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農業普查條例全文
為了科學、有效地組織實施全國農業普查,保障農業普查數據的準確性和及時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制定了關于最新農業普查條例。下文是小編收集的相關信息,僅供參考!
2017年最新全國農業普查條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科學、有效地組織實施全國農業普查,保障農業普查數據的準確性和及時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農業普查的目的,是全面掌握我國農業、農村和農民的基本情況,為研究制定經濟社會發展戰略、規劃、政策和科學決策提供依據,并為農業生產經營者和社會公眾提供統計信息服務。
第三條農業普查工作按照全國統一領導、部門分工協作、地方分級負責的原則組織實施。
第四條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以及與農業普查有關的單位和個人,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和本條例的規定,積極參與并密切配合農業普查工作。
第五條各級農業普查領導小組辦公室(以下簡稱普查辦公室)和普查辦公室工作人員、普查指導員、普查員(以下統稱普查人員)依法獨立行使調查、報告、監督的職權,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干涉。
各地方、各部門、各單位的領導人對普查辦公室和普查人員依法提供的農業普查資料不得自行修改,不得強令、授意普查辦公室、普查人員和普查對象篡改農業普查資料或者編造虛假數據,不得對拒絕、抵制篡改農業普查資料或者拒絕、抵制編造虛假數據的人員打擊報復。
第六條各級宣傳部門應當充分利用報刊、廣播、電視、互聯網和戶外廣告等媒體,采取多種形式,認真做好農業普查的宣傳動員工作。
第七條農業普查所需經費,由中央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共同負擔,并列入相應年度的財政預算,按時撥付,確保足額到位。
農業普查經費應當統一管理、專款專用、從嚴控制支出。
第八條農業普查每10年進行一次,尾數逢6的年份為普查年度,標準時點為普查年度的12月31日24時。特殊地區的普查登記時間經國務院農業普查領導小組辦公室批準,可以適當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