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水路交通條例
2016年9月23日山東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通過山東省水路交通條例。下文是山東省水路交通條例,歡迎閱讀!
山東省水路交通條例最新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維護水路交通秩序,保障水路交通安全,促進水路交通事業發展,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航道、港口、渡口的規劃、建設、管理和水路運輸經營、船舶與船員管理、水路交通安全管理以及其他相關活動,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水路交通事業應當遵循科學規劃、安全暢通、生態環保、高效便民的原則。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水路交通工作的領導,將水路交通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加強水路交通基礎設施建設和信息化建設,建立健全水路交通工作協調機制,在財政預算中安排與水路交通發展需要相適應的建設、養護和維護資金,支持和保障水路交通事業發展。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內的水路交通管理工作;港航管理機構、地方海事管理機構、船舶檢驗機構履行具體的管理職責。
發展改革、公安、財政、國土資源、住房城鄉建設、環境保護、水利、海洋與漁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價格等部門依據各自職責,做好水路交通管理相關工作。
國家直屬海事管理機構按照職責權限負責管轄區域內的水上交通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按照誰投資、誰受益的原則,鼓勵、引導社會資金投資水路交通基礎設施的建設、養護、維護和經營。
鼓勵、支持港口經營人、水路運輸經營者等通過兼并、收購、入股等方式實現規模化、集約化發展。
第七條 交通運輸主管部門以及港航管理機構、海事管理機構、船舶檢驗機構應當嚴格履行管理服務職責,加強水路交通市場監管,健全服務質量標準和市場誠信體系,實行政務公開,建立投訴和舉報制度,接受社會監督。
第二章 航 道
第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在編制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海洋功能區劃時,應當對航道規劃建設用地、用海予以優先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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