黨紀處分新條例全文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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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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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日,新修訂的《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正式公布,1.7萬余字的條例中,中共為全黨列出了百余條紀律“底線”。政治紀律、組織紀律、廉潔紀律、群眾紀律、工作紀律和生活紀律等6大類規定中,中共黨員在工作生活中的“負面清單”清晰列出。新條例中,不少內容具有很強的現實針對性,這也可謂是以來從嚴治黨實踐經驗的又一次制度化。下面我們一起來看看吧!
2017年黨紀處分新條例全文解讀
——“不收斂、不收手”要從重、加重處分
【原文】新條例在第三章“紀律處分運用規則”中,將“在紀律集中整飭過程中,不收斂、不收手的”列入應當從重或者加重處分的情形。
【解讀】“不收斂、不收手”,這已是后反腐新聞中的高頻詞匯。
這一年2月,中紀委在通報官員違紀查處情況時首次用了“后仍不收斂、不收手”的表述。查詢中央紀委監察部網站“紀律審查”欄目,省部級落馬官員在被開除黨籍的通報中被提及“后仍不收斂、不收手”的就有十余人。
相較于舊版紀律處分條例,新修訂的條例中將“在紀律集中整飭過程中,不收斂、不收手的”列入從重、加重處分的行列,亦可見中央對于嚴懲頂風違紀者的決心。
——黨員犯罪,即使免于刑罰,仍將黨紀處分
【原文】新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黨組織在紀律審查中發現黨員有刑法規定的行為,雖不涉及犯罪但須追究黨紀責任的,應當視具體情節給予警告直至開除黨籍處分。
第三十二條規定,黨員犯罪情節輕微,人民檢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訴決定的,或者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有罪判決并免予刑事處罰的,應當給予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解讀】黨紀要嚴于國法,這是在這份條例的修訂之前,中央高層就不斷釋放出來的修訂思路。中南財經政法大學廉政研究院院長喬新生在受訪時表示,將黨紀與法律進行區分對待,鮮明體現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