校教代會的工作機構。
第十三條 代表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方能召開。選舉和表決須到會代表半數以上通過方能有效。
第十四條 特殊情況,經多數代表提議,經同級黨組織的批準,可以臨時召開代表大會。
第五章 學校教代會代表的義務和權利
第十五條 代表的義務
一、學習貫徹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國家法律、法規,模范地遵守學校的各項規章制度,不斷增強主人翁意識,提高執行民主集中制的自覺性和參與民主管理、民主監督的素質和能力。
二、密切聯系教職工群眾,及時聽取和反映教職工的意見和要求,做好群眾工作。
三、積極參加教代會的活動,努力貫徹、宣傳會議精神。
第十六條 代表的權利
一、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有權向學校領導和職能部門反映教職工的意見和建議;
三、有對學校教代會工作提出批評和建議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