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職工生育保險暫行辦法
重慶市職工生育保險暫行辦法,為保障女職工生育期間的基本生活和必要的醫療需求,合理調劑用人單位之間生育費用的負擔,促進婦女平等就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等法律法規,結合重慶市實際,制定本辦法,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下文是重慶市職工生育保險暫行辦法,歡迎閱讀!
重慶市職工生育保險暫行辦法全文
第一條為保障女職工生育期間的基本生活和必要的醫療需求,合理調劑用人單位之間生育費用的負擔,促進婦女平等就業,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的企業、 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團體和有雇工的城鎮個體工商戶(以下統稱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辦法的規定參加生育保險。
用人單位的職工依照本辦法規定享受 生育保險待遇。
第三條 生育保險基金按照 以支定收、收支自求平衡的原則籌集,實行全市統籌、分級管理。
第四條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主管全市的生育保險工作。區縣(自治縣、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生育保險工作。
各級財政、人口和計劃生育、衛生等行政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實施本辦法。各級工會、婦聯協助做好生育保險工作。
第五條市 基本醫療保險管理中心為市級生育保險經辦機構,各區縣(自治縣、市)的基本醫療保險或其他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為區縣(自治縣、市)生育保險經辦機構(以下簡稱經辦機構),分級承擔下列職責:
(一)生育保險登記、繳費記錄、待遇核發等相關業務;
(二)生育保險基金管理;
(三) 生育保險基金年度預、決算編報;
(四)生育保險統計和報表工作;
(五)生育保險業務咨詢、查詢、宣傳等服務;
(六)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交辦的其他工作。
第六條生育保險費由地方稅務機關依照本辦法及有關規定征收。
第七條生育保險基金由下列項目構成:
(一)用人單位繳納的生育保險費;
(二) 生育保險基金 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