撫養權變更的法律法
夫妻離婚后的任何時間內,一方或雙方的情況或撫養能力發生較大變化,均可提出變更子女撫養權的要求。變更子女撫養權一般先由雙方協商確定,如協議不成,可通過訴訟請求人民法院判決變更。下面是小編為你整理的2017年撫養權變更的法律法范文,希望對你有用!
2017年撫養權變更的法律法范文篇1
原告:李,女,漢族,19年月日出生,住市路小區號樓號。
被告:張,男,漢族,19年月日出生,住市路小區號樓號。
訴訟請求:
1、請求法院判令原被告的婚生子由原告撫養;
2、被告每月支付原告子女撫養費1000元,并支付辦理離婚手續后至今的撫養費7000元以及雇傭保姆費用7000元、醫療費800元;
3、本案的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事實與理由:
原被告在2006年5月登記結婚,婚后于20xx年2月5日生育一子。后因感情不和,原被告雙方于20xx年月日達成離婚協議書,并辦理了離婚手續。離婚協議書中約定兒子由被告撫養。從辦完離婚手續至今被告都沒有管過孩子一天,沒有盡到撫養義務,孩子一直由原告撫養。在此期間,原告多次聯系被告叫其對孩子行使撫養義務并兩次帶孩子去找被告,被告都置之不理。
離婚協議還約定由原告每月支付300元生活費,當時原告的工資只有840元,達到了其工資的40%。按約定孩子由被告撫養,但實際是原告一直撫養著,被告應該承擔撫養費,也應達到其工資的40%,除此原告雇傭保姆支付了7000元和支付醫療費800元,也應由被告承擔。
綜上所述,原告認為,被告不但沒有盡撫養義務,而且對孩子沒有任何親情可言,嚴重違反了離婚協議的約定。孩子若由被告撫養會對孩子身心健康造成不利影響,現原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的規定》第7條、16條,訴至貴院,望貴院判決兒子由原告撫養并由被告每月支付撫養費1000元以及從離婚后至今的撫養費7000元、雇傭保姆費用7000元、醫療費800元。
此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