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軍人撫恤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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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省軍人撫恤條例最新版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保障對軍人的撫恤優待,維護撫恤優待對象的合法權益,根據《軍人撫恤優待條例》《烈士褒揚條例》等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中國人民解放軍現役軍人(以下簡稱現役軍人)、服現役或者退出現役的殘疾軍人以及復員軍人、退伍軍人、烈士遺屬、因公犧牲軍人遺屬、病故軍人遺屬、現役軍人家屬統稱撫恤優待對象,依照國家和本省規定享受撫恤優待。
第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軍人撫恤優待工作,及時協調解決軍人撫恤優待工作中出現的問題,保障軍人的撫恤優待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相適應,保障撫恤優待對象的生活不低于當地的平均生活水平。
第四條軍人撫恤優待所需經費,除中央財政安排的以外,由省、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分級負擔,財政特別困難的縣(市、區)由省、設區的市人民政府給予補助。
軍人撫恤優待經費專款專用,并接受財政、審計部門的監督。
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軍人撫恤優待工作。
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和本省的規定,履行各自的軍人撫恤優待責任和義務。
鼓勵社會組織和個人對軍人撫恤優待事業提供捐助。
第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可以通過購買服務的方式,將適合由社會力量承擔的撫恤優待服務事項交由其承擔。
第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對在軍人撫恤優待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給予表彰或者獎勵。
第二章死亡撫恤
第八條現役軍人死亡被評定為烈士、被確認為因公犧牲或者病故的,其遺屬依照國家和本辦法的規定享受撫恤。
第九條對烈士遺屬、因公犧牲軍人遺屬、病故軍人遺屬,由縣(市、區)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分別發給《中華人民共和國烈士證明書》《中華人民共和國軍人因公犧牲證明書》《中華人民共和國軍人病故證明書》(以下統稱證明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