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經濟特區實施物業管理條例
《〈深圳經濟特區物業管理條例〉實施若干規定》已經市政府五屆九十八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發布,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下文是《深圳經濟特區物業管理條例》實施若干規定,歡迎閱讀!
《深圳經濟特區物業管理條例》實施若干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貫徹實施《深圳經濟特區物業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市住房和建設部門是本市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市主管部門),履行下列物業管理監督管理工作職責:
(一)組織實施《條例》以及其他關于物業管理的法律、法規、規章,執行物業管理的有關規定;
(二)研究擬定或者制定物業管理相關政策措施;
(三)指導、協調區政府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區主管部門)以及其他相關行政管理部門、街道辦事處、行業協會等依法開展物業管理相關工作;
(四)依照《條例》以及其他有關物業管理的法律、法規、規章作出行政處罰等具體行政行為;
(五)統一監督管理全市物業專項維修資金;
(六)指導、監督和管理全市物業管理招投標活動;
(七)建立物業管理電子投票信息系統、網絡信用平臺和誠信檔案制度;
(八)依法處理物業管理重大信訪事項;
(九)法律、法規、規章和市政府規定的其他物業管理監管職責。
第三條 區主管部門接受市主管部門的業務指導,履行轄區內下列物業管理監督管理工作職責:
(一)指導街道辦事處履行物業管理監管職責;
(二)確認未能依法選舉產生業主委員會或者業主委員會集體辭職的情形,責令嚴重違法的業主委員會限期整改、解散;
(三)撤銷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的決定,撤銷管理規約中違反法律、法規規定和顯失公平的內容,決定管理規約中對特定業主顯失公平的內容對該特定業主無效;
(四)會同街道辦事處處理物業管理區域劃分的爭議;
(五)指導、監督和管理物業管理招投標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