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禁毒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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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最新上海市禁毒條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預防和懲治毒品違法犯罪行為,保護公民身心健康,維護社會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毒法》、《戒毒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的禁毒宣傳教育、毒品管制、戒毒管理服務、禁毒保障等工作,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禁毒工作貫徹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禁種、禁制、禁販、禁吸并舉的方針,實行政府統一領導,有關部門各負其責,社會廣泛參與的工作機制。
第四條本市實行禁毒工作責任制。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禁毒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納入政府績效考核及城市精神文明建設、平安建設內容,將禁毒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
第五條市和區、縣禁毒委員會負責組織、協調、指導本行政區域內的禁毒工作,具體履行下列職責:
(一)制定禁毒工作規劃、計劃和政策措施;
(二)督促落實禁毒工作責任并組織開展考核;
(三)檢查禁毒法律、法規、政策的貫徹實施情況;
(四)協調解決禁毒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五)組織開展禁毒工作調查研究,發布年度禁毒報告;
(六)上級禁毒委員會和本級人民政府授予的其他職責。
禁毒委員會下設辦公室,承擔委員會的日常工作。
第六條禁毒委員會各成員單位應當將禁毒工作列入本單位、本系統的工作規劃和年度計劃,確定責任部門,各司其職、密切配合,并向禁毒委員會報告禁毒工作情況。
公安機關負責毒品查緝,毒品原植物禁種,吸、販毒重點問題整治,吸毒人員查處和動態管控,易制毒化學品的相關監督管理,本系統強制隔離戒毒場所的管理,牽頭組織口岸緝毒等工作。
司法行政部門負責本系統強制隔離戒毒等場所的管理、涉毒服刑人員的教育改造,組織推動禁毒法制宣傳教育等工作。
衛生計生部門負責戒毒醫療機構的監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