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
大氣中有害物質的濃度越高,污染就越重,危害也就越大。污染物在大氣中的濃度,除了取決于排放的總量,還同排放源高度、氣象和地形等因素有關。下文是山東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歡迎閱讀!
山東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最新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防治大氣污染,保護和改善大氣環境,保障公眾健康,推進生態文明建設,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大氣污染防治及其監督管理活動。
第三條 大氣污染防治應當遵循生態優先、源頭控制、防治結合、綜合治理的原則。
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對本行政區域的大氣環境質量負責,制定實施大氣污染防治規劃,明確空氣質量改善目標,建立大氣污染防治責任考核機制和分工明確、統籌協調的網格化監管體系,保障資金投入,強化污染防治措施。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對大氣污染防治實施統一監督管理,發展改革、經濟和信息化、公安、財政、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農業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大氣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按照上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的工作安排,做好大氣污染防治的相關工作。
第六條 鼓勵、支持大氣污染防治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的研究、推廣。
第七條 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大氣環境的義務,應當自覺踐行綠色、節儉的生產、生活和消費方式,減少排放大氣污染物,共同改善大氣環境質量。
積極倡導公眾和社會團體參與大氣污染防治工作和公益活動。
第二章 監督管理
第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轉變經濟發展方式,調整能源結構和產業結構,推進循環經濟和清潔生產,提高綠化率和森林覆蓋率,推行綠色交通、綠色建筑,從源頭上減少大氣污染物的產生和排放。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行政區域的自然條件、地理特點和規劃發展方向,確定城市功能定位和空氣質量控制指標。
第九條 省人民政府根據大氣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