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鎮住房保障條例何時執行
房地產行業作為我國國民經濟的重要支柱產業,一直都是政府和社會普遍關心的焦點,其中關于保障性住房的問題又是重中之重,《城鎮住房保障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的制定計劃無疑備受矚目。下文是小編為大家收集的關于城鎮住房保障條例的最新消息,僅供參考!
城鎮住房保障條例:安胎”三年 專家稱或與可執行性有關
平安好房首席分析師陸騎麟告訴《證券日報》記者,推進住房保障立法,對于建立健全住房保障制度具有重大意義。
當前我國城鎮住房保障體系中主要包括經濟適用住房、廉租住房、公共租賃住房、限價商品房(或稱“兩限房”)、工礦區和棚戶區改造安置房及住房公積金政策等重要內容。
“雖然我國實行的住房保障制度在擴大住房供給、改善居民居住條件等方面發揮了積極作用,但由于種種原因,當前的住房保障制度已暴露出很多問題。因此,本次《條例》被列入今年立法工作計劃意義重大。”陸騎麟說。
其實早在2014年3月份,國務院法制辦曾發布《城鎮住房保障條例(征求意見稿)》,但3年過去了《條例》遲遲未出臺。
亞豪機構市場總監郭毅在接受《證券日報》記者采訪時表示,主要原因在于方案的可執行性問題。
《征求意見稿》指出,城鎮住房保障是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的重要責任。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城鎮住房保障資金納入財政預算,在土地出讓收益中提取一定比例的資金用于城鎮住房保障。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安排城鎮住房保障補助資金,對城鎮住房保障工作提供支持。
郭毅認為,《征求意見稿》規定了要縣級以上城市自己在土地出讓過程中解決住房保障資金的問題,但是從當前三、四線城市的整體情況來看,一方面其獲得的土地出讓金較低,另一方面許多地區存在前期土地供應過大、目前無人問津的一個狀態。
“在土地出讓過程中,還存在著一個較大的問題就是彌補地方財政收入窟窿。因為土地的收儲是需要成本的,在土地出讓結束后,土地出讓金首先要用來填補地方債,然后再用做他途,而在其他用途均提取結束后,剩余資金才能夠用于保障房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