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專利保護條例
專利保護是指在專利權被授予后,未經專利權人的同意,不得對發明進行商業性制造、使用、許諾銷售、銷售或者進口行為。 下文是山東省專利保護條例,歡迎閱讀!
山東省專利保護條例完整版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鼓勵發明創造,促進專利運用,加強專利保護和管理,增強自主創新能力,推動經濟社會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專利促進、保護、管理、服務以及相關活動。
第三條 專利工作遵循激勵創造、有效運用、依法保護、科學管理、完善服務的原則。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專利工作的領導,將專利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健全專利工作體系,支持專利運用和產業化,促進專利事業發展。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專利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專利工作;發展改革、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相關工作。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專利行政等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專利宣傳教育,普及專利知識,增強公眾的專利意識。
第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對具有重大經濟、社會和生態效益的優秀專利項目,以及對發明創造和專利運用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表彰、獎勵。
省人民政府設立山東優秀發明家獎。
第二章 專利促進
第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健全發明創造的激勵和保障機制,支持發明創造形成專利;重點扶持符合國家和省產業政策、自主研發和具有較高技術水平的專利技術產業化項目,促進專利運用。
第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設立專項資金,按照規定的使用范圍,用于促進專利運用、專利資助獎勵、專利人才培養、專利行政保護等相關工作。專項資金應當專款專用,并根據財政狀況逐步增加。
第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進行專業技術職務評審時,應當將專利發明人、設計人的相關專利作為綜合評價的重要內容。
對推動技術進步產生重大作用或者取得顯著經濟效益的發明專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