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法律援助條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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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全國法律援助條例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了貫徹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憲法原則,健全司法人權保障機制,保障公民享受平等、公正的法律保護,促進社會穩定和文明進步,規范法律援助制度的實施,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法律援助,是由政府設立的法律援助機構組織法律援助人員,為經濟困難或特殊案件的當事人免收費或由當事人分擔辦案費用提供法律援助服務的法律保障制度。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法律援助人員”,是指法律援助專職律師,承辦法律援助案件過程中的社會執業律師、公證員和基層法律工作者。
第四條 縣級及其以上各級人民政府設立法律援助機構,負責管理、指導、協調、監督并組織實施本轄區的法律援助工作,統一受理人民法院指定辯護的刑事法律援助案件,受理、審批法律援助申請,指派和監督法律援助人員實施法律援助。
第五條 社會團體、院校及有關組織參與法律援助,由所在地司法行政機關及其所屬法律援助機構指導和監督。
第六條 法律援助機構和法律援助人員,依據本條例和其他法律的規定實施法律援助,不受任何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
第七條各級人民政府應將法律援助所需經費列入財政預算,并隨著國民經濟的發展逐步增加,以保障法律援助事業與經濟、社會協調發展。
法律援助經費由法律援助機構管理,專款專用,并接受財政、審計部門的監督。
第八條行政機關及其它有關單位、個人應當支持、配合法律援助機構和法律援助人員的工作。
第九條法律援助機構及法律援助人員在實施法律援助過程中,必須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恪守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
第十條國務院司法行政部門主管全國的法律援助工作,各級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主管當地的法律援助工作。上級法律援助機構指導、監督下級法律援助機構的工作。
第十一條 國家和縣級以上地方可以設立法律援助委員會,協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