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安全生產條例
安全生產是安全與生產的統一,其宗旨是安全促進生產,生產必須安全。下文是北京安全生產條例,歡迎閱讀!
北京安全生產條例最新版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防止生產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促進經濟和社會協調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單位(以下統稱生產經營單位)應當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和本條例。
有關法律、法規對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鐵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第三條 本市安全生產管理應當以人為本,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建立健全以生命安全為核心的安全生產責任體系和物質技術保障體系,保障城市安全運行,促進首都安全發展。
第四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根據本單位生產經營活動的特點,加強安全生產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度,完善安全生產條件,確保安全生產,保障從業人員和社會公眾的安全健康。
第五條 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全面負責。
第六條 工會依法組織職工參加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維護職工在安全生產方面的合法權益,對單位執行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的情況進行監督。
第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安全生產工作的領導,將安全生產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合理調整產業結構,加大安全生產投入,將安全生產專項工作所需經費列入本級政府預算,支持、督促各有關部門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及時協調、解決安全生產監督管理中的重大問題。
第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的主要領導人和政府有關部門的正職負責人對本行政區域和本部門的安全生產工作負全面領導責任;各級人民政府的其他領導人和政府有關部門的其他負責人對分管范圍內的安全生產工作負領導責任。
第九條 市和區、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綜合監督管理,指導、協調和監督政府有關部門履行安全生產監督和管理職責,依法對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