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人口與計劃生育的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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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湖北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的決定”已由湖北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于2014年3月27日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今天小編就湖北人口與計劃生育的條例,整理了下面的資料,僅供參考!
湖北人口與計劃生育的條例精選篇1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穩(wěn)定低生育水平,統籌解決人口問題,維護公民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戶籍在本省和戶籍不在本省而在本省居住的公民,以及本省行政區(qū)域內的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yè)事業(yè)單位和其他組織應當遵守本條例。
第三條 開展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應當加強綜合管理,提供優(yōu)質服務,依靠科技進步,建立綜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別比工作機制,完善獎勵和社會保障制度,堅持宣傳教育為主、避孕為主、經常性工作為主的方針,控制人口數量,提高人口素質,改善人口結構。
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領導本行政區(qū)域內的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實行主要領導負責的目標管理責任制度。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wèi)生計生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qū)域內的計劃生育工作和與計劃生育有關的人口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wèi)生計生行政部門可以委托衛(wèi)生和計生執(zhí)法機構承擔人口與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