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輛安全管理規章制度
管理制度是組織、機構、單位管理的工具,對一定的管理機制、管理原則、管理方法以及管理機構設置的規范。那么車輛安全管理規章制度如何制定呢?下面是小編給大家整理的車輛安全管理規章制度,歡迎大家查閱。
車輛安全管理規章制度(精選篇1)
一、道路危險貨物運輸安全生產責任制度
1、認真貫徹執行“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安全生產操作規程,守法經營,落實各級交通主管部門的道路運輸安全生產管理規定,組織學習安全生產知識,最大限度地控制和減少道路交通事故的發生。
2、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經營者負責經營許可范圍內的安全生產工作,是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對安全生產工作負總責。
3、聘請符合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經營條件的管理人員、駕駛人員、押運員及裝卸人員,并與管理人員、駕駛人員、押運員及裝卸人員簽訂安全生產責任書,將責任書內容分解到每個工作環節和工作崗位,職責明確,責任分清,層層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
4、積極參與各項道路運輸安全生產活動,設立道路運輸安全生產專項經費,保證安全生產工作的開展。
5、落實事故處理“四不放過”的原則,即: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過;事故責任者沒處理不放過;整改措施不落實不放過;教訓不吸取不放過。
6、建立營運車輛維護、檢修工作制度,督促車輛按時做好綜合性能檢測及二級維護,確保車輛技術狀況良好。
二、道路危險貨物運輸安全生產操作規程
1、嚴格遵守道路運輸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及工作規范,嚴肅道路運輸安全生產操作規程,落實各項道路運輸安全生產工作制度,組織開展道路運輸安全生產活動和道路運輸安全知識學習,提高全員的道路運輸安全生產意識。
2、對道路運輸駕駛人員要求做到“八不”。即:“不超載超限、不超速行車、不強行超車、不開帶病車、不開情緒車、不開急躁車、不開冒險車、不酒后開車”。保證精力充沛,謹慎駕駛,嚴格遵守道路交通規則和交通運輸法規。
3、做好危險路段記錄并積極采取應對,特別是山區道路行車安全,要做到“一慢、二看、三通過”。
4、不運輸法律、行政法規禁止運輸的貨物,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必須辦理有關手續后方可運輸的貨物,應當按規定查驗有關手續,符合要求的方可承運。
5、保持車輛良好的技術狀況,不擅自改裝營運車輛。
6、做到反三違:不違反勞動紀律,不違章指揮,不違反操作規程。
7、發生事故時,應立即停車、封鎖現場、及時報警、搶救傷員和貨物財產,協助事故調查。
8、采取一切措施,立即封閉現場,阻止一切可能產生事故源頭,防止危險貨物的脫落、揚撒、流失等。
9、不違章作業,駕駛人員連續駕駛時間不得超過4小時。
三、道路危險貨物運輸安全生產監督檢查制度
1、每月至少進行一次全面安全檢查,重點檢查道路運輸安全生產責任制、規章制度的建立完善、安全隱患整改、應急預案、有關法律法規及會議精神的學習貫徹落實情況,并做好記錄。
2、做好出車前、停車后的準備、檢查工作,確保行車安全,發現隱患要及時修復后方可出車。
3、裝貨時嚴查超載運輸。
4、要不定期檢查車輛的安全裝置、燈光信號、證件及必要的防護設備。
5、檢查駕駛員是否帶病或疲勞開車,是否違反安全生產操作規程。
6、檢查消防設施是否安全有效。
7、建立安全生產獎懲制度,依制度進行獎懲。
四、道路危險貨物運輸消除安全生產事故隱患制度
為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加強道路運輸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遏制交通事故發生,須做到:
1、對交通主管部門檢查發現的安全生產隱患整改事項,按時逐項予以整改、落實。
2、每月至少開展一次全面安全檢查,發現存在安全隱患立即通知整改,并立即抓好落實,及時消除。
3、駕駛員要定期做健康體檢及心理的職業適應性檢查。
4、每趟次出車前,要對車輛的安全性能進行全方位檢查,發現問題及時排除,不消除隱患不得出車。
5、裝載危險貨物時,必須檢查是否有超載等情況,確認無誤后方可出車。
6、要不定時檢查駕駛員及車輛是否符合道路危險品運輸安全管理規定。
7、車輛經檢測、二級維護,查出的隱患要及時整改,整改不到位不得出車。
8、定期對車輛和車輛停放場所的消防器材、電路、車輛機件等進行自查自糾。
9、對安全隱患不及時整改的責任者給予從嚴追究。
10、建立健全道路危險貨物運輸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檔案,吸取經驗教訓,舉一反三,組織研究和探討新技術應用。
五、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事故應急預案
為把交通事故的損失降到最低程度,須做到:
1、發生交通事故,當事人應立即進行自救,并報警。電話:122(交警)、119(消防)、120(急救),應簡明講清事故地點、貨物的品名、性質、采取何種措施、人員的傷亡、損失等情況,以及事故對周圍環境造成的危害程度。當事人應封鎖現場,搶救傷員,疏散群眾、保護好貨物,并通報本公司。
2、當事人應立即切斷車輛電源開關,正確使用必備的防護設備及消防器材,布置好安全警戒線,應果斷處置,不要驚慌出錯,避免造成更大的災害。
3、對傷者應立即按照“危險化學品應急措施”進行處理,并將傷者移至安全地帶,對死亡人員也應移至安全地帶妥善安置。積極協助120救護人員救死扶傷,避免事故擴大化,把傷害減至最低程度。
4、保護好自身的安全,積極配合交警、消防等部門進行救護并做好各項善后工作。
5、發生一次死亡2人以上的運輸事故,應在6小時內報告當地交通主管部門。
六、道路危險貨物運輸自然災害、突發性事件應急預案
1、做好應急運輸保障工作,在發生自然災害、突發性事件時,要服從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交通主管部門的統一調度、指揮。
2、報告:遇有自然災害、突發性事件時,應立即在最短時間內逐級向交通主管部門報告(在異地遇有自然災害、突發性事件的應同時向當地人民政府和交通主管部門報告)。
3、車輛:投入應急運輸車輛,并經檢測達到一級車況的在用車;車輛運行單程在400公里以上必須配備2名駕駛員,每位駕駛員連續駕駛時間不得超過4小時。
4、人員:參運人員年齡在18至60歲之間,符合道路運輸經營條件的駕駛人員,且技術過硬、作風正派、身體健康。
5、接受應急運輸任務時,運輸車輛、人員必須整合待命,在規定時間內到達指定地點集合,且必須由道路運輸經營者親自帶隊。
6、執行應急運輸任務時,運輸車輛及參運人員要遵守應急預案的有關規定,服從交通主管部門的統一調度、指揮,遇事主動請示、匯報,協調解決好各項工作事務。
7、完成應急運輸任務后,必須向各有關部門匯報任務完成情況,及時做好車輛維護、保修,總結經驗,提高應急應變能力和處置能力。
8、根據應急運輸保障工作的需要,做好相關應急物資的儲備,完成交通主管部門交給的其他運輸任務。
七、道路危險貨物運輸駕駛員安全管理制度
(一)、公司駕駛員必須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法》、《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管理規定》和有關交通運輸安全管理的規章、規則及操作規程,安全駕車。并應遵守本公司其他相關的規章制度。
(二)、駕駛員須與公司簽訂聘書,聘用條件為:
1、須持有合法的駕駛執照;
2、年齡不超過60周歲;
3、取得道路運輸管理部門頒發的從業資格證;
4、經公司組織對其進行面試、理論和機械常識考核、道路駕駛技術測試合格。
(三)、安全行車十條禁令:
1、嚴禁無駕駛證、無從業資格證的人員駕駛車輛;
2、嚴禁違反行車命令行車;
3、嚴禁酒后駕車、疲勞行車;
4、嚴禁超員、超載行駛;
5、嚴禁車輛帶病行駛;
6、嚴禁攜帶無關人員乘車;
7、嚴禁在通過無人看守的鐵路道口時與火車搶道;
8、嚴禁車輛在發動機運轉中加油;
9、嚴禁直流供油、嚴禁冬季明火烤車;
10、嚴禁雨雪道路和涉水后高速行駛。
(四)、凡我公司聘用的駕駛員,須遵守《安全行車十條禁令》禁令,違反者一律解聘。
(五)、駕駛員出車前8項安全檢查要點
步驟一、燈光
目的:檢查車輛燈光照明和指示燈功能是否正常。 操作步驟:
1、檢查前部行車燈、近光燈、遠光燈、喇叭、前霧燈、轉向燈、雙閃燈的功能是否正常。
2、檢查后部行車燈、牌照燈、后霧燈、制動燈、倒車燈、后轉向燈、后雙閃燈。
3、檢查儀表指示燈、內室燈及各種指示燈功能是否完好。
4、檢查大燈光束是否正常,如有必要,進行調整。
步驟二、電瓶
目的:檢查電瓶電壓及電極緊固是否正常。
操作步驟:
1、檢查電瓶正極、負極緊固情況及極柱是否干凈。
2、檢查電瓶外殼是否損壞或漏電解液。
3、若電瓶有光眼,可通過觀察光眼顏色判斷電瓶電壓。綠色表示電瓶充電充足;黑色表示充電小或沒電;無色或黃色表示電解液達到臨界必須補充蒸餾水,對于免維護電瓶建議更換;若無光眼,可直接測量電瓶電壓。
4、使用超過年限并且光眼顯示顏色變淺或淡黃色應更換電瓶。
步驟三、機油及冷卻液、水
目的:檢查機油及冷卻液、水是否正常。
操作步驟:
1、機油液面檢查,車應停于水平路面,未啟動發動機前,檢查機油是否在油尺b區麻點處。
2、用油尺取機油滴到白紙上觀察機油是否臟。
3、檢查機油時要避免機油滴到發動機上以免發生火災。
4、冷卻液、水液面不應低于MIN標記,冬季要使用防凍液,以防止水箱結冰。
步驟四、制動系統
目的:檢查制動系統功能。
操作步驟:
1、目視檢查制動系統密封性,檢查制動泵、制動調節器、制動鉗。
2、檢查制動摩擦襯塊的厚度,若制動摩擦襯塊和背板厚度磨損嚴重,應立即更換。
步驟五、轉向系統
目的:檢查轉功能是否正常 ,是車輛行車安全的重要保證。 操作步驟:
轉向系統是由方向盤、方向機、轉向柱及傳動桿等部件組成?,F代車輛的轉向系統一般與懸掛系統密切相關。駕駛者將轉向力通過方向盤傳到方向機和轉向柱,再將方向盤的扭力傳到傳動桿,最后將動力轉到前輪,使車輛轉向。
1、以下幾點幫助判斷轉向系統好壞:
(1)操作轉向系統感覺操作力度是否適當。
(2)轉向系統應能在車輛轉彎時靈活平穩的將扭力傳到前輪。
(3)不會讓路面不平引起的震動造成回跳或方向失控。
(4)方向盤應能平穩回位。
在正常狀態下,轉向系統與懸掛系統一起發揮重要作用,確保車輛安全行使且易操作。
2、日常也應注意對轉向系統的保養和檢查:
(1)檢查轉向節和拉桿球頭是否磨損或松動。有發現磨損過大的須立即更換。
(2)檢查轉向液壓助動泵是否缺油。
(3)將方向盤用力向上拉,如有間隙,檢查方向盤螺母是否松動和轉向柱十字頭是否松動、轉向柱接方向機的部分是否松動。檢查橫直拉桿是否變形。
最后一點很重要。因橫直拉桿變形會引起前輪定位改變,影響轉向系統的正常工作。須及時進行更換。更換后需將前輪前束調校正常。
步驟六、底盤
目的:檢查底盤部件狀態。
操作步驟:
1、若檢查底護板有損傷,需拆下底護板檢查發動機油底殼和變速箱殼體是否有損傷。
2、檢查輪輞是否有磕碰傷,檢查車輪軸向和徑向間隙。
3、檢查車身底部是否損傷,后橋、油箱是否有磕碰傷。
步驟七、輪胎
目的:檢查輪胎是否正常。
操作步驟:
1、胎面和側面是否有損傷,去除異物(如釘子、鐵屑、石子等)。
2、輪胎花紋深度不低于1.6mm。
3、根據前輪磨損形態,判斷是否有必要檢查前束和車輪外傾角(輪胎斷面出現毛邊,表明前束不正確。單面磨損則表明車輪外傾角不正確)。
4、根據輪胎胎壓數值調整輪胎氣壓。
步驟八、變速箱油
目的:檢查變速箱油是否正常。
操作步驟:
1、變速箱油液面應位于加油孔下沿。
八、道路危險貨物運輸駕駛員的崗位職責:
1、嚴格遵守國家有關法令法規,自覺遵守道路運輸安全的各項規章制度,牢固樹立“安全第一、珍惜生命”的職業道德,嚴禁違章駕駛,確保安全行車、文明行車。
2、危險品車輛駕駛員必須經過交通運輸管理部門的危險品操作培訓,持危險品運輸“從業資格證”方能駕駛車輛。
3、運輸危險化學品的車輛,必須保持安全車速,保持車距,嚴禁超車、超速和強行會車。
4、不超裝、超載,按指定的路線和時間運輸,不得進入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禁止通行區域,確需進入的,應按事先商請當地公安交管部門批準,并指定的行車時間和路線行駛。
5、裝載危險貨物的車輛不得在居民聚居點、行人稠密地段、政府機關、名勝古跡、風景游覽區停車。如必須在上述地區進行裝卸作業或臨時停車,應采取安全措施,并征得當地公安部門同意。
6、車輛發生故障需修車時,應選擇安全地點。需進入修理廠時,不準載貨進入廠內。
7、裝卸過程中,車輛的發動機必須熄滅并切斷總電源。在有坡度的場地裝卸貨物時,必須采取防止車輛溜坡的有效措施。
8、禁止裝卸作業區內維修車輛,嚴禁將車隨意停放在外,運輸途中停留住宿時應報告當地公安機關,經獲批準后方可停留。
9、嚴禁無證開車、無令開車、酒后開車、超速開車、空檔溜車。嚴禁無臺速和熄火滑行。
10、愛護車輛,保持車容整潔,使車輛保持完好狀態。服從調度,積極參加車隊安全教育、培訓活動。
九、道路危險貨物運輸押運員崗位職責
1、遵守勞動紀律,遵守各項規章制度,持證上崗。
2、必須掌握危險化學品運輸的安全知識。
3、必須掌握所押運危險品性質、危害特性以及包裝容器的使用特性。
4、運輸危險化學品時,必須配備必要的應急處理器材和防護用品,掌握發生意外時的應急措施。
5、嚴格監管危險化學品的運輸,堅決制止駕駛員將車輛駛入危險化學品車輛禁止通行的區域。
6、認真押運貨物,特別是劇毒、爆炸危險化學品,確保不發生貨損、貨差,做好交接工作。
7、配合督促駕駛員做好危險化學品及行車安全工作,安全到達目的地。
8、在危險化學品運輸押運過程中,如發生交通事故或發生被盜、丟失、泄露等情況時,應及時向單位有關領導報告,同時向當地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管部門和公安、環保、質檢部門報告,并采取一切可能的警示措施。
十、道路危險貨物運輸裝卸人員
1、危險化學品的裝卸作業,必須在裝卸管理人員的現場指揮下進行。 裝卸人員必須持證上崗,嚴格遵守化學危險物品裝卸有關規定,根據承運物資的特點妥善裝卸、文明裝載、嚴禁違章操作。
2、加強責任感,必須掌握操作危險化學品的知識,并按裝運危險物品的性質,配戴相應的防護用品。裝卸危險物品時注意輕拿、輕放,注意標志,堆放穩妥。不得碰撞、倒置,防止包裝破損、商品外溢。
3、作業過程中不得飲食,不得用手擦嘴、臉、眼睛等。每次作業完畢,應及時用肥皂(或專用洗滌劑)洗凈面部、手部,防護用品應及時清洗,集中存放。
4、配合駕駛員做好車容整潔工作。
十一、道路危險貨物運輸車輛安全管理制度
1、車輛的年度檢驗、上戶、轉籍、技術性能檢測、維護保養由公司負責組織實施。
2、公司要對所有的危貨營運車輛必須參加保險,投保險種包括:交強險、車輛損失險、第三者責任險、承運人責任險、駕駛員人身意外險。
3、車輛必須具有良好的技術性能方可參加營運,為保證車輛的安全運行,必須按規定進行二級維護保養,并配備各種有效的安全裝置和防護設備。
4、車輛發生故障時,必須及時修復,特別是危及行車安全的重大隱患,如制動、轉向、輪胎、燈光裝置等。嚴禁車輛帶病出場、出站。
5、嚴禁超員、超載行駛,嚴禁混裝,嚴禁超速行駛。
6、車輛在運行途中,駕駛員應主動做好車輛的自檢自查,發現問題及時解決。
7、車輛必須按規定位置停放,嚴禁亂停亂放,嚴禁駛入危險化學品禁止通行區域內。
十二、道路危險貨物運輸車輛技術管理制度
為了保證營運車輛技術質量,防止事故發生,根據道路運輸安全管理規定,特制定本制度:
(一)、車輛檔案管理
1、新購的有關車輛資料和行駛證、營運證、附加費證、購車發票、附加費收據復印件及車輛照片等,公司必須有專人負責建立車輛原始基本情況檔案,并每年對車輛的檢測、審驗資料和駕駛員、押運員及裝卸人員應及時填充,確保車輛檔案資料的完整性和延續性;
2、車輛駕駛員要在每月25日前將車輛的月行程里程、保養維修、肇事情況上報公司登記,由公司負責人核實后填寫車輛技術登記;
3、車輛重要部件或證件及駕駛員、押運員、裝卸人員等如有變動、改動,應將變動、改動的情況及時登記備案,并報請相關部門。
(二)、車輛檢查
1、車輛經檢測必須達到一級車況的在用車輛;
2、罐體車輛經檢測合格,并在有效期內;
3、司機平時出車前后要做好檢查,嚴禁帶病營運,一經發現,視情況輕重罰100至500元;
4、公司每季將定期或不定期的對車輛進行檢查,車輛技術狀況必須達到以下標準:
(1)車輛號牌、標志燈、標志牌、及告示牌齊全、清晰,安裝位置正確,無遮擋物;
(2)燈光、喇叭、雨刮器、觀后鏡等裝置齊全有效;
(3)發動機汽缸工作正常,無異響、漏油、漏水等現象;
(4)轉向裝置操作靈活,無過緊或過松現象,高速行駛時車輛不會出現跑偏或擺頭現象;
(5)制動系統良好,符合國家制動規范要求,前后四輪的定位準確;
(6)車輛各種線路完好,接放安全牢固;
(7)輪胎保持良好,輪胎胎冠上的花紋深度不得少于3.2mm;
(8)其他部件符合安全行車標準。
5、交通管理部門的管理人員上路檢查車輛行駛情況時,在出示檢查證后,司機必須停車配合,如發現車輛狀況不佳的或違反道路運輸安全管理相關規定的,交通管理人員有對車輛進行停駛、回場檢查的權力。
(三)、車輛保養和審驗
1、關于車輛二級維護、季檢、年審。
(1)車輛每季進行一次二級維護,維修廠必須具有運管部門核準的危險品車輛修配廠;
(2)車輛進行二級維護后,司機要將二級維護單交到公司備案,再到相應的運管部門簽章;
(3)嚴禁車輛不進廠檢測而取得二級維護單等弄虛作假現象,一經發現查實,除了重新進行二級維護外,公司將對司機進行500元至1000元的罰款;
(4)車輛每年進行綜合檢測年審一次。
2、按規定參加交警、運管部門組織的檢測、年檢、年審。
(四)、車輛報廢規定
1、報廢條件:
凡車輛技術經濟情況達到下列條件之一者,應予以報廢。
(1)車輛超期使用,主要總成部件磨損腐蝕或嚴重損壞,性能工況嚴重下降,無修復價值;
(2)因交通事故造成主要總成或大部分零件嚴重損壞,已無修復價值;
(3)零部件損壞嚴重的老舊車;
(4)車輛經過長期使用,耗油量超過國家定型車出廠標準規定值的。
(5)經修理和調整后仍達不到國家對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條件要求的;
(6)經修理和調整或采用排氣污染控制技術后,排放污染物仍超過國家規定的汽車排放標準的。
2、報廢程序
(1)申請報廢,公司報請市車管所批準,從批準之日起列入報廢車輛,停止營運。
(2)車輛申請報廢,經市車管所核準后,三個工作日內把報廢車輛的相關證件、資料到運管部門辦理相關報廢手續。
(3)報廢車輛資料公司要統一保存,并將資料保存不得少于兩年。
車輛安全管理規章制度(精選篇2)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維護校園道路正常交通秩序,創造良好的校園環境,保障師生員工的人身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47號),結合學校實際,特制訂本規定。
保衛部(處)是學校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主管部門,具體負責校園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并加強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宣傳。
第三條 各學院(部)、部門、直屬單位應遵照有關法律、法規,加強道路交通安全教育,共同做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第四條 進入校園的行人、車輛駕駛人、乘車人以及與道路交通活動有關的單位和個人,都應當遵守本規定。
第五條 校園主要道路、橋梁、綠化帶、廣場、學生宿舍樓、教學樓、辦公樓、體育場館、食堂、會議場所等公共部位通道、樓梯間、安全出口、室外消火栓及水泵接合器規定范圍內、建筑物周邊道路嚴禁停放一切車輛。
第六條 在校園道路行駛的一切車輛讓行人優先通行。
第二章 行人和乘車人
第七條 行人應當在道路的靠路邊行走;三人以上不得并排行走。通過校門、路口或者橫過道路,應當走專用通道、人行橫道或按照規定指示標志通行;無規定指示標志的,應當在確保安全、暢通的原則下通行。
第八條 行人不得跨越、倚坐道路隔離設施,不得扒車、強行攔車或者實施妨礙道路交通安全的其他行為。
第九條 乘車人不得攜帶易燃易爆及有毒害等危險物品進校,不得向車外拋灑物品,不得有影響駕駛人安全駕駛的行為。
第十條 校園主要道路上不得使用滑板、旱冰鞋等滑行工具,不得使用運動器械、運傳球、嬉鬧或進行其他影響交通安全的活動。
第三章 非機動車輛
第十一條 自行車、電動自行車、電動三輪車、人力三輪車等非機動車輛取得公安機關發放的牌照后方可在校園道路上騎行。應靠道路右邊騎行或推行,進出校門應下車推行,在校園內騎行速度不得超過15公里/小時。
第十二條 騎自行車、電動自行車只準搭載一名十二周歲以下的人員。騎行時不準雙手離把或扶身并行,不準互相追逐和曲折競駛,不準騎無鈴、無剎車或剎車失效的車。醉酒后不得騎行自行車、電動自行車。
第十三條 擅自改裝影響行駛安全的非機動車輛(如加裝電瓶、加大電機功率、加裝音響、安裝遮陽傘等)不得在校園內行駛。
第十四條 非機動車載物應確保安全。自行車、電動自行車載物總質量不得超過騎行人的體重;其他非機動車所載物體寬度不得超出車身,高度不得超過騎(推)行人的身高,總長度不得超過車身的一倍。
第十五條 非機動車應當停放在車棚內或其他指定地點。
第十六條 電動自行車、電動三輪車應在符合安全條件的場所進行充電,嚴禁私拉亂接電源充電。
第四章 機動車
第十七條 進入學校的機動車輛在校園內一律禁止鳴笛、超車或并行;進出校門、在停車場內行車速度不得超過10公里/小時,在校內行駛速度不得超過20公里/小時;夜間行車不準使用遠光燈;汽車播放音響(樂)聲音的音量不準超·過引擎的`聲音。
第十八條 來校公務車輛,接待單位應事先與保衛部(處)聯系,在校門傳達室用《機動車行駛證》換取《校園臨時通行證》并履行登記手續后方可進入,離校時在原處換回《機動車行駛證》。
第十九條 經學校特許進入校內的機動車輛可以不換證。公安警車、消防車、救護車、金融押解、環衛及搶修(水、電、燃氣、通訊)等特種車輛,可以進入校園,但不得使用報警器、警笛等音響裝置。
第二十條 學生入學報到、畢業離校時,接送學生的車輛經保衛部(處)批準后可以進入校園,但必須服從保衛人員的指揮。
第二十一條 未經批準,嚴禁車輛裝載易燃、易爆、易腐、劇毒、輻射等危險物品進入校園。如車主隱瞞或違反本規定而造成后果的,應承擔全部責任,包括法律責任。
第二十二條 未通過年檢的車輛、發生事故存在安全隱患的車輛或殘破、污損、漏液車輛及尾氣、噪音超標等車輛不得進入校園。
第二十三條 經常進出校園或較長時間使用學校停車場地的機動車輛,應辦理《校園機動車證》,具體規定如下:
1、本校教職工或家屬擁有產權的小型客車(7座以下)需要進入校園的,須憑工作證、駕駛證、行駛證到保衛部(處)登記辦理。
學校協作單位需要經常進校的機動車輛,經校長辦公室審批后到保衛部(處)辦理。
其他特殊情況需要辦理《校園機動車證》的,應由學校相關單位提出申請,保衛部(處)審核后,每周定期定量辦理。
辦理《校園機動車證》需繳納辦證費用,具體標準由學校確定公布。
5、《校園機動車證》不得轉借或挪用,嚴禁偽造、變造《校園機動車證》。
6、短期培訓人員及各類在校學生,原則上不予辦理《校園機動車證》。
第二十四條 嚴禁單位或個人在校園道路上無證駕駛機動車輛、試剎車或進行機動車駕駛實習、培訓。
第二十五條 學校各學院(部)、部門、直屬單位在新生入學、組織重大活動前,應充分考慮校園機動車停放場地有限的實際情況,嚴格控制個人小型機動車輛進入校園的數量。
第二十六條 校園停車場(位)是學校公務活動、教職工上班、外單位聯系工作等進校機動車輛臨時停放的專用場所,原則上不得過夜停放。由保衛部(處)統一管理,一切進校機動車輛均應在停車場(位)停放并遵守以下規定:
1、停車入位,車正輪正。車輛進場停妥后,車主應拉緊手剎、熄滅引擎,關鎖好門窗后再離開。貴重物品、重要文件、大額現金等應隨身攜帶,不要放置在車廂或后備箱內,防止失竊。
2、不得占用專用車位或一車多占(車位)。
3、任何單位和個人車輛不得長期占用學校停車位。如果使用固定停車位時間超過72小時,有關車主或駕駛員應主動向保衛部(處)報告。
4、嚴禁在停車場內加油、加電池水、修車、洗車、吸煙或動用明火。
5、停車場地只可用于停泊車輛,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放置貨物或其它物件。
第五章 道路交通設施
第二十七條 交通設施包括信號燈、交通標志牌、隔離樁(欄)、標志線、減速板、凸面鏡、警示錐桶、升降橫桿等;一切車輛和行人應按照交通設施規定和要求通行。
第二十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挪動、遮攔、占(借)用交通設施,禁止設置廣告牌、宣傳橫幅、搭建背景、擺放植物等妨礙安全視距的行為。
第二十九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隨意占用道路或進行其它妨礙交通安全的活動,如因施工等特殊情況需要臨時占用、開挖道路時,應事先報保衛部(處)備案。在施工期間必須采取安全措施,竣工時必須及時清除堆積物,防止發生交通事故。
第三十條 車輛或行人造成校園交通設施毀損的,有關責任人應照價賠償;任何車輛對校園公共設施造成嚴重損壞或導致人身傷害、財產損失的,其駕駛人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交通管理及事故處理
第三十一條 保衛部(處)根據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體情況,可以對機動車、非機動車及行人采取疏導、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遇有大型活動、大范圍施工等情況,需要作出限制交通的,或與公眾的道路交通活動直接有關的決定時,應當提前向師生員工予以公告。
第三十二條 遇有自然災害、惡劣氣象條件或遇到突發性災難、重大事故、事件等嚴重影響交通安全的情形,采取其他措施難以保證交通安全時,保衛部(處)可以對有關路段、區域實行交通管制。
第三十三條 在校園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車輛駕駛人、非機動車騎行人應當立即停車,保護現場,搶救受傷人員,并迅速報警。因搶救受傷人員變動現場的,應當標明位置,拍照取證。乘車人、過往車輛駕駛人及行人應當予以協助。
第三十四條 在校園道路上發生輕微交通事故,如果沒有人員受傷,僅造成財產損失并不影響車輛行駛的,并且基本事實清楚,可采取拍照取證,經雙方當事人協商及有關機動車保險公司確認無異議的,可先將事故車輛撤離現場再進行協商處理。
第三十五條 保衛部(處)接到交通事故報警后,應當立即趕赴現場,先組織搶救受傷人員,協助公安機關開展事故情況調查和處理,并采取措施,盡快恢復交通。
第七章 違章處理
第三十六條 對違反第二章、第五章有關條款的當事人,保衛部(處)應給予教育處理。
第三十七條 對違反第三章有關條款的當事人,保衛部(處)有權勸阻、糾正,并可以拒絕有關非機動車車輛進入校園或阻止違規車輛在校園道路上行駛。
第三十八條 對違反第四章有關條款的當事人,保衛部(處)可以吊扣《校園機動車證》。
第三十九條 對有上列條款中違章行為,保衛部(處)可視情況公布有關責任人的姓名、單位、車輛號牌等信息。
第四十條 對有上列條款中違章行為的情節惡劣、后果嚴重的責任人,或有嚴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行為者,保衛部(處)應協助公安機關依法處理。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一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執行,《蘇州大學校內交通管理規定》(蘇大保[20__] 10號)、《蘇州大學校園機動車停車暨停車場管理規定》(蘇大保 [20__] 1號)廢止。
車輛安全管理規章制度(精選篇3)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范文化廳系統車輛安全管理工作,確保行車安全,結合文化廳系統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文化廳系統車輛安全管理實行“誰擁有、誰負責”和分級管理的辦法,各單位自行管理好本單位的車輛。
第三條 各單位要制定車輛安全管理制度,確定專人負責車輛管理,做好經常性的車輛檢修、保養和駕駛人員的安全教育工作。
第四條 實行節假日車輛封存制度。節假日期間,各單位除因工作需要保留公務用車外,其他車輛全部封存。
第五條 駐烏魯木齊市區的區級文化單位節假日期間嚴禁車輛外出,特殊情況確需外出烏魯木齊市區的,須經文化廳主要領導同意后方可出城。未經允許擅自出城的,要追究單位主要領導和相關管理人員的責任;造成安全事故或者經濟損失的,將按照相關規定給予紀律處分。
第六條 實施嚴格的車輛派遣制度。各單位要結合實際,制定具體的車輛派遣制度,做到凡出車必須履行派遣手續,嚴禁公車私用。因公車私用引發的一切后果,由單位領導、車輛管理人員和駕駛人員承擔責任。
第七條 駕駛員安全行車規范
(一)駕駛人員要經常觀察和檢查各種儀表和報警裝置,通過嗅覺感察異味,及查明油路、電路、傳動裝置、離合裝置有無故障,發現異?,F象應及時排除或處理。
(二)駕駛人員要經常對車輛進行檢查,特別是長途行車,要注意檢查燈光、轉向、制動及輪胎磨損程度。
(三)嚴禁酒后駕車,包括含酒精的飲料。
(四)長途行車要防止疲勞駕駛,出現打瞌睡現象要及時停車休息,待精神恢復后再行車。
(五)嚴禁強行超車、超速行駛,保持安全車距。防止追尾事故和爆胎事故的發生。
(六)嚴格遵守高速公路行車規定,嚴禁超載、超重、超寬、超高行駛。
(七)冬季冰雪路面行車,保持安全車速和車距。注意防凍及潤滑油的加注或質量狀況。
(八)對車輛門鎖及防盜裝置應經常檢查,防止車輛被盜事件的發生。車內嚴禁存放箱包等物品,如需存放,駕駛員不得離車。
(九)行車時要集中注意力,眼觀六路、耳聽八方,寧停三分,不搶一秒,確保行車安全。
(十)正確估計自己的駕駛技術,防止驕傲自滿情緒。嚴禁開“賭氣車”、“英雄車”、“情緒車”,禮貌行車、謙讓行車。
(十一)端正工作和學習態度,對安全教育、行車規定牢牢記在心中,要堅決克服麻痹思想。
(十二)駕駛員都要正確對待自己,客觀評價自己,清醒認識自己,充分認識到自己的工作責任重大,時刻牢記駕駛職業的危險性和危害性,時刻牢記交通事故血的教訓。
(十三)牢記愛車、守紀、安全、節約的原則,爭當優秀駕駛員。
第八條 對駕駛人員酒后駕車、公車私用、將車輛交由他人駕駛、無故不出車、隨意停放車輛和違反其它管理規定的,各單位要從嚴從重處罰。情節嚴重的要調離工作崗位,安排脫產教育,屬于單位自聘人員的要解除勞動合同關系。
車輛安全管理規章制度(精選篇4)
井下接送人是礦山往井下運送人員的主要通勤工具,為確保人員安全和車輛行駛安全,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運輸安全管理規定:
1、所有井下接送人車輛司機,必須經有關部門培訓,并取得“機動車輛駕駛證”。
2、嚴格按照國家道路交通安全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和廠內機動車輛駕駛員安全操作規程要求進行運輸作業。
3、嚴禁酒后駕車、疲勞駕車、違規駕車。
4、嚴禁車輛“帶病”運輸。發現車輛存在問題要及時進行檢查、維修,保證車輛車況安全良好。
5、所有井下車輛都必須安裝和使用尾氣凈化裝置,減少尾氣對井下空氣的污染。
6、駕駛室內按規定額定乘座人數乘座,嚴禁超員。
7、接送人員車輛在檢身房外依次等待入井人員乘車,每趟車,出入井時,必須由跟班經理臨時確定一名負責人,負責入井人員有序上車,人員上車完畢后負責關好車后門,方可通知駕駛員行駛,嚴禁超員。
因井下環境受限,車輛行駛速度最高不得超過每小時20公里,在通過交叉路口、拐彎、路況較差、照明較暗等地段時必須減速慢行,鳴號提醒。
8、井下行駛中遇見行人時,應在相距10米處停車避讓,必須堅持“先過人,后行車”的原則;當車輛上下走道行駛中遇行人,應提前鳴號提醒行人靠邊躲避。
9、下坡時要緩慢行駛,嚴禁空檔滑行;在上、下坡時,要根據車載情況和坡度大小,選擇合適的檔位,嚴禁車輛在陡坡行駛中換檔。
10、在車輛行駛中,兩車之間應保持一定的安全距離,以防發生碰撞。
11、井下接送人車輛,除加油、維修可以離開,其它時間一律不準離開指定停車區域;如有特殊情況,必須由主管副經理或主管車間主任批準同意。
12、所有車輛必須配備1個3公斤的干粉滅火器。
二、車輛檢查制度
1、檢查內容:制動、方向、發動機、輪胎、燈光、儀表、電氣線路等部件情況。
2、檢查規定:
(1)駕駛員應在開車前,對車輛安全性能例行檢查,確定車輛安全可靠后,方可行駛。
(2)車輛駕駛員每旬對本車進行一次全面檢查、維修、保養,保證車況良好,并做好記錄
(3)分公司主管設備副經理、主管車間主任每月應對所管轄范圍的接送人員車輛不少于兩次安全檢查,發現存在安全隱患應及時處理,并做好檢查記錄。
(4)分公司安全科不定時對本單位的接送人員車輛進行安全運行情況檢查,并做好檢查記錄。
(5)對檢查出的問題和安全隱患,應及時進行處理和整改,若發現存在重大安全隱患要責令停止運行。
(6)對違反運輸規定和存在隱患問題不進行整改的,要按有關規定對責任人進行處罰。
(7)分公司安全科必須建立井下接送人車輛安全檢查記錄檔案,每月將主管設備副經理、主管車間主任、安全科、駕駛員檢查記錄存檔。
三、責任追究
1、發現車輛行駛超速對司機進行安全教育,并罰款200元;情節嚴重者,分公司要立即更換駕駛員。
2、發現車輛超載對跟班經理處罰300元,對跟車負責人處罰100元。
3、發現駕駛員酒后駕駛、車輛嚴重帶病行駛,要立即責令停止行駛,并更換駕駛員;若造成事故,對駕駛員及相關責任人進行事故責任追究。
4、根據安全檢查規定要求,若發現存在監管不到位、檢查不到位、無檢查記錄等情況,對相關負責人處罰500元。
車輛安全管理規章制度(精選篇5)
為了保障校園秩序,維護校園安全,為了保障學生的人身安全,防止發生交通安全事故,制定本規定。
一、 外來車輛管理
1、 外來車輛原則上不允許進入校園。
2、 外來車輛情況特殊,必須進入校園的,要遵守校園車輛管理制度。
3、 外來車輛的限行、放行由門衛負責。
4、 門衛應禁止無牌無證車輛進入校園。
5、 上級來車,由校長或主管校長通知門衛后予以放行,可以不進行詳細登記。
6、 外來車輛訪問教職工,需要進入校園的,應先向門衛申請,經門衛核實后通知受訪人。受訪人同意后再進入校園。
7、 外來車輛出入校園,要由受訪教職工接送并登記。要仔細登記時間、受訪人、來訪人、來訪車輛及車牌號。
8、 外來車輛在校園內禁止鳴笛。
9、 受訪人應保證來訪車輛在校園遵守各種規章以保證校園安全。
10、 來訪車輛在校園內造成的損失,受訪人承擔連帶責任。
二、 教職工車輛管理
1、 教職工駕機動車出入校園,應嚴格遵守交通規則,低速行駛。
2、 教職工駕機動車出入校園,應搖下車窗,經門衛核實放行。如有校外人員駕駛本校教職工車輛應暫緩放行。
3、 教職工機動車在校園內應停放在制定的停車位。
4、 教職工的機動車出入校園應盡量避開學生活動時間。
5、 本校教職工應遵守交通法規,不駕無牌車、報廢車,不無證駕駛。
6、 一切載貨車輛出校園,都要經領導批示方可離校。
三、 自行車、電動車、摩托車管理
1、 一切校外的非機動車禁止進入校園。
2、 教職工的車輛要停放在指定地點。自行車和摩托車停放在車棚和辦公樓門兩側。
3、 辦公樓門兩側停放自行車、電動車一律車頭向北、車尾朝南。
4、 車輛擺放要緊湊。
5、 上車、下車要在停車線外,停車線內不準騎行。
四、 其它規定
1、 學校各部門組織活動不準占用主行車道。
2、 學生放假期間,一切車輛出入校園,門衛都要有記錄。
3、 校園內禁止任何人學車、試車。
4、 學校承辦活動時,外來車輛臨時指定停車位置,由門衛負責指揮停車。
5、 救護車、消防車、警車到校執行公務,門衛據領導通知予以放行,可不要求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