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消防條例
為了預防火災和減少火災危害,加強應急救援工作,保護人身、財產安全,維護公共安全,山東省出臺了消防條例,歡迎閱讀!!
山東省消防條例(全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預防火災和減少火災危害,加強應急救援工作,保護人身、財產安全,維護公共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省行政區域內的火災預防、火災撲救和應急救援等工作,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消防工作貫徹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方針,按照政府統一領導、部門依法監管、單位全面負責、公民積極參與的原則,實行消防安全責任制,建立健全社會化的消防工作網絡。
第四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消防工作的領導,將消防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保障消防工作與經濟社會發展相適應。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消防工作的監督管理,并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實施;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依法做好消防工作。
第五條維護消防安全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任何單位和成年人都有參加有組織的滅火工作的義務。
鼓勵、支持社會力量參與消防宣傳教育、消防隊伍建設、消防志愿服務、消防公益捐贈等公益活動。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違反消防法律、法規、規章的行為,都有權舉報、控告或者勸阻。
第六條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單位應當開展消防宣傳教育,提高全民消防安全意識。
每年11月為全省消防安全宣傳月,11月9日為全省消防安全活動日。
第二章消防安全職責
第七條各級人民政府主要負責人是本行政區域消防安全第一責任人,對消防安全工作負領導責任;分管負責人對消防安全工作負直接領導責任。
單位主要負責人是消防安全責任人,對本單位消防安全工作負領導責任;分管負責人是消防安全管理人,對本單位消防安全工作負直接領導責任。
第八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履行下列職責:
(一)貫徹實施消防法律、法規,編制消防事業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