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旅游條例
《山東省旅游條例》已于2016年11月26日經山東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修訂通過,現將修訂后的《山東省旅游條例》公布,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下文是山東省旅游條例,歡迎閱讀!
山東省旅游條例最新版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了保障旅游者和旅游經營者的合法權益,規范旅游市場秩序,保護和合理利用旅游資源,促進旅游業持續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省行政區域內的旅游綜合協調、旅游規劃和促進、旅游公共服務、旅游者的旅游活動、旅游經營者的經營活動以及相關的監督管理,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堅持創新、協調、綠色、開放、共享的理念,突出地方人文歷史、風俗民情、自然資源等特色,有效保護旅游資源,建設游客友好型社會環境,發展全域旅游,滿足大眾旅游需求,實現社會效益、經濟效益和生態效益相統一。
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旅游工作的組織和領導,將旅游業發展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建立健全旅游綜合協調機制,促進經濟轉型升級。
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發展目標責任制,將旅游業發展納入對下一級人民政府以及有關部門的考核體系,對為旅游業發展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按照有關規定給予獎勵。
第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門應當發揮綜合協調職能,做好本行政區域內旅游業的統籌協調、產業促進、規劃編制實施、整體形象推廣和監督管理等工作。
發展改革、公安、財政、國土資源、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利、農業、海洋與漁業、林業、文化、新聞出版廣電、工商行政管理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相關工作。
第七條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加強文明旅游宣傳教育,引導旅游者安全、文明、環保旅游,鼓勵旅游經營者開發和經營低碳、綠色、環保旅游產品,支持有關社會組織和志愿者開展旅游公益活動。
第八條?? 旅游者的合法權益依法受到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
旅游者應當遵守社會公共秩序和社會公德,尊重當地的風俗習慣、文化傳統和宗教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