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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險作業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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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作為社會、政治和經濟機制的基礎,對于解決復雜的現代社會問題具有至關重要的作用。這里給大家分享危險作業工作制度,方便大家寫危險作業工作制度時參考。

危險作業工作制度篇1

1.主題內容和適用范圍

本制度規定了危險作業范圍,危險作業審批及實施辦法。

本制度適用于危險作業安全管理。

2.引用標準

QJ1424《安全生產管理通用表格》

3.危險作業范圍

下述作業屬危險作業:

a高空作業(高度在2m以上,并有可能發生墜落的作業);

b在易燃易爆部位的作業;

c爆炸或有爆炸危險的作業;

d起吊安裝大重型設備的作業;

e帶電作業;

f有急性中毒或窒息危險的作業;

g處理化學毒品、易燃易爆物資、放射性物質的作業;

h在輕質屋面(石棉瓦、玻璃瓦、木屑板等)上的作業;

i有限空間作業

j其它危險作業。

4.危險作業審批

⑴報請審批的危險作業應屬于生產中不常見,急需解決的作業。進行危險作業前,應由下達任務部門和具體執行部門(包括承包部門、個人)共同填寫“危險作業申請單”,報項目部批準,特別危險作業需報公司安全部門審批。

⑵如情況特別緊急來不及辦理審批手續時,實施單位必須經公司安全部門同意方可施工。公司安全部門應召集有關部門在現場共同審定安全防范措施和落實實施單位的現場指揮人。

⑶危險作業的單位應制定危險作業安全技術措施,報請項目部審批;特別危險作業須經安全技術論證報請主管副總經理批準。

⑷作業人員由危險作業項目經理指定,有作業禁忌癥人員、生理缺陷、勞動紀律差、喝酒及有不良心理狀態等人員,不準直接從事危險作業。

5.危險作業的實施

⑴危險作業申請批準后,必須由執行單位領導下達危險作業指令。操作者有權拒絕沒有正式作業指令的危險作業。

⑵作業前,項目部或危險作業負責人應根據作業內容和可能發生的事故,有針對性地對全體危險作業人員進行安全教育,落實安全措施。

⑶危險作業使用的設備、設施必須符合國家安全標準和規定,危險作業所使用的工具、原材料和勞動保護用品必須符合國家安全標準和規定。做到配備齊全、使用合理、安全可靠。

⑷危險作業現場必須符合安全生產現場管理要求。作業現場內應整潔,道路暢通,應有明顯的警示標志。

⑸危險作業過程中實施單位負責人應指定一名工作認真負責、責任心強,有安全意識和豐富實踐經驗的人作為安全負責人,負責現場的安全監督檢查。

⑹危險作業單位領導和作業負責人應對現場進行監督檢查。

⑺對違章指揮,作業人員有權拒絕作業。作業人員違章作業時安全員或安全負責人有權停止作業。

⑻危險作業完工后,應對現場進行整理。

危險作業工作制度篇2

為規范加油站內危險性作業的安全管理,預防事故發生,保護員工生命和財產安全,特制訂本制度。

1、加油站內動火作業、進入受限空間作業、臨時用電作業、高處作業、起重作業、動土作業等危險性作業必須辦理作業安全許可證。

2、加油站需進行危險性作業時,站長負責向上一級部門提出作業申請,說明作業理由、地點等,由上一級部門委托專人負責進行危險性作業。

3、各作業人員負責各自作業的具體實施,負責作業風險分析、許可證填寫、措施落實、作業許可證的存檔等。

4、各作業人員在作業時須經站長簽字認可,否則不能進行作業。

5、在危險性作業時,站長應安排專人負責對危險性作業的現場監護,并采取相應的安全防范措施以確保安全。

6、危險性作業完成后,現場監護人員應按規定清理作業現場,在確認無隱患后撤除警戒標識,并及時向站長匯報作業完畢。

7、專職安全員負責對危險性作業許可證的存檔管理。

危險作業工作制度篇3

1.1目的

為規范公司內作業的安全管理,控制和消除生產作業過程中的潛在風險,實現安全生產,制訂本制度。

1.2適用范圍

1.2.1本制度適用于本公司各部室

1.2.2下列危險作業必須辦理危險作業許可后方可作業:

1.2.2.1危險區域動火作業:公司在禁火區域內進行的電焊、氣焊、切割、錘擊(產生火花)物件,生產裝置和罐區臨時用電,包括使用電鉆、砂輪、風鎬等進行可能產生火焰、火花和熾熱表面的臨時性作業以及其他特殊危險場所的動火作業。

1.2.2.2進入受限空間作業:受限空間是指工廠的各種設備內部(罐、倉、池、槽車、管道、煙道等)和城市(包括工廠)的隧道、下水道、溝、坑、井、池、涵洞、閥門間、污水處理設施等封閉、半封閉的設施及場所,等一切通風不良、容易造成有毒有害氣體積聚和缺氧的設備、設施和場所。

1.2.2.3高處作業:凡在離墜落基準面兩米(含兩米)以上的高處設備上進行作業為“高處作業”;按照《高處作業分級》(gb/t3608-93)標準規定的各種作業。

1.2.2.4交叉作業

1.2.2.5斷路作業:生產區域內的交通道路上進行施工及吊裝吊運物體等影響正常交通的作業。

1.2.2.6臨時用電作業。

1.2.2.7其他危險作業

1.3職責及許可要求

1.3.1責任部室

1.3.1.1生產部負責公司內各項作業的安全監督工作及危險作業工作票的批準工作。

1.3.1.2攪拌站負責各項許可作業的審核工作及作業完成后的消票確認工作。負責協助安全管理部室監督各項作業中的安全工作。

1.3.1.3生產部負責危險作業前及工作期間氣體分析工作,以及臨時用電的審核工作。

1.3.1.4各危險作業實施部室負責在危險作業許可各項安全措施的&39;落實工作。

1.3.1.5危險作業區域所在部室負責協助安全主管部室監督各項作業中的安全工作人員

1.3.1.6作業人員由危險作業負責人指定,有作業禁忌癥人員、生理缺陷、勞動紀律差、喝酒及有不良心理狀態等人員,不準直接從事危險作業。

1.3.1.7危險作業涉及特種作業的,必須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證后方可作業。

1.3.2許可范圍

各危險作業實施部室必須在危險作業許可的時間和地點進行作業。如作業超過許可范圍,應重新辦理危險作業許可。

1.3.3審批程序

1.3.3.1進行危險作業前,應由危險作業實施部室填寫相應的《危險作業申請單》,報生產部審核確認。

1.3.3.2臨時用電作業除安環辦審核外,還必須生產部審核確認。

1.3.3.3涉及氣體分析內容的,由生產部進行相關氣體分析,并將分析結果填入危險作業申請表。

1.3.3.4作業過程對其他部室產生影響的,應由受影響相關方簽字。

1.3.3.5生產部對危險作業實施部室填寫的“危險作業申請單”及安全技術措施進行審查,并簽發許可。

1.3.3.6特殊動火還需由公司主管領導、生產技術部負責人、部室負責人、相關部室的安全管理人員會簽審批,落實安全防火措施。

1.3.3.7安全作業許可證至少包括以下內容:作業內容和作業的起止時間;具體的防范措施和作業區域;需通知的相關部室和具體的防護要求;作業負責人和作業監護人。

1.3.3.8《危險作業申請單》一式兩份,一份由生產部存留(存根),一份由實施部門存留。

1.3.3.9作業環境發生變化時,需重新辦理危險作業許可證。

1.3.4許可簽發人員

危險作業許可由生產部值班人員負責簽發。

1.3.5消票

危險作業結束或作業環境發生變化,需要終止作業時,由危險作業實施部門到生產部辦理消票手續。

1.4危險作業的實施

1.4.1危險作業申請批準后,必須由執行部室領導下達危險作業指令。操作者有權拒絕沒有正式作業指令的危險作業。

1.4.2作業前,項目部或危險作業負責人應根據作業內容和可能發生的事故,有針對性地對全體危險作業人員進行安全教育,落實安全措施。

1.4.3危險作業使用的設備、設施必須符合國家安全標準和規定,危險作業所使用的工具、原材料和勞動保護用品必須符合國家安全標準和規定。做到配備齊全、使用合理、安全可靠。

1.4.4危險作業現場必須符合安全生產現場管理要求。作業現場內應整潔,道路暢通,應有明顯的警示標志。

1.4.5危險作業過程中實施部室負責人應指定一名工作認真負責、責任心強,有安全意識和豐富實踐經驗的人作為安全負責人,負責現場的安全監督檢查。作業監護人應堅守崗位,不得擅離職守和做其他工作。

1.4.6危險作業部門領導和作業負責人應對現場進行監督檢查。

1.4.7對違章指揮,作業人員有權拒絕作業。作業人員違章作業時安全員或安全負責人有權停止作業。

1.4.8完成后應及時按防范標準清理作業現場,通知相關部室撤除警戒標識,并及時向主管部室匯報作業完畢。

1.4.9作業涉及到企業關鍵裝置和重點部位時應進行風險評價和制定相應的控制措施

1.5管理要求

1.5.1動火作業

1.5.1.1動火作業分三級管理

1.5.1.1.1特殊危險動火作業:指在處于運行狀態的易燃易爆物品生產裝置、輸送管道、儲罐容器等重要部位及其他具有特殊危險場所的動火作業。包括公司油庫及運行中的輸油設備,運行輸送及儲存設備,高壓配電室、運行中的壓力管道、鍋爐、壓力容器等。

1.5.1.1.2一級動火作業:在易燃、易爆場所內的動火作業。包括檢修狀態下的輸送管道、壓力容器等。

1.5.1.1.3二級動火作業:指特殊動火和一級動火以外的動火作業。停車檢修,經清洗置換并采取安全隔離措施后,可根據火災、爆炸危險性的大小,經安全管理部室批準,動火作業按二級動火作業管理。

1.5.1.2動火作業安全管理

1.5.1.2.1一級和二級動火作業

1.5.1.2.1.1動火作業必須辦理《廠區動火作業許可證》,并制定相應安全防護措施凡盛有或盛過化學危險品的容器、設備、管道等生產貯存裝置,在動火作業前必須清洗置換,經分析檢驗合格后方可進行。

1.5.1.2.1.2易燃、易爆區域內的管道、容器、塔、罐等設施上動火作業時,必須將其與生產系統徹底隔離,清洗置換,分析合格后方可作業。

1.5.1.2.1.3高空進行動火作業時,必須系好安全帶,并采取措施,防止火花飛濺到周圍可燃物上引起火災爆炸事故。

1.5.1.2.1.4拆除管線的動火作業,必須查明其內部介質及其走向,制定相應的安全防火措施。地面進行動火作業時,動火點附近有可燃物,應根據現場具體情況采取相應的安全防火措施。

1.5.1.2.1.5五級風以上(含五級風)天氣,禁止露天動火作業。因生產需要必須動火時,動火作業應升級管理。

1.5.1.2.1.6動火作業應有專人監火。動火前應清除現場及周圍易燃物,或采取其他有效的安全措施,配備足夠適用的消防器材。

1.5.1.2.1.7動火作業前,應檢查電、氣焊工具,保證安全可靠,不準帶病使用。動火工具設備必須完好,安全附件齊全良好,符合安全要求。

1.5.1.2.1.8使用氣焊焊割動火作業時,氧氣瓶、乙炔氣瓶離明火應在10米以上,乙炔氣瓶與氧氣瓶之間距離應在5米以上,并不準在烈日下暴曬。

1.5.1.2.1.9凡在有可燃物或難燃物構件的塔器內部進行動火作業時,必須采取防火隔絕措施,防止火花飛濺引起周圍可燃物火災。

1.5.1.2.1.10在生產、使用、儲存氧氣的設備上進行動火作業,其氧含量不得超過20%。

1.5.1.2.1.11動火作業前,須由當班班長簽字方可作業。

1.5.1.2.1.12動火作業完畢后,應清理現場、熄滅余火、切斷電源,確認無殘留火種后方可離開。

1.5.1.2.2特殊危險動火作業

特殊危險動火作業必須符合“一級和二級動火作業”所有條款規定的同時,還應符合以下規定:

1.5.1.2.2.1在生產運行不穩定,或設備、管道腐蝕嚴重的情況下,嚴禁進行帶壓不置換動火作業。

1.5.1.2.2.2特殊危險動火必須由公司主管領導、生產部負責人、部室負責人、相關部室的安全管理人員會簽審批,落實安全防火措施。動火作業時以上部室相關人員必須到場,必要時可請專職消防隊到場監護。

1.5.1.2.2.3動火作業前,生產部室要通知生產部及相關部室,使之做好異常情況下的應急準備。

1.5.1.2.2.4動火現場的通風應保持良好,以保證泄露的氣體能順暢排走。

1.5.2進入受限空間作業安全管理要求

1.5.2.1生產及施工部室應針對作業內容對受限空間進行危害識別,分析受限空間內是否存在缺氧、富氧、易燃易爆、有毒有害、高溫、負壓等危害因素,制定相應的作業程序、安全防范和應急措施。

1.5.2.2進入受限空間作業前,生產部室必須與施工部室進行現場檢查交底,生產部室領導組織有關專業技術人員會同進入受限空間作業部室的現場負責人及有關專業技術人員、監護人,對需進入作業的設備、設施進行現場檢查,對進受限空間作業內容、可能存在的風險以及施工作業環境進行交底,結合施工作業環境對許可證列出的有關安全措施逐條確認,并將補充措施確認后填入相應欄內。

1.5.2.3施工部室負責人應向施工作業人員進行作業程序和安全措施交底,并指派作業監護人

1.5.2.4進入受限空間涉及用火、臨時用電、高處等其他危險作業時,必須遵守有關安全規定,辦理相應的許可證,《進入受限空間作業許可證》不能代替上述作業許可證。

1.5.2.5進入受限空間作業安全措施如下:

1.5.2.5.1施工部室現場安全負責人應對現場監護人和作業人員進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內容應包括所從事作業的安全知識、緊急情況下的處理和救護方法等。

1.5.2.5.2根據需要制定安全應急預案。內容包括作業人員緊急狀況時的逃生路線和救護方法,監護人與作業人員約定聯絡信號,現場應配備的救生設施和滅火器材等。現場人員應熟知應急預案內容,在受限空間外的現場配備一定數量符合規定的應急救護器具(包括空氣呼吸器、供風式防護面具、救生繩等)和滅火器材。出入口內外不得有障礙物,保證其暢通無阻,便于人員出入和搶救疏散。

1.5.2.5.3進入受限空間作業實行“三不進入”,當受限空間狀況改變時,作業人員應立即撤出現場,同時為防止人員誤入,在受限空間入口處應設置警告牌或采取其它封閉措施。處理后需重新辦理《進入受限空間作業許可證》方可進入。

1.5.2.5.4在進入受限空間作業前,應切實做好工藝處理,將受限空間吹掃、蒸煮、置換合格,所有與其相連且可能存在可燃可爆、有毒有害物料的管線、閥門應加盲板隔離,不得以關閉閥門代替安裝盲板,盲板處應掛牌標識。

1.5.2.5.5為保證受限空間內空氣流通和人員呼吸需要,可采用自然通風,必要時采取強制通風,嚴禁向內充氧氣。進入受限空間內的作業人員每次工作時間不宜過長,應安排輪換作業或休息。

1.5.2.5.6必須切斷影響容器內安全的電源、關閉卸料孔等。必要時采取雙保險措施防止密閉設備內的設備意外運轉或發生卸料事故的發生。

1.5.2.5.7帶有攪拌器等轉動部件的設備,必須在停機后切斷電源,摘除保險或掛接地線,使用安全燈具.斷電上鎖后配電柜鑰匙及緊急制動開關鑰匙由進入有限空間作業人員隨身攜帶,并在開關上掛“有人工作、嚴禁合閘”警示牌,并派專人監護。

1.5.2.5.8進入受限空間作業應使用安全電壓和安全行燈。進入金屬容器(爐、塔、釜、罐等)和特別潮濕、工作場地狹窄的非金屬容器內作業,照明電壓不大于12v;需使用電動工具或照明電壓大于12v時,應按規定安裝漏電保護器,其接線箱(板)嚴禁帶入容器內使用。作業環境原來盛裝爆炸性液體、氣體等介質的,應使用防爆電筒或電壓不大于12v的防爆安全行燈,行燈變壓器不得放在容器內或容器上;作業人員應穿戴防靜電服裝,使用防爆工具,嚴禁攜帶手機等非防爆通訊工具和其它非防爆器材。

1.5.2.5.9取樣分析應有代表性、全面性。受限空間內溫度宜在常溫左右。

1.5.2.5.10進入受限空間作業,不得使用卷揚機、吊車等運送作業人員,作業人員所帶的工具、材料須進行登記,禁止與作業無關的人員和物品工具進入受限空間。

1.5.2.5.11在特殊情況下(如油罐清罐、氮氣狀態下),作業人員可戴供風式面具、空氣呼吸器等。使用供風式面具時,供風設備必須安排專人監護。

1.5.2.5.12在進入受限空間作業期間,嚴禁同時進行各類與該受限空間有關的試車、試壓或試驗工作。

1.5.2.5.13發生有人中毒、窒息的緊急情況,搶救人員必須佩戴隔離式防護面具進入受限空間,并至少有1人在外部做聯絡工作。

1.5.2.5.14作業停工期間,應防止人員誤進,在受限空間的入口處設置警告牌或采取其它封閉措施。作業結束后,應對受限空間進行全面檢查,確認無誤后,施工部室和生產部室雙方簽字驗收。

1.5.2.5.15以上措施如在作業期間發生異常變化,應立即停止作業,待處理并達到安全作業條件后,方可再進入設備作業。

1.5.2.6作業監護人的資格和權限如下:

1.5.2.6.1作業監護人應熟悉作業區域的環境和工藝情況,有判斷和處理異常情況的能力,掌握急救知識。作業監護人在作業人員進入受限空間作業前,負責對安全措施落實情況進行檢查,發現安全措施不落實或不完善時,有權拒絕作業。

1.5.2.6.2作業監護人應清點出入受限空間作業人數,在出入口處保持與作業人員的聯系,嚴禁離崗。當發現異常情況時,應及時制止作業,并立即采取救護措施。

1.5.2.6.3作業監護人應隨身攜帶進入受限空間作業許可證,并負責保管。

1.5.2.6.4作業監護人員在作業期間,不得離開現場或做與監護無關的事。

1.5.3高處、高空作業管理要求

1.5.3.1凡在離墜落基準面兩米(含兩米)以上的高處設備上進行作業為“高處作業”;凡在高出地面(或樓扳平面)兩米以上(含兩米)無支承物處進行工作的,必須采取相應的防墜落安全措施,才準許作業。

1.5.3.2多工種和工作量大而復雜的高處或高空檢修項目,施工單位要編制施工安全措施,確定項目負責人,配備專職安全員。開工前要向施工人員進行技術交底和安全交底。

1.5.3.3凡參加施工的技術人員、管理人員和員工,必須熟悉本系統本工種、本崗位的安全規程,否則不能參加施工指揮和施工作業。

1.5.3.4在高處高空作業中凡遇有起吊設備和零部件時,要確定指揮人員,明確聯絡信號,統一指揮,所有參加施工人員,必須聽從指揮。

1.5.3.5在進行高處高空作業時不管工作量大小,一個人不許工作,最少要兩人參加,應有專人監護,應按現場情況設置安全警戒范圍及圍欄。

1.5.3.6高空作業應先搭建腳手架或平臺,并要符合規定。腳手架的跳板和斜面上,要做好防滑措施,和扎好圍欄。在不能搭建腳手架的情況下,需要進行工作時,必須采取防止墜落的相應措施。

1.5.3.7高處作業無防護欄桿的必須加設防護欄桿。高處作業的設備處不平整或面積狹小的應搭設平臺。否則,不許施工。

1.5.3.8嚴禁作業人員搭乘吊車和卷揚機上的吊籃進行高處、高空作業。

1.5.3.9高處高空作業人員,違反高處高空作業安全規定,不聽勸阻而造成事故者,由本人負責。監護人員應承擔一定責任。

1.5.3.10現場負責人、安全員,如發現高處高空作業人員不按規定作業者,要立即提出,責其改正,經指出仍不改者,有權停止其工作。

1.5.3.11夜間高空作業應有足夠的照明設備,行燈照明必須有防護罩,電壓不得超過36伏。

1.5.3.12遇有六級以上強風暴雨和雷擊時,應停止高處作業。

1.5.3.13廠房上部施工時,應有專人監護,在石棉瓦上作業時,應用固定的板或鋪瓦梯。

1.5.3.14直接登攀部室、辦公室、窗戶(擦玻璃時)及高處、爬梯,必須采取可靠安全防范措施方可作業。

1.5.4大型吊裝作業管理要求

1.5.4.1大型吊裝作業:吊裝重物的重量大于80噸時,為一級吊裝作業,即大型吊裝作業。

1.5.4.2大型吊裝作業必須制定施工方案,施工方案由項目組或施工單位負責制定。

1.5.4.3項目組負責人或施工單位負責人在作業前必須召集相關作業人員進行施工方案技術、安全交底,編制交底記錄,經參加各方人員簽字后,由技術部室存檔。

1.5.4.4項目負責人必須召集相關人員進行風險分析,并制定相應的控制措施。

1.5.4.5吊裝作業開始前,施工負責人應召開專項安全會議,對即將開始的作業進行分工布置和安全提示。

1.5.4.6施工部室負責人負責組織相關各方進行吊裝作業前安全檢查。

1.5.4.7參加吊裝作業的項目組人員、施工單位負責人必須熟悉并嚴格執行吊裝方案

1.5.4.8施工部室必須到安全管理部室辦理《大型吊裝作業工作票》方可施工。

1.5.4.9施工開始前,施工部室應根據吊裝方案要求,準備充足施工中所有的施工機具。

1.5.4.10項目負責人和施工負責人在施工開始前對起重設備和各項安全措施的落實情況進行檢查,檢查合格后方可作業。

1.5.5交叉作業管理要求

1.5.5.1施工部室作業前組織施工人員體檢,合格后方可上崗。

1.5.5.2施工部室作業前必須按批準的安全措施進行交底簽字。

1.5.5.3施工部室作業前必須檢查、完善相應的安全設施。

1.5.5.4施工中安全管理辦公室按規定定期、不定期進行檢查,對查出的問題下隱患整改通知單。

1.5.5.5交叉作業前施工部室必須與交叉部室聯系,設計并安裝安全設施。

1.5.5.6施工完畢后,安裝部室負責按規定拆除不用的安全隔離設施。

1.5.5.7生產部根據檢查結果對施工部室進行考核,考核結果納入月度考核結果。

1.5.5.8外協施工部室違反本規定的,生產部將根據《外協施工安全管理制度》對施工部室處以不同程度罰款。

1.5.5.9外協施工部室未經生產部批準即開始施工的,生產部將對發包部室及外協施工部室同時進行處罰。

1.5.6斷路作業管理要求

1.5.6.1施工部室在斷路路口設立斷路標志,為來往的車輛提示繞行線路。

1.5.6.2斷路作業前,施工部室負責在施工現場設置圍欄、警示飄帶、交通警告牌,夜間要懸掛紅燈。

1.5.6.3斷路作業結束后,施工部室負責清理現場、拆除現場、路口設置的擋桿、斷路標識,圍欄、警示飄帶、警告牌、紅燈。項目負責人檢查核實后,報告生產部,恢復交通。

1.5.6.4斷路作業應按《斷路作業許可證》的內容進行,嚴禁涂改轉借、變更作業內容、擴大作業范圍或轉移作業部位。

1.5.6.5在斷路《斷路作業許可證》規定的時間內未完成斷路作業時,必須重新辦理斷路《斷路作業許可證》。

1.5.6.6甲部室到乙部室作業,乙部室要向甲部室交待清楚安全措施,遇有排空、泄壓等異常情況,要先通報甲方然后實施;多部室交叉作業時,由設備(場所)所屬部室牽頭,制定安全措施,提出安全要求,進行安全監護。

1.5.7其他危險作業要求

1.5.7.1臨時用電作業參照《電氣作業安全管理制度》

1.6考核

1.6.1未辦理危險作業許可證的,每次扣罰責任部室安全績效10分。

1.6.2未辦理危險作業消票手續的,每次扣罰責任部室安全績效10分。

1.6.3許可證及消票手續辦理滯后、不及時的,按未辦理處罰。

1.7相關文件

1.7.1《高空作業安全操作規程》

1.7.2《電氣作業安全管理制度》

1.8設備檢查及保養安全作業要求

1.8.1安全操作規程

1.8.1.1作業前準備(應進行檢查,確認安全保護裝置齊全有效):

1.8.1.2攪拌站結構部件連接必須緊固可靠,限位裝置及及制動器靈敏可靠。

1.8.1.3電氣、氣動稱量稱量裝置的控制系統安全有效,保險裝置可靠。

1.8.1.4供電電壓是否正常,控制室保護接地,主樓避雷裝置完好。

1.8.1.5輸料裝置的輸送皮帶無損傷,各傳動皮帶無損傷。

1.8.1.6進出料閘門開關靈活、到位。

1.8.1.7空氣壓縮機和供氣系統運行正常,無異響和漏氣現象,壓力應保持在規定范圍內。

1.8.1.8操作區、儲料區和作業區必須設置明顯安全標志。

1.8.1.9按規定檢查各稱是否正常;

1.8.1.10確認各料倉、皮帶機、各傳動部位無人。

1.8.1.11在啟動空氣壓縮機前先排放氣水分離器中過多的積水,打開貯氣筒排污螺塞放出油水混合物。

1.8.2作業中注意事項:

1.8.2.1啟動攪拌系統后,應先進行空運轉,檢查機械運轉情況,檢查各旋轉部件的旋轉方向是否與所標箭頭方向一致。確認攪拌系統正常后,方可自動循環生產,嚴禁帶負荷啟動。

1.8.2.2作業時應集中精神,注意觀察各個儀表、指示器、皮帶機配料器的輸料系統,發現有大塊石料和異物時應及時清除;發現異常情況應立即停止生產;遇緊急情況應立即切斷電源,并向有關人員報告。

1.8.2.3操作人員必須按規定的程序操作,牢記啟動、停機過程控制指令;微機出現故障時,必須由專業人員維修。

1.8.2.4作業時嚴禁非作業人員進入生產區域。

1.8.2.5作業中嚴禁打開安全罩和攪拌蓋檢查、潤滑,嚴禁將工具、棍棒伸入攪拌桶內扒料或清理。

1.8.2.6當電氣裝置跳閘時,應查明原因,排除故障后再合閘,不得強行合閘。

1.8.3.作業后注意事項

1.8.3.1工作完成后應將散裝水泥罐閘門關好,如遇長期停用將螺旋管內水泥輸送出來,不要殘留任何水泥在管內。

1.8.3.2徹底清洗機械及工作現場;對攪拌鍋內的混凝土一定要清洗干凈。

1.8.3.3對機械進行維護保養,對各潤滑點加注潤滑油(脂),對需保護部分涂油防銹。

1.8.3.4氣溫降到5℃以下時,管道、泵、機內均應采取防凍保溫措施。

1.8.3.5冬季作業后,應及時將機內、水箱內、管道內的存料、積水放盡。

1.8.3.6作業后,應切斷電源,鎖上操作室。

1.8.4.維修保養注意事項:

1.8.4.1在高空維護保養時,必須二人以上作業,并系安全帶,采取必要的安全保護。遇大風、下雨、下雪等天氣,不得在高空進行維護保養作業。

1.8.4.2在操作臺下作業的人員必須戴安全帽。

1.8.4.3維護、修理攪拌機頂層轉料桶、清理攪拌機內襯板及攪拌刀片時,必須切斷電源,并在電閘箱處設明顯“嚴禁合閘”標志,設專人監護。在攪拌機內清理作業時,機門必須打開,并在門外設專人監護。

1.9本制度自頒布之日起執行。

危險作業工作制度篇4

安健環管理的具體實施要求

1、安全檢查表的使用要求及轉變工序作業要求

1.1鍋爐本體區域交叉作業、高空作業,汽機區域主機、發電機轉子等輔機的起重作業,脫硫吸收塔反腐作業項目等必須每日按照安全檢查表的要求對作業項目進行逐項檢查,對于檢查不符合標準的嚴禁開工,應進行整改檢查符合標準后方可進行作業。

1.2每天的開工檢查應由工作負責人進行檢查簽字,現場監護人員進行復查簽字,項目承包單位的安全管理人員進行監察簽字,維護部及項目部安全管理人員每日對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于沒有認真執行的作業點進行曝光考核。

1.3各高風險作業項目轉變工序后,在下一項工作開工前由專業組織各級人員進行風險分析及布控安全措施,執行轉變工序后的安全檢查表單。(列:脫硫吸收塔內部檢修噴砂結束后在進行反腐作業前,應進行針對反腐作業的風險分析及布控防護措施)

2.檢修過程中安健環管理

2.1在檢修中后期現場存在的安全風險比較高,主要是高空落物的風險、火情的風險、用電和機械傷害的風險,工作負責人必須嚴格審查預控措施的有效性。

2.2開工前,各專業、各班組、各作業組,在布置生產任務的同時,必須布置相應的安全措施;工作組成員必須列隊整齊。進行工前五分鐘教育(包括三交三查),受教育人員進行簽字確認,并填寫工前交底卡(包括承包商),沒有完善的安全措施絕對不允許開工。工作負責人執行“三到位”的原則,即:每天班前布置會上必須做到安全技術交底到位;必須復核工作票安全措施到位;工作人員到現場,必須親自檢查到位。

2.3架設臨時電源箱時,內部對應的負荷標識必須標識清晰;每個工作點必須有專人負責停送電,上一級開關送電前,一定要將下一級開關處于分離狀態;布線規范,沿著建筑物或其它結構并遠離可能受損的部位。臨時電源線、焊把線敷設高度必須高于2米。

對現場存在的安全、健康和環境隱患或不符合項在當天制定糾正和整改措施。

檢修現場任何人、任何情況下都不允許違章作業、違章操作、違章指揮;做到“不傷害自己,不傷害他人,不被他人傷害,保護他人不被傷害”。

2.4登高作業必須系經檢驗合格的安全帶。對搭設的腳手架進行逐級驗收,并懸掛標識。檢修中使用的腳手架為防止變形,每天使用前工作負責人進行檢查,如有問題及時聯系整改。

2.5對承包隊伍及人員的管理,實行誰雇用,誰負責;誰使用,誰管理的原則。

2.6重要設備打開后暫時不工作時應加封條,對重要的孔、洞、管口必須加設牢固的堵板,做好防止異物落入措施,安健環管理小組對其現場安全防護情況及各級人員管理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不按規定執行者,各級管理人員均應立即提出,勒令整改,對情節嚴重的立即停工教育整改。

2.7備品備件、工器具、檢修設備定置擺放;物品擺放禁止阻塞人員通道和消防通道,現場零件不要擺放在孔洞邊緣,避免碰落傷人。

2.8設備構件的起吊工作,應由專業起重人員操作,并設有專人指揮。與工作無關人員禁止在起重工地停留,工作開始前做好起吊工具的檢查和試驗,不合格器具不得使用;嚴禁超載起吊,嚴禁有人在吊物下作業。重要部件的起吊,執行現場到位標準。行車行走移動物件時,要保證下面工作人員及其它設備安全。

2.9上下立體交叉作業,中間必須用隔板或防護網有效地隔開,做好防止落物和人員墜落的安全措施;工作現場要有充足的照明;打開的孔洞、高處作業的下方(地面)要用圍繩圍住或有明顯標志,設人員監護,以防人員誤入,同時考慮人員通行方便。密閉容器內有人工作時,其外部必須有人監護,監護人職責到位。

2.10動火工作負責人必須執行動火工作標準操作卡,動火工作標準操作卡由動火執行人隨身攜帶,各級人員按照操作卡履行程序。

2.11現場工作中工作負責人每天工作前檢查工器具(起重工器具、手動工器具、安全工器具、電動工器具)使用損壞情況,發現檢修中已損壞的工器具立即清出檢修現場,觀察工作成員在工作中工器具的使用方法和工作中人與人之間的配合,規避出現工器具墜落和相互由于配合不當造成傷害,并做到“一機一閘一保”。

2.12對油類等易燃物品要妥善保管,對清洗油、地面油污、油棉等要及時清除或放在指定地點,對環境的污染盡量降低到最輕,“誰污染、誰負責”,“隨污染、隨清除”,必須做到工完場清,防止發生火災。

2.13垃圾、廢舊物品必須分類,及時運出停備檢修現場,放在指定地點,擺放整齊,新源公司隨時保持清理,并監督分類情況。

3.檢修后的安健環標準

3.1工作結束必須做到工完、料凈、場地清,安全防護措施恢復原狀態,經工作終結后,工作人員不得在現場擅自進行相應的檢修工作。

3.2凡主設備、重要輔機或電氣設備、公用系統經過改進、繼電保護和自動裝置等二次設備經過改進或定值變動的,在設備恢復備用前,檢修及試驗人員向運行單位做書面交底,以備查閱。

3.3檢修人員在辦理工作票終結手續前,應恢復設備的明顯標志,核對熱機設備的閥門名稱、編號、旋轉方向、介質流動方向、管道色環、保溫是否完好等。

3.4對于風機、爐膛、電除塵等密閉容器檢修結束后一定要清點人數,在關閉人孔門時一定要進行檢查,防止遺留材料和人員。

3.5現場臨時電源箱和臨時照明,檢修后將臨時電源箱處在分閘狀態,并聯系電氣拆除;臨時照明不用及時收回,避免在清理現場時出現觸電風險。

危險作業工作制度篇5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采氣分公司(以下簡稱“分公司”)高風險作業的安全管理,規避作業風險,減少各類事故發生,依據《大慶油田有限責任公司高風險作業管理辦法》,結合分公司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指的高風險作業包括動火作業、動土作業、進入受限空間作業、高處作業和臨時用電作業。

第三條高風險作業實行作業票制度。作業票應詳細說明高風險作業范圍、確定危害和評估風險、制定相應防范措施?!陡唢L險作業票》保存一年以上,并錄入hse信息系統。

第四條作業票是作業現場操作依據,不得涂改、代簽。作業票只限一處一次使用。每次開工前,應由作業人、監護人共同檢查作業現場,核對安全措施,合格后經簽字確認方可作業。

第五條本規定適用于分公司所屬各單位及分公司外部施工隊伍。

第二章管理部門及職責

第六條項目責任單位負責作業票的申請,并負責委派現場監督,保證作業票的各項措施得以實施。各級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參與作業票的審批,并監督作業票的執行。

第七條項目責任單位安全職責

(一)負責向施工單位提供符合安全作業的現場條件;

(二)向施工單位明確作業現場的危險點源;

(三)配合施工單位制定作業方案、安全措施和應急預案;

(四)監督施工單位嚴格執行安全生產法規、標準,遵守安全生產規章制度、操作規程;

(五)監督施工單位維護各種安全、消防、防護設施設備和器材、工藝設備、設施;

(六)監督施工單位按規定辦理《高風險作業票》,嚴禁施工單位未辦理作業票進入現場從事高風險作業。

第八條施工單位安全職責

(一)制定切實可靠的安全措施和應急預案,并按照批準的安全措施和應急預案組織作業;

(二)負責作業前的安全教育,使作業人員熟悉掌握現場危險源及相應的應急防范措施,執行作業現場的安全生產要求、規定;

(三)維護各種安全、消防、防護設施設備和器材、工藝設備、設施;

(四)執行安全法規以及國家、行業和企業的標準、規章制度、操作規程;

(五)負責作業隊伍安全管理和安全檢查工作。作業前或過程中發現危及安全的隱患、險情及問題,必須采取有效措施積極處理。當發生事故時,按照制定的事故應急預案采取必要的措施搶險,并立即按程序報告有關部門;

(六)嚴格遵守本規定,嚴禁無作業票從事高風險作業。

第九條作業負責人安全職責

(一)作業負責人是作業的直接組織者,必須由施工單位現場負責人擔任,對作業安全負直接領導責任;

(二)認真督促監護人和作業人等履行安全職責,落實作業票、作業方案和預案中各自負責的安全措施,確認落實后方準作業;

(三)作業前,作業負責人必須對所有參與作業的人員進行作業方案、安全措施、應急措施和應急預案的技術交底;

(四)作業過程中,作業負責人對所有現場作業人員的“三違”行為,均有批評教育、制止或處罰權,發現不能保證作業安全時有權停止作業。

第十條作業監護人安全職責

(一)作業監護人在作業負責人的授權下,對作業安全負直接監護責任;

(二)作業監護人必須全面了解作業區域和部位的生產過程,熟悉工藝操作和設備狀況,熟悉并掌握常用的急救方法,能熟練使用消防器材及其他救護器具,并能指揮處理異常情況;

(三)作業監護人在接到作業票后,要逐項檢查落實作業方案、安全措施,確認落實后方準作業,發現不能保證安全時有權提出暫不作業;

(四)作業完工后,作業監護人對現場進行檢查,確認各項收尾工作完成時方可離開。

第十一條作業人安全職責

(一)作業人是作業具體操作者,對安全作業負直接責任,必須遵守建設單位的各項安全制度及規定;

(二)作業人從事特種作業時,必須具備相應的有效資質,持證上崗;

(三)作業前,作業人必須核準作業部位、作業時間,接到作業指令后,確定各項安全措施已落實,在負責人、監護人均在場情況下,方能作業;

(四)作業過程中,發現不能保證安全時有權停止作業,經作業負責人、作業監護人確認隱患整改完畢后方能繼續作業;

(五)熟悉并掌握應急預案;

(六)作業人要按規定正確穿戴符合安全要求的勞動防護用品、器具。

第十二條現場安全監督安全職責

(一)現場安全監督是作業的監督者,對作業負有監督責任,現場安全監督應經過培訓,在現場監督時應佩戴明顯標識;

(二)要熟悉作業區域或崗位的生產過程、工藝流程和設備狀況,具有應對突發事故的能力;

(三)要對照作業票、作業方案、安全措施和預案逐項檢查落實,發現作業部位與作業票不相符合,或者各項措施不落實時,有權制止作業;

(四)作業中,必須對作業負責人、作業監護人、作業人的行為進行嚴格監督,發現有違反作業票、作業方案的行為或發現異常情況時,有權立即制止作業,并報告安全部門;

(五)作業過程中現場安全監督不得離開現場,作業完工后應對現場進行檢查,確認各項收尾工作結束后,在作業票上簽字,并對作業過程中任何不符合安全要求的情況,記錄注明后方可撤離。

第三章作業票審批程序及權限

第十三條高風險作業實行審批制度,各級生產部門和安全監管部門設專人負責審批,審批人下放審批權限時,必須有書面的委托書,并報上級安全部門備案。

第十四條作業前,由施工單位負責辦理《高風險作業票》,按審批權限,逐級上報,分級負責,批準后方可進行作業。

第十五條新建工程項目的高風險作業,由施工單位自行負責審批、監護;改建、擴建項目,由施工單位到分公司相關部門審批。

第十六條作業準備過程中,施工單位應與項目責任單位密切配合,進行危害識別、制定作業方案及控制措施、做好變更管理及應急預案。

第十七條高風險作業分級及現場安全管理執行大慶油田有限責任公司相關管理規定。

第十八條凡是沒有辦理作業手續、沒有落實安全措施、未設現場監護人以及作業方案有重大變動且未經批準的,一律禁止作業。作業期間,如發現異常情況,應立即停止作業。

第十九條作業票采用統一格式,詳見附件。

第二十條工業動火審批程序

1、一級動火審批程序。由施工單位填寫《高風險作業票》,報分公司主管安全領導審核同意后,經分公司主管生產、安全(技術)的領導組織有關部門審核同意后上報。油田公司安全環保部審查后,由施工單位報油田公司主管生產、安全(技術)的領導或其授權人批準;

2、二級動火審批程序。由施工單位填寫《高風險作業票》,報作業區(大隊)主管生產、安全領導審核同意后,經分公司生產管理部門、安全部門審查同意后,報分公司主管安全領導或其授權人批準;

3、三級、四級動火審批程序。由施工單位填寫《高風險作業票》,經作業區(大隊)生產管理部門、安全部門組織審查同意后,報作業區(大隊)主管安全領導審核批準。

第二十一條動土作業、進入受限空間作業、臨時用電審批程序。由施工單位填寫《高風險作業票》,報作業區(大隊)主管安全領導審核同意后,經分公司生產管理部門、安全部門審核,報分公司主管安全領導或其授權人批準。

第二十二條高處作業審批程序

1、一、二、三級高處作業審批程序。由施工單位填寫《高風險作業票》,經作業區(大隊)生產管理部門、安全部門組織審查同意后,報作業區(大隊)主管安全領導審核批準;

2、特殊高處作業審批程序。由施工單位填寫《高風險作業票》,報作業區(大隊)主管安全領導審核同意后,經分公司生產管理部門、安全部門審核,報分公司主管安全領導或其授權人批準。

第二十三條同時進行的兩種及以上高風險作業可辦理一張《高風險作業票》,但作業方案和安全措施必須分別填寫?!陡唢L險作業票》每份只限使用一次。其中,一級工業動火有效時間不超過8小時,如連續作業時間可適當延長,最多不超過24小時;二級工業動火有效時間不超過3天;三、四級工業動火有效時間不超過5天。

第二十四條本規定由分公司質量安全環保部負責解釋。

危險作業工作制度篇6

為了認真貫徹安全生產方針政策,提高施工現場的整體安全管理水平和加強文明施工管理;實行安全文明施工科學化、標準化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1、新開工的工程項目

進入施工現場前,必須對入場作業人員進行安全技術逐級交底;組織作業人員進行安全學習和文明施工教育,落實各類人員安全生產責任制。

2、進入施工現場作業:

2.1機械設備及用電設備機具等,其性能應達到技術和安全要求。

2.2作業人員必須正確佩帶安全防護用品。

3、用電技術要求

施工現場臨時用電,必須符合電氣安全技術要求。

4、不能實施封閉作業的施工現場:

4.1出、入口應設置醒目的施工安全警示標志。

4.2在沿線各交叉路口施工作業時,要加設臨時安全警示標志,必要時可設專人監護。

4.3跨越公路、鐵路施工時要設安全防護網。

4.4施工干擾路段必須設立安全警示標志。制訂相應安全措施。

4.5交通堵塞或危險性大的施工作業,應設專人人員控制疏導交通和確保作業人員安全作業。

5、應注意的危險地方

施工現場內的各危險部位,如:深坑、槽,排水系統溝、井口等;應及時設置安全防護,待危險消除后,方可拆除。對山坡上的浮石等危險物應及時清除,防止掉下傷人。

6、雨期施工

6.1作業區域應有排水、擋水措施;防止溝槽等被水泡造成坍塌。

6.2對山坡地帶要加強檢查,防止發生山體滑坡、泥石流等災害,造成事故。

7、關于地下電纜、光纜和各類管道相關內容

施工現場內的地下電纜、光纜和各類管道等,要設專人負責妥善處理。對各類架空線路,應保證電桿、線路安全,防止造成事故。

8、位于居民區域或交通要道

施工現場在居民區域或交通要道時,應制定相應的防擾民和保證交通措施。

9、人、機混合作業時

司機應注意瞭望,作業人員應注意避讓車輛,確保施工安全。

10、加強文明施工管理

各施工隊伍要確保本施工區域內做到人撤現場清,實現文明整潔又節約。

11、“安全生產,人人有責”

施工現場安全管理,按照“誰施工,誰負責”的原則,各施工隊伍要切實管理好本施工區域的安全工作;實現“三不傷害”。

12、考核

統一執行《安全生產獎懲規定》相關條款。

危險作業工作制度篇7

一、根據安全管理

有關規定,為加強安全管理,保障員工的生命安全與健康,特制定本制度。

二、危險作業的定義:

凡對操作者本人及周圍其他人員和設施的安全有重大危險的作業,稱為危險作業。

三、危險作業的范圍:

1、高處作業;

2、帶電作業;

3、禁火區內或對忌火器、物進行明火或易燃作業。

4、爆破或有爆炸、燃燒危險的作業;

5、有中毒或窒息危險作業;

6、清倉、清庫作業;

7、符合危險作業的定義的其它作業。

四、危險作業規定

1、凡時間允許的情況下,危險作業應事先提出申請,經有關部門同意后辦理審批手續;特殊情況(如搶險或緊急處理事故等)允許事后補辦手續,安全部門負責監督檢查。

2、危險作業的審批視危險程度而定,特別危險作業由公司領導審批,危險較大的作業由項目領導審批,危險性較小的作業由施工部領導審批。

3、危險作業審批前,有關人員必須親臨現場通過必要的檢測數據,落實好相應的防護和救護措施后方可批準。

4、危險作業人員必須有一定實踐經驗和專業技術,身體狀態良好,禁止女工、老、弱、病、殘人員參加。

5、危險作業現場必須有明顯標志,有專人監護,做到可干可不干的一律不干;能夠到安全地點或安全期間干的一定轉移到安全地點或延遲到安全期間干;能用比較安全的方法代替的一定采用較安全方式作業。

五、危險作業的審批手續及權限。

1、進行危險作業,應有申請作業部門填寫“危險作業申請單”(見附表),經安全負責人現場檢查,審查批準后方可實施。

2、危險作業的審批權限。

(1)高處作業由班組領導(兼職安全員)或部門主管(兼職安全員)審批;

(2)在輕質物面上的作業(彩鋼瓦頂、)由施工主任或部門主管審批。

(3)禁火區或忌火設備、工器具、油桶、電氣室等易燃場所進行明火作業,由項目安全部門審批;

(4)有中毒或跌落深埋、窒息等危險作業(清倉、清罐、清庫、煤倉(煤磨)檢查和維修,由安全辦審批;

(5)帶電作業由施工部安全員審查報項目審批;

(6)爆破或易燃、易爆場所(煤粉制備系統、油庫、油罐、氧氣乙炔瓶庫)動用火種、電氣焊由項目安全辦審查,項目經理簽署意見上報安全環保監察部審批;

六、從事危險作業人員的基本條件。

1、年滿18周歲。

2、身體健康,沒有妨礙從事工種作業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3、工作認真負責,具有本工種作業所需的安全技術知識和實踐經驗。

4、作業前、作業中不準喝酒,不準吃速效感冒藥、苯海拉明、非那根等能使人打瞌睡、困倦或精神不振的鎮靜劑藥物。

七、危險作業安全要求

1、作業時要穿戴好防護用品、設備、輔件、用具要完好可靠、符合安全要求。

2、作業區域內要整潔,道路要暢通,要有明顯標志或告示。

3、作業完成后應進行現場整理和清點,并及時向審批部門報告。

危險作業工作制度篇8

目的

1、1、、加強對危險作業的安全管理是做好安全工作的重要環節。為了加強對生產過程中的危險作業的管理,防止觸電、火災、爆炸、高處墜落、中毒等重大事故的發生,保障員工和財產安全,嚴格加強對危險作業的安全管理和建立健全有關審批手續,根據安全管理的要求,制定本規定。

適用范圍

2、1、、各部門。

危險作業審批

3、1、、進行危險作業,必須辦理審批手續。應由下達任務部門填寫<<危險作業申請單>>,經有關部門現場檢查,符合作業條件,由公司指定人員審批后方可作業。

3、2、、審批危險作業應重點把好安全防護技術措施關。防護措施應符合國家有關安全方面的法規、規范、標準和校頒布的有關安全操作規程、制度的要求;

3、3、、如情況緊急,來不及履行審批手續,必須采取臨時安全措施,執行部門應有負責人在現場指揮,嚴格按照有關安全管理規定進行作業,并立即通知安全環境部。并將處理情況補填申請表;

3、4、、危險作業人員必須沒有妨礙從事本作業的疾病和生理缺陷,并具有本作業所需要的安全專業技術知識及經驗,嚴禁酒后作業。

危險作業范圍

4、1、、高處作業(特別是高處交叉作業):凡離墜落高度基準面2米及2米以上的,有可能墜落的高處進行的作業,(在高處有固定操作室的除外)。

4、2、、在有觸電危險的環境作業或帶電作業。

4、3、、在禁火區內或對忌火器物進行明火或易燃作業。

4、4、、進行爆破或有有爆炸危險的作業。

4、5、、在輕質屋面(石棉瓦、玻璃鋼瓦、木屑板等)上的作業。

4、6、、有中毒或窒息危險的作業。

4、7、、大件吊裝作業。

4、8、、其它有重大危險因素的作業。

4、9、、重量超過50t以上,產品發運及發運過程中的相關作業。

4、10、、有塌方、坍塌危險的土石方或拆除工程作業。

職業衛生

5、1、、危險作業中,執行部門應指派作業監護人員負責現場作業安全監護。

5、2、、危險作業人員要穿戴好防護用品,用具要完好無損,符合安全要求。

5、3、、危險作業區要清理整潔,通道暢通,要有明顯標志和告示。

5、4、、作業前,要仔細認真地對作業環境進行檢查,確認安全后方可作業。作業完成后,必須進行現場整理和清點。

5、5、、生產車間和倉庫設置通風設施,使作業場所氣體濃度達到國家標準規定的要求。

5、6、、在生產現場設置沖淋設施和洗手池。

5、7、、職工上崗前進行體檢,工作期限定期進行體檢,不安排有禁總癥人員從事相關危險,有害作業,建立職工健康檔案,據健康情況進行調整工種。

5、8、、按勞保用品配備標準,進行勞保用品的發放,并檢查督促其正確穿戴,生產區域內嚴禁穿短褲、裙子、高跟鞋、拖鞋及帶鐵釘鞋,嚴禁赤膊上崗。

5、9、、接觸有毒物質職工喝水,進食前必須洗手、洗臉,工作后淋浴更衣,注意個人衛生。

5、10、、在教育培訓中,對生產中涉及的危險有害物質的危害有害性中毒后的處理方法,作為重要內容,進行培訓、考核。

5、11、、作業場所定期進行空氣監測。

5、12、、不斷改進工藝、設備、使毒物濃厚、噪音、粉塵有效降低。

附則

6、1、、對違反規定的危險作業,造成工傷事故的,應根據情節輕重,給予有關責任人進行處罰,直至追究刑事責任。

6、2、、危險作業應作為安全管理部門的安全檢查重點,安全環境部和有關人員要切實做好對危險作業的安全管理工作,確保人身和設備安全。

6、3、、本規定至公布日開始實施。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危險作業工作制度篇9

一、目的:

為確保工作人員進行危險作業時,其事先必須作妥一切安全處理、防護及提高作業時的危險意識以達零災害之目標。

二、說明:

危險性作業安全管理制度包括動火作業、進入受限空間作業、臨時用電作業、高處作業、起重吊裝作業、設備檢維修作業、外來施工作業管理等。

1、動火作業:除裝配車間外,工廠區內任何地方,在進行下列工作前,均需申請《危險作業申請、審批單》:

(1)使用氣焊或氬弧焊機焊接;

(2)使用氧氣、乙炔切割;

(3)砂輪切割機或易產生火花的&39;設備;

(4)敲擊、鑿孔、手工具等能產生火花的工作。

2、受限空間作業:任何人進入地下水池或其它通風不良的密閉或半封閉場所等。

3、高空作業:人員從事距墜落基準面高度2米以上高空作業。

4、吊裝作業:利用行車將重物吊起,并使重物發生位置變化的作業。

5、設備檢修作業:為了保持和恢復設備、設施規定的性能而采取的技術措施,包括檢測和修理。

6、外來施工單位作業:是指在我公司內部進行建筑、維修、改造、設備檢修、安裝等施工項目。

三、所有危險作業須填寫《危險作業申請、審批單》,經審查、審批后方可施工。

四、危險作業之安全作業證審批規定:

1、《危險作業申請、審批單》須由下列被規定的審查、審批人員簽證后始得生效:

(1)申請人填寫并簽字;

(2)申請部門負責人審批意見并簽字;

(3)公司主管部門審批意見并簽字;

(4)外來施工作業現場負責人及施工人員(有外來施工作業時)。

2、所有被授權審批安全作業證者,在審批之前必須確認現場環境設備施工等安全無誤后才可審批該項作業,并確實掌握及預防從事作業時可能發生的狀況。

危險作業工作制度篇10

一、目的

為了加強公司各類危險性作業活動的安全管理,防止事故的發生,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適用范圍

2·1本制度適用于公司的各部門、各單位。

2·2在公司管轄范圍內從事危險性作業的外委施工單位、承包單位、供貨單位等相關方。

三、定義

3·1危險作業指在生產或施工區域內進行的起重吊裝、有限空間、臨時用電作業、特殊物項運輸、惡劣天氣時室外作業、危險區域動火作業、高處作業、交叉作業、動土作業、其他危險區域的危險作業等作業項目。

四、職責

4·1安全管理部門

4·1·1編制危險作業管理制度;

4·1·2按國家法律法規標準規范的要求,根據公司實際界定危險作業的范圍;

4·1·3監督危險作業許可制度的執行,對不遵守許可制度的單位進行督導,開具不符合項糾正措施,進行安全績效考核。

4·2生產管理部門

4·2·1特殊危險作業開工前編制專項安全技術方案;

4·2·2組織作業單位有關人員對危險作業進行技術磋商,確定安全可靠的風險預防措施;

4·2·3危險作業前組織或參與方案或安全技術交底。

4·2·4對危險作業過程中安全技術措施的落實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4·2·5必要時會簽危險作業許可證。

4·3·各部門、相關方

4·3·1認真學習危險作業管理制度和其他危險性較大的專業管理制度;

4·3·2對需編制專項安全技術方案的特殊危險性作業向技術部門提出申請,提出具體要求。

4·3·3認真履行危險作業審批手續,對在本區域內進行的危險作業進行監督、檢查,會簽作業許可證。

4·3·4公司各相關部門負責對接口相關方的危險許可的監督管理。

4·4·審批人員的職責

4·4·1對安全防護措施和應急措施進行審查。

4·4·2檢查并督促各項措施的落實。

4·4·3督促相關人員履行其職責。

4·5專兼職安全管理人員的職責

4·5·1提出并督促落實防護措施和應急措施。

4·5·2組織進行安全教育。

4·5·3加強對作業現場的檢查與指導。

4·6監護人的職責

4·6·1監督各項安全防護措施和應急措施的落實。

4·6·2安全防護措施和應急措施的落實。

4·6·3對違章作業及時糾正。

4·6·4在發生危險時采取救援措施。

4·6·5對作業現場進行檢查和清理。

4·7作業人員的職責

4·7·1嚴格執行、落實有關安全措施,不違章作業。

4·7·2服從現場管理人員的指揮,對于違章指揮有權拒絕。

4·7·3正確使用和佩戴安全防護用具和用品。

五、作業安全管理內容

5·1從事危險作業的相關人員,必須按相關規定辦理危險作業許可證,履行作業許可審批手續。

5·2危險動火作業(簡稱動火作業)

5·2·1危險動火作業指在公司危險范圍內進行的電焊、氣焊、氣割、切割、磨光等產生明火的作業。動火作業按動火危險程度分為特殊動火、一般動火二級。特殊動火需辦理《危險作業許可證》。

5·2·2特殊動火

凡屬下列情況的動火均為特殊動火:

①高處交叉動火作業;

②有限空間內動火;

③在生產運行狀態下的易燃易爆裝置、容器、輸送管道、儲罐等部位或其他危險場所進行的動火作業。

④帶壓不置換的動火作業;

⑤節假日、夜間等特殊時期進行的動火作業;

⑥冬春季枯草季節在枯草地附近2米范圍內進行的動火作業或風力較大、作業中有可能引燃周圍易燃物品的室外動火作業。

5·2·3進入有限空間動火作業,必須同時遵守進入有限空間作業安全管理要求;高處作業動火,必須同時遵守高處作業安全管理的要求。

5·2·4動火作業過程中,如果作業條件發生異常變化,必須立即停止作業,動火作業許可證同時廢止。符合作業條件恢復動火時,必須重新辦理動火作業許可證。

5·3進入有限空間作業

5·3·1進入有限空間作業指進入設備、容器、管道、儲罐、地溝、鍋爐、地井、煙道、專用貯料池等進行檢驗、檢測、維修、養護等有可能造成窒息和中毒的有限空間作業。

5·3·2進入有限空間作業應辦理危險作業審批手續,填寫危險作業許可證,要進入的設備與生產系統必須可靠隔斷(加盲板或拆除一段管道,不允許采用關閉閥門、加水封等辦法代替)。并清洗、置換。作業單位要做好嚴密的組織安排,分工明確,責任到人。由設備所屬單位對進入設備人員進行必要的技術交底和安全教育。

5·3·3進入有限空間作業前,確保清洗置換合格或有良好的通風設備,并指定專人進行檢測,保證有限空間氧含量在19·5%——23%范圍內,有害氣體成分在國家允許范圍之內。作業中應對有限空間內氣體連續監測。容器、設備內作業時間不宜過長,應輪換休息。

5·3·4進入有限空間作業時,應盡量避免使用電動工具,必需使用時,要按相關規定制定安全措施,電動工具外殼要可靠接地、導線絕緣良好,并配備漏電保護裝置,使用者必須穿戴絕緣鞋和絕緣手套。

5·3·5有限空間作業要有良好的出入通道和換氣通道,通風不良時,要強制通風。禁止用氧氣吹風。進入有腐蝕性、窒息、易燃、易爆、有毒物料的設備內作業時,必須穿戴安全的個人勞動防護用品,配戴空氣呼吸器。

5·3·6有限空間作業必須設作業監護人,監護人應由有經驗的人員擔任,監護人必須認真負責,堅守崗位,并與作業人員保持有效的聯絡。

5·3·7有限空間內作業,照明電源必須是36v以下的安全電壓,如在潮濕場所內或煤氣設備內作業,照明燈具的電壓不得超過12v。容器內照明必須符合防爆要求。

5·3·8在設備內作業結束時,須認真檢查,確認設備內無人、無工器具等,方可撤離。

5·4危險高處作業(簡稱高處作業)

5·4·1定義高處作業:指在距離基準面2米以上(含2米)有可能發生墜落事故的高處進行的作業。

5·4·2高處作業的分類

5·4·2·1特殊高處作業

(1)在陣風風力為6級及以上情況下進行的強風高處作業。

(2)在高溫或低溫環境下進行的異溫高處作業。

(3)在降雪時進行的雪天高處作業。

(4)在降雨時進行的雨天高處作業。

(5)在室外完全采用人工照明進行的夜間高處作業。

(6)在接近或接觸帶電體條件下進行的帶電高處作業。

(7)在無立足點或無牢靠立足點的條件下進行的懸空高處作業。

5·4·2·2一般高處作業

(1)在坡度大于45°的斜坡上面進行的高處作業。

(2)在升降(吊裝)口、坑、井、池、溝、洞等上面或附近進行的高處作業。

(3)在易燃、易爆、易中毒、易灼傷的區域或轉動設備附近進行的高處作業。

(4)在無平臺、無護欄的塔、釜、爐、罐設備模塊、結構模塊等容器、設備及架空管道上進行的高處作業。

(5)在塔、釜、爐、罐、設備模塊、結構模塊等容器、設備內進行的高處作業。

5·4·3高處作業的管理規定

5·4·3·1原則上不批準進行特殊高處作業。如遇緊急情況必須處理時,須將安全防護措施落實到位后方可進行,確保作業人員安全。

5·4·3·2高處作業前,作業單位應制定安全措施并填報危險作業許可證,審批人員應到作業現場檢查確認安全后,方可批準。

5·4·3·3高處作業人員作業前必須經安全教育,熟悉現場環境和施工安全要求。對患有職業禁忌證、年老體弱、疲勞過度、視力不佳和勞動紀律差、班前、班中喝酒及有不良心理狀態等人員,不準進行高處作業。

5·4·3·4高處作業人員應按照規定穿戴勞動保護用品,扎好安全帶,帶好安全帽,不準穿硬底鞋。

5·4·3·5高處作業必須設專人對高處作業人員進行監護,監護人應堅守崗位,對高空作業人員的作業行為進行監督檢查。

5·4·3·6作業開始前,作業人員必須檢查作業場所欄桿、扶手、跳板、腳手架等設施是否符合安全要求,否則,不準進行作業。不符合高處作業安全要求的材料、器具、設備不得使用。登石棉瓦、瓦棱板等輕型材料作業時,必須鋪

設牢固的腳手板,并加以固定,腳手板上要有防滑措施。

5·4·3·7高處作業所使用的工具、材料、零件等必須裝入工具袋,上下時手中不得持物。不準往下投擲工具、材料及其它物品。易滑動、易滾動的工具、材料堆放在腳手架上時,應采取措施防止墜落傷人。

5·4·3·8高處作業與其他作業交叉進行時,必須按指定的.路線上下,禁止上下垂直作業,若必須垂直進行作業時,應采取可靠的隔離措施。高空作業現場必須設立圍欄或其他明顯安全界標,無關人員不準在作業點下面通行和逗留。高空作業和架空電力線路必須保持安全距離,以防觸電。

5·4·3·9高處作業應與地面保持聯系暢通,根據現場情況配備必要的聯絡工具,并指定專人負責。

5·5能源介質作業

5·5·1能源介質作業:因檢修或其他作業須徹底切斷有毒、有害物質的來源,而進行的抽堵盲板的作業。

5·5·2檢修單位根據檢修計劃和生產工藝需要,制定抽堵盲板方案,于檢修前兩天報生產部和安全管理部各一份。檢修單位主要負責人對抽堵盲板方案的安全可靠性負責。生產部和安全管理部負責對方案審查,如需變動應及時通知制訂方案的單位進行修改。

5·5·3抽堵盲板作業必須辦理危險作業許可證后方可進行,抽堵與其它單位相連接的盲板時須做好通知與確認,作業前必須經生產部批準。

5·5·4抽堵盲板時管道(容器)內的溫度要小于60℃;有毒、有害、易燃、易爆、高溫、腐蝕等介質的管線(容器)抽堵盲板,必須在完全卸壓后進行。真空管線抽堵盲板前必須調到常壓。

5·5·5氧氣、氮氣、乙炔等介質的容器(管道)檢修時應用盲板可靠切斷,保證作業安全。如對可燃可爆氣體管道進行抽堵盲板時,應避免使用鐵質工具,并配備消防器材。

5·5·6帶煤氣抽堵盲板不應在雷雨天及夜間進行,作業時,必須有煤氣防護人員現場監護,并配備必要的防護器材和檢測儀器。

5·5·7作業中需照明時,應采用36伏以下安全電壓。如在高處作業,還必須執行高處作業有關規定。

5·6危險臨時用電作業(簡稱臨時用電作業)

5·6·1臨時用電作業:是指除正常生產經營活動之外的基建施工、檢維修、設備安裝等需要從配電柜、變壓器等電氣設備而接入的臨時性用電。

5·6·2工程檢修需在正式運行的電源上接臨時用電前,應辦理危險作業許可證。在危險性較大的生產裝置、罐區和具有火災爆炸危險場所內不允許接臨時電源。確屬生產、檢修施工需要時,應辦理臨時用電危險作業許可證,并經審批。

5·6·3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私自拉接臨時電源,臨時用電設備和線路應按供電電壓等級和容量正確使用,臨時電源使用前經驗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5·6·4拉接、拆除電源線等用電操作,須由有操作證的專業電工負責。作業時必須兩人以上,懸掛停電牌,并明確監護人,監護人技術等級必須高于操作人。必須按規定穿戴個人勞動防護用品。

5·6·5除臨時用電接線盤外,其它配電盤禁止拉接臨時用電。如特殊情況確需在工藝配電拉接臨時電源線,應經生產部同意。否則,不準接線。

5·6·6臨時電源線不得搭靠工藝設備、管道等,應合理架空敷設或穿管,嚴禁明鋪供電線路。臨時用電線路架空時,不能采用裸線,架空高度在裝置內不得低于2·5米,穿越道路不得低于5米;橫穿道路時要有可靠的保護措施,嚴禁在樹上或腳手架上架設臨時用電線路。采用暗管埋設及地下電纜線路必須設有“走向標志”及安全標志。電纜埋深不得小于0·7米,穿越公路時應采取保護套管、蓋板等措施。設置在戶外的電氣設備、電源箱應采取可靠的防風、防雨、防雷措施。

5·6·7使用手電鉆、砂輪等手持電動工具,必須絕緣良好,并配上漏電保護器,應做到一機一閘一保護。防止觸電事故。

5·6·8外委施工臨時用電由基建辦負責組織,并遵守《施工現場臨時用電安全技術規范》要求。

5·7危險起重吊裝作業(簡稱起重吊裝作業)

5·7·1起重吊裝作業:在公司制造車間、施工現場等區域內進行的大中型設備或不規則物體的安裝、拆除、維修工程施工所需的吊裝作業。主要指常規吊裝10噸以上的重物,吊裝形狀復雜或剛度小或比徑比大或精密貴重的物體,汽車吊裝重量20噸以上的重物及在易燃、易爆、高壓線路等危險區域的起重吊裝作業。

5·7·2從事起重吊裝作業前,應辦理危險作業許可證。作業單位須制定可靠的安全技術措施和方案。并預先在吊裝現場設置安全警戒標志和專人監護,非施工人員及車輛禁止進入工作現場。懸吊重物下方及吊臂下嚴禁站人、通行和工作。

5·7·3夜間吊裝作業應有足夠的照明,室外作業遇到大雪、暴雪、大霧及六級以上大風時,應停止作業。

5·7·4起重吊裝作業人員必須持特種作業操作證上崗。必須佩戴安全帽,高處作業時遵守高處作業安全規定。吊車駕駛員作業期間身體狀況要良好,精力要集中,不準有分散注意力的行為,以免造成起重傷害事故。

5·7·5吊裝作業前必須對各種起重吊裝機械的運行部位、安全裝置及吊具、索具進行詳細的安全檢查,吊裝設備的安全裝置要靈敏可靠。吊裝前必須試吊,確認無誤后方可作業。

5·7·6起重作業人員作業前必須熟知施工方案、起重設備性能、操作規程、指揮信號和安全要求。起重吊裝作業必須明確分工、統一指揮,禁止無人指揮或多人指揮。要嚴格執行起重作業“十不吊”。

5·7·7嚴禁利用管道、管架、電桿、機電設備等做吊裝點,不得將建筑物、構筑物作為錨點,任何人不得隨同吊裝重物或吊裝機械升降。

5·7·8起重吊裝作業時,起重機具包括被吊物與高壓線路導線之間應保持安全距離:1kv以下的距離≥1·5m;10kv的距離應≥2m;35kv的距離≥4m。

5·7·9起重吊裝作業時,必須按規定負荷進行吊裝,嚴禁超負荷運行,所吊重物接近或達到額定起重吊裝能力時,應檢查制動器,用低高度、短行程試吊

后,再平穩吊起。用兩臺或多臺起重機吊運同一重物時,每臺起重機都不得超載。吊運過程應保持鋼絲繩垂直,保持運行同步,以防吊機吊載不均,造成吊機傾覆事故。

5·8危險交叉作業(簡稱交叉作業)

5·8·1交叉作業:車間或施工現場兩臺起重機械同時進行的起重交叉作業、安裝時上下高空交叉作業以及兩個相關單位在同一區域內進行的交叉作業?;旌闲臀kU起重吊裝作業、高空交叉作業、特殊動火作業等危險性較大的交叉作業需辦理危險作業許可證。

5·8·2起重交叉作業的管理規定

5·8·2·1按照國家和行業的有關標準規范以及起重作業安全管理規定,在起重作業過程中,作業區域內不允許有其它無關起重的作業進行。

5·8·2·2作業區域的設定為依據吊車作業半徑劃分,在其臨近位置有其它工種作業時,作業區域的圍護要盡量做到最小、最有效,并留出一條人行通道。

5·8·2·3在無法避開交叉作業時,必須提前向安全管理部申請批準,同時要做到:

5·8·2·3·1在作業現場必須有安全員全程監護。

5·8·2·3·2吊臂、吊物正下方不允許有作業人員和其它無關人員。

5·8·2·3·3在吊臂旋轉過程中,其下方不允許任何人進行任何作業;只有在吊臂停止,吊物落位開始安裝時,其它作業才可進行。

5·8·2·3·4作業區域不允許有任何無關作業人員隨意穿越。

5·8·3安裝交叉作業的管理規定

5·8·3·1在每一層高空交叉作業下方必須設置有效的隔離措施。

5·8·3·2焊接點下方必須設有防火毯或接火盆,以防止火花濺落灼傷下方的作業人員。

5·8·3·3管廊下方必須裝上安全網,防止高空墜物造成對地面人員的傷害。

5·8·3·4上方的管材、鋼梁必須要有可靠的固定。

5·8·3·5攜帶到上方的所有的作業工具必須裝入到工具袋內,所有的工具、

零散材料不能堆放到鋼梁、腳手架跳板及其他高空作業平臺上。

5·8·3·6所有的高空作業平臺、走道必須設有踢腳板。

5·8·3·7在高空作業的下方必須設置有效的圍護,并設專人監護。

5·8·3·8各作業單位在進行交叉作業前要簽訂交叉作業安全管理協議書或有相關安全責任劃分記錄。

六、危險作業的審批權限與程序

6·1現場檢查,制訂安全措施;

申請單位作業負責人組織有關人員,對危險作業內容進行安全技術交底,對危險作業現場認真檢查,對作業過程開展風險評估,對作業過程可能存在的工作危害,制定并采取相應可靠的安全防范措施。

6·2填寫作業許可證:

申請單位作業具體負責人填寫許可證上有關內容。

6·3安全措施確認簽名:

安全措施分別由監護人和作業人員檢查確認,并簽名。

6·4安全管理員審查:

安全管理員到現場檢查有關安全措施落實情況,審查簽名。

6·5審批:

作業單位負責人(如主管)、作業單位上級負責人(如部門負責人、公司領導)組織有關人員到現場檢查確認安全措施落實后,簽發作業許可證,準許作業。必要時特殊危險作業需經有關管理部門會簽提出審核意見。

6·6作業許可證的時限:

作業許可證有效時間不超過7天,作業許可證不能延期使用。

危險作業工作制度篇11

1、各單位務必建立健全施工現場危險作業申報、審批制度,加強對危險作業的管理。

2、危險作業務必編制嚴密的施工組織設計(或施工方案),并經審核批準后,方可組織施工。

施工前,應對作業人員做好安全教育和安全技術交底,并認真對作業場所進行全面安全檢查,確保安全防護措施到位,安全裝置靈敏可靠。

3、高空作業應衣著靈便,不得攀登腳手架、物料提升機或乘吊籃上下,工具材料嚴禁向下拋擲;交叉作業,要保證隔離防護棚牢固嚴密。

4、深基礎、人工挖孔樁施工前務必進行現場勘察,摸清作業環境條件,要充分思考地下可能出現的地下水、流砂、淤泥、有毒氣體、塌方、漏電、斷繩、落物等諸多不安全因素,保證各類裝置完好、靈敏可靠,人工挖孔樁作業人員連續作業每班不得超過2小時。

深基坑邊坡支護要經力學計算并經審核、審批。槽、坑、溝、井邊設圍護,1m以內不得堆土,1.5m以內不得存放材料、機具。

5、臨時用電務必做到三級配電兩級保護,其安裝、拆除、維修務必由專業電工完成,搬運、移動用電設備,務必切斷電源并做妥善處理后進行,停用的機械設備務必切斷電源并鎖好開關箱。非電工人員嚴禁亂動電氣設備。在潮濕、危險場所作業,務必使用安全電壓。

6、嚴禁機械設備帶“病”運轉,塔式起重機、施工升降機、物料提升機等大型機械設備的安裝、拆卸、頂升、加節等工作,務必編制專項施工組織設計(施工方案),由具備相應資質等級的專業隊伍完成。

7、各種氣瓶的運輸、儲存、使用,應嚴格遵守有關規定,有防火、防爆、防曬、防劇烈震動措施,距離明火10m以上。

8、現場動火應按規定辦理動火審批手續,要指定專人監護。高空施焊,要清除下方及周圍易燃易爆物品,并用阻燃板接住火花。

9、在強腐蝕、放射性場所作業時,務必持續防護設施的安全、有效;鍋爐、壓力容器安裝、維修作業時,務必加強通風。

10、起重吊裝作業,務必充分做好準備,四周不得有障礙物,保證起重機械設備、吊具及安全裝置的靈敏和受力部件、索具的可靠,每次作業前須經試吊檢驗。

11、裝卸爆破器材要白天進行,性質相抵觸、滅火方法不同的爆炸物品不得同車運輸和同庫存放。爆破前要設警戒線、發出信號,待危險區域人員全部撤到安全地點后,方可實施爆破作業,爆破完畢,經檢查確認安全后,方可解除警戒。

12、拆除作業,務必編制專項施工組織設計(施工方案),嚴禁順序顛倒,不得傷及毗鄰,腳手架和模板拆除應按設計,遵循先搭后拆、后搭先拆、非承重先拆、承重后拆的原則,嚴禁向下拋擲。

13、吊架、挑架、掛架、模板支撐系統和高度15m以上落地腳手架的搭設,務必編制專項施工組織設計(施工方案),有經過審核、批準的設計計算書、相應的操作規程和安全措施。

14、現場各種腳手架、臨建、洞口臨邊防護、模板工程、基坑支護、臨時用電、物料提升機、施工升降機、塔式起重機及施工機具搭設安裝完成后,務必經驗收合格方可投入使用,驗收單務必有量化的驗收資料,簽字手續齊全。

危險作業工作制度篇12

一、動火作業的管理

1、動火工作必須認真執行“防止違章動火六大禁令”。

2、凡有易燃易爆有毒等有害氣體廠房、設備、管道動火前必須用氮氣、蒸汽等置換干凈,隔絕氣體來源,堵好盲板,(如有條件時要求拆除一段生產聯系的管道)經分析化驗確無中毒、著火和爆炸的危險時方準動火,并應隨時分析記錄。

1)爆炸下限≥4%(體積比)的可燃氣體或蒸汽濃度;其可燃物含量<0.5%。

2)爆炸下限<4%的可燃氣體或蒸汽濃度,其可燃物含量<0.2%為合格。

3、取樣分析不得早于動火前半小時,如動火工作中途中斷半小時以上者,則動火前應重新取樣分析合格。

4、管道、設備、容器中如有易燃易爆或受熱后能起化學變化引起燃燒、爆炸和中毒沉積物時,必須先清理干凈后,或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后才能允許動火。

5、在設備、容器、管道、地溝等內部動火應按“密閉設備內部修理安全規則“執行,必須設有二人以上在外面監護,采取規定的防護和救護措施。

6、嚴格遵守“進入容器、設備的八個必須規定”,進入罐內前除取樣分析可燃按氣體含量達到規定要求外,有毒在害氣體濃度也應達到允許范圍,罐內空氣中含氧量應在18-21%之間,罐外也須有專人監護,動火人在罐內作業時不允許氣吹割,離開罐時,不得將乙炔焊槍放在罐內。

7、動火作業在2m以上時,必須設置牢固的工作架或捆好安全帶。到易燃易爆設備管道的并應采取防止火花或焊渣飛濺的措施,有5級(包括5級)以上的大風時禁止登高作業。

8、必須使用良好的工具(切割咀、焊接咀、手把等)及設備(乙炔瓶、氣瓶、電焊機絕緣等),完善的安全附件和安全裝置動火。乙炔氣、氧氣瓶的存放和使用必須距明火10米以上,乙炔瓶和氧氣瓶的距離應在7米以上。

9、動火前應將現場易燃或可燃物清除干凈,嚴禁帶料、帶壓和開車中動火。

10、動火時應指定專人監護,并根據實際情況準備合適的滅火器材,動火完畢應切斷電源,收拾好器具,熄滅余火確認無問題才能離開。

11、動火前,應經安全主管檢查動火安全措施,在確認無問題后簽發動火許可證,方可動火。

12、廠區內全面嚴禁吸煙。

13、本制度在停電檢修中同樣有效,安全主管負責全公司動火證審批手續。

14、無證動火或違章動火者,視情節罰款20-100元/次,并扣除部門月獎金200元。

二、入罐作業的管理

1、設備(槽罐、塔、釜、地下貯池、爐膛、溝道、煙道、排風道等)內作業,必須辦理“設備內作業許可證”。該設備必須與其它設備隔絕(加盲板或拆除一段管道,不允許采用其它方法代替),并清洗,置換。

2、進入設備內作業前30分鐘內,要取樣分析有毒、有害物質濃度、氧含量,經檢驗合格后方可進入作業。在作業過程中至少每隔2小時分析一次,如發現超標,立即停止作業,迅速撤出人員。

3、進入有腐蝕性、窒息、易燃、易爆、有毒物料的設備內作業時,必須穿戴適用的個人勞動防護用品,防毒器具。

4、在檢修作業條件發生變化,并可能危害檢修作業人員時,必須撤出設備。若要繼續再進入設備內作業時,必須重新辦理進入設備作業手續。

5、設備內作業必須設作業監護人,監護人應由有經驗的人員擔任,監護人必須認真負責,堅守崗位,并與作業人員保持有效的聯絡。

6、設備內作業應根據設備具體情況搭設安全梯及架臺,并配備救護繩索,確保應急撤離需要。

7、設備內應有足夠的照明,照明電源必須是安全電壓,燈具必須符合防潮,防爆等安全要求。

8、嚴禁在作業設備內外投擲工具及器材,禁止用氧氣吹風。

9、在設備內動火作業,除執行本公司消防安全管理有關動火的規定外,動焊人員離開時,不得將焊(割)炬留在設備內。

10、作業完工后,經驗修人、監護人與使用部門負責人共同檢查,確認無誤,并有檢修負責人與使用部門負責人在進入設備內作業證上簽字后,檢修人員方可封閉設備孔。

三、動土作業的管理

1、動土安全要求

1)動土作業是指挖土、打樁、地錨入土深度在0.5m以上,地面堆放負重在50kg/m2以上,使用推土機、壓路機等施工機械進行填土或平整場地的作業均為動土作業,應嚴格按行業標準HG23017-1999《廠區動土作業安全規程》執行。

2)動土作業必須辦理《動土安全作業證》。作業前應對施工人員進行安全教育。施工負責人對安全措施進行現場交底,并督促落實。動土作業必須按《動土安全作業證》的內容進行,對審核手續不全、安全措施不落實的,施工人員有權拒絕作業。

3)動土作業現場應根據需要設置護欄、蓋板和警告標志,夜間應懸掛紅燈示警。施工結束后應及時回填,并恢復地面設施。

4)挖土應自上而下進行,禁止采用挖空底腳的辦法。使用機械挖掘,要先發信號。挖土機回旋范圍內不準進行其他作業。

5)挖土施工應視土壤性質、濕度和挖掘深度留有安全邊坡或設置固壁支撐。如發現邊坡有裂縫,疏松或支撐傾斜、折斷等危險征兆時,應立即停止作業,采取應急措施。

6)挖出的土方堆放位置距溝邊不得小于0.8m,在溝道拐角處不得小于1.5m,堆置高度不得超過1.5m。

7)在坑、溝內作業,應注意對有毒有害氣體的檢測,保持通風良好,發現有毒有害氣體應采取防范措施,查明原因及時消除。

8)在建筑物、構筑物附近動土,就按挖掘深度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2、《動土安全作業證》管理

1)《動土安全作業證》由技術員負責管理。

2)動土申請單位在技術員領取《動土安全作業證》,填寫有關內容后交施工單位。

3)施工單位接到《動土安全作業證》后,填寫《動土安全作業證》中有關內容后將《動土安全作業證》交動土申請單位。

4)動土申請單位從施工單位收到《動土安全作業證》后,交廠總圖及有關水、電、汽、工藝、設備、消防、安全等部門審核,由技術員審批。

5)動土作業審批人員應到現場核對圖紙,查驗標志,檢查確認安全措施后方可簽發《動土安全作業證》。

6)動土申請單位應將辦理好的《動土安全作業證》留存后,分別送技術員、施工單位各一份。

四、抽堵盲板的管理制度

1、盲板管理基本要求:

1)要選用符合安全要求的盲板。

2)要建立盲板檔案卡片,并進行編號。

3)盲板由生產辦保管,使用。

2、要指定專人負責抽加盲板工作,指定專人負責監護。

3、抽加盲板必須確認部位,并掛牌做記號,對較大系統抽加盲板的工作,應繪制盲板分布圖,防止因誤抽加盲板造成事故。

4、在易燃、易爆系統抽加盲板,應在系統卸壓后保持正壓,以防空氣吸入造成事故。

危險作業工作制度篇13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公司為了加強危險作業安全管理,認真負責,規范作業,制止違章,防止安全、工傷、消防事故,保障作業人員生命和公司財產安全,促經濟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安全生產法》,并結合公司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在本公司所屬范圍內所有部門和員工適用于本制度。

第三條、危險作業安全管理應與事故預防相結合。各部應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堅持“誰主管、誰負責”和“安全生產、人人有責”的原則。

第四條、根據各級員工和部門安全生產責任制,各部門必須遵守本制度和有關安全制度等,加強作業現場的安全管理,完善作業現場安全條件,確保作業安全。

第五條、公司主要負責人對本公司的安全工作全面負責;各部門主管負責人對本部門安全工作負責;班組長對本班組的安全工作負責;作業現場監護人對直接作業和輔助人員的生命負責;各現場作業人員對自已的安全工作負責;外來工程施工隊主要負責人對本隊安全工作負責。

第六條、各部門在危險作業前負責對所有作業人員進行安全教育,提高作業人員的安全意識和自我保護的能力,規范作業,防止事故。教育應做好書面記錄。

第七條、針對在作業中發生的安全、工傷、消防事故,嚴肅追究事故責任人和部門的責任,嚴肅處理與考核。

第二章危險作業種類和身體條件

第八條危險作業種類

1、、高空作業。

2、、進入容器、設備內有中毒、窒息、燙傷、墜落危險的作業。

3、、進入天棚內作業。

4、、進入下水道等閉塞場所的作業。

5、、帶電作業。

6、、禁火區動火作業。

7、、有爆炸爆破危險的作業。

第九條、從事危險作業人員的身體條件

1、、作業人員應年滿18周歲,經體格檢查應合格,確保直接作業和輔助作業的員工身體健康。

2、、禁止患有以下疾病的人員從事危險作業:心臟病、高血壓、低血壓、嚴重貧血、癲癇病、精神病、嚴重關節炎、深度近視眼病及患有不適應危險作業的疾病,嚴禁從事危險作業。

3、、工作人員飲酒后,精神不振時禁止危險作業。

第三章危險作業申請審批

第十條、在危險作業前,由從事作業部門負責辦理危險作業申請審批手續。先填寫《危險作業申請審批單》或《動火審批表》(見附表a或附表b)一試二份,明確填寫作業地點、作業內容、作業日期、確定直接作業和輔助作業人員與身體健康狀況、現場監護人和指揮人、制定“防護措施”或“安全防范措施”,報安全或消防管理部門主管領導批準后,方可作業。一試二份,作業部門一份、安全或消防管理部門一份備查。

第十一條、由外來工程施工隊來公司到部門從事危險作業,由外來工程施工隊負責填寫《危險作業申請審批單》或《動火審批表》,先報所在部門審批,由部門主要負責人或安全員現場檢查后提出意見,簽名后,再由工程施工隊報安全或消防管理部門主管領導批準后,方可作業。一試三份,外來工程施工隊一份、所在部門一份、安全或消防管理部門一份備查。

第十二條、如果因工作需要,確實將一般作業改為危險作業的,也應按《危險作業安全管理制度》的規定辦理申請審批手續,經批準后,方可作業。如情況緊急,來不及履行申請審批手續,現場應定人負責,及時采取有效防護措施,并立即報告安全或消防管理部門主管領導和公司安委會領導。

第四章安全檢查與管理

第十三條遵守《安全檢查制度》,對作業現場認真檢查。公司級負責監查,監查后應有書面記錄。對在監查中發現的危險隱患或違章行為及時發出《安全生產監督檢查整改通知單》,限時限期整改,防止事故發生。

第十四條遵守《安全檢查制度》,各部門負責對危險作業現場的每日檢查,對發現的問題,及時整改,有效消除隱患,控制事故。當收到公司《安全生產監督檢查整改通知單》后,部門主要負責人應及時簽名,并組織有關人員立即整改,在限定時期內整改完畢,同時將整改情況填寫在《整改通知單》第三聯,并將第三聯及時反饋給安全或消防主管部門或公司安全、消防專職管理員。

第十五條各部門對公司級負有安全監督檢查管理職責的專管人員依照國家安全生產法與條例、公司安全消防管理制度等履行監督檢查管理職責,應當予以配合,不得拒絕、阻撓。

第十六條在發出《安全生產監督檢查整改通知單》時,被檢部門主要負責人拒絕簽字的,監查人員應將此情況記錄下來,向安全部門、消防部門領導或公司安委會領導報告。

第五章、處理

第十七條有下列情況一的,應將存在問題部門列入月度安全消防考核中。具體以下:

1、、從事危險作業,部門在作業前未辦理危險作業申請審批手續;

2、、作業前,部門未對全體作業人員進行現場安全教育;

3、、從事危險作業人員有未滿18周歲的;

4、、從事危險作業人員有身患禁止疾病或患有不適應危險作業的疾病;

5、、作業中,作業人員未按“防護措施”或“安全防范措施”內容執行的;

6、、作業現場監護人以任何理由離開了監護點的;

7、、作業人員不按規定正確穿戴專用防護用品,不正確使用防護用具等;

8、、危險作業現場未劃出禁區,禁區未掛“安全消防警示標識”牌等;

9、、夜間作業或在設備容器內、下水道內作業現場沒有充足的照明;

10、、在電焊、氣割場地上,易燃易爆物品未移至安全地帶。

11、、有違章作業或冒險作業。

12、、作業后,未及時清理工具、用具、材料等;未及時清除鐵角、火種、廢物廢料等;未及時拆除臨時用電源線等。

第十八條對造成重大安全、工傷、消防事故的,應按〈安全生產法〉的規定追究法律責任,嚴肅處理。

第六章、附則

第十九條本制度下列用語的含義:

1、、高空作業:是指距離地面2米及2米以上、工作斜面坡度大于45°、工作地面沒有平穩的立腳地方或有震動的地方、有可能墜落的作業。

高空作業級別劃分:

作業高度在2-5米時,稱為一級高空作業;

作業高度在5-15米時,稱為二級高空作業;

作業高度在15-30米時,稱為三級高空作業;

作業高度在30米以上時,稱為特級高空作業。

2、、進入容器、設備內有中毒、窒息、燙傷、墜落等危險的作業:是指進入糊化鍋、糖

化鍋、過濾槽、煮沸鍋、汁沉淀槽、啤酒發酵罐、洗瓶機、殺菌機、立倉、鍋爐爐膛內作業的。

3、、進入房頂天棚內作業:是指在老糖化、包裝一部房頂內作業。

4、、進入下水道等閉塞場所的作業:是指通至大寨河的二個下水主干道。

5、、禁火區動火作業:是指消防重點部位:煤氣柴油庫、化工庫、灑精庫。

6、、有爆炸爆破危險的作業:是指煤氣瓶、乙炔瓶、氧氣瓶、氨瓶、0、1mpa以上的壓力容器。

第十九條、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執行

本制度由公司設備部負責解釋

危險作業工作制度篇14

安全規定有很多,所有的規定都是重要而不可忽視的。其中有一些規定一旦被忽視將會威脅生命。這里重點討論八種高風險作業的控制和管理。這里所講的一切都必須執行,不得討價還價。每位主管人員都必須學習掌握并貫徹執行這些規定。包括:高處作業及防墜落保護.腳手架.開挖.用電安全.掛牌/上鎖.起重/吊裝.受限空間.夜間作業。

1、高處作業及防墜落保護

在工作開始前,主管人員一定要確保防墜落保護措施到位(例如,安全繩,速差器,吊帶)。

主管人員一定要確保有安全的通道通往高空平臺或腳手架,例如:梯子。

2__2原則、離可墜落邊緣2米以內和在2米以上高處作業必須100%系掛雙大鉤安全帶,并系掛到可靠的系掛點上(例如:生命線.護欄.吊帶)。系掛點要求能夠承受2,270公斤的載重量。

兩根安全繩不得繞過系掛點鉤與鉤直接連接,這樣一旦其中一個掛鉤滑落,就沒有了墜落保護。

防墜落保護設施在使用前,必須由指定人員進行檢查,合格后方可使用。承重后的防墜落保護用品設備必須銷毀,不能再使用。

生命線直徑應不小于12毫米,必須使用花籃螺旋扣調節生命線松緊。

在電動升降平臺或其它吊裝設備(吊籃)內的人員必須佩戴和系掛安全帶

一旦發現有工人違反墜落保護規定,將通知相關主管負責人并對其采取處罰措施,第一次違規現場停工、停薪3天;第二次違規開除出現場。如發現主管人員沒有提供足夠的培訓或指使工人在沒有足夠墜落防護的地方工作,該主管人員將受到至少停工、停薪3天的處罰,處罰包括開除現場。

2、腳手架

腳手架在使用前必須有指定人員進行檢查并掛牌,每7天進行一次復檢。腳手架材料.施工及維護應符合項目要求:綠牌,允許使用;黃牌,有限制使用;紅牌,嚴禁使用(架子工除外),嚴禁使用無牌腳手架。

腳手架在搭建或拆除過程中,要對所有通道進行封鎖,防止進入。

在腳手架搭建過程中要在所有入口處懸掛“危險,禁止使用”的牌子。如有梯子可提供進入通道,應移開該梯子以防止進入。

如果腳手架上的材料有可能跌落到下面的工作區域或是通道,要將該區域進行隔離,防止人員進入。

在所有梯子的入口處必須設置標有該梯子最高載重量的中英文標志牌。

如果腳手架需要進行調整,必須在合格的腳手架人員的指導下進行。

腳手架跳板間的空隙不得大于5厘米,并且不得刷漆及出現破損情況。

工作平臺上四面都要安裝踢腳板,最低高度15厘米。

腳手架搭建完成后,剩余松散的管道.管件.跳板或工具不得被遺放在腳手架上。

腳手架所有平臺上都要安裝標準護欄,高度要達到11米。中護欄高度不得高于69厘米。

如果使用者認為腳手架不安全,應立即通知主管。

每塊跳板必須固定,跳板放置要滿鋪,兩頭對接要嚴密,固定牢固。

腳手架梯子:

梯子必須伸出平臺1米高(5個橫檔)。

腳手架最低兩層梯子可以外置,其它層面梯子內置。

梯子入口處要有單護欄。

梯子的放置角度要達到1:4的比例(水平距離30厘米垂直距離120厘米)。

平臺上梯子通道口寬度必須大于75厘米。

梯子的底端應該結實牢固,頂部和底部梯檔應該用扣件扣緊。

長梯子中部的位置要加支撐并且固定,防止彈動。

木制.鋁制梯子必須符合標準。自制的梯子禁止使用。

梯子不得涂油漆或是使用其它方法隱藏損壞部位。

梯子橫檔不得出現變形.損壞或缺失的情況。

每個螺栓的螺絲必須固定到位,不得缺失。

內置式腳手架通道口處必須要有護欄。

移動式腳手架

移動式腳手架在使用前要進行檢查。

移動式腳手架只能在平穩的堅固地面上移動。

移動式腳手架每層高度不得超過2.7米,底層固定越低越好。大橫桿和小橫桿要用死卡扣固定。

移動式腳手架只有一個工作平臺,必須在底座的范圍內,不得越出。

腳手架移動時禁止載人.載物。

在任何情況下,不得通過平臺護欄受力垂直提拉重物。

移動式腳手架工作平臺要符合一般腳手架的標準、上護欄.中護欄和踢腳板。

腳手架的爬梯要搭設在腳手架內部短邊側。

移動式腳手架使用時一定要將輪子鎖定,禁止載人載物移動。

腳手架的安全荷載要標注在輪子上。

3、開挖

無論是手工或是機械開挖,在開工前都要從相關負責部門取得工作許可證,并且將工作許可證在施工地點放置。

深度超過1.2米的開挖要有邊坡支撐保護措施或將邊坡進行放坡。

深度超過1.2米的開挖要每隔7.5米有一個通道(如梯子)。梯子要狀態良好,可以使用,梯子的放置要求末端探出放置點1米,并且進行固定。

距開挖坑邊一米以內嚴禁堆放任何材料,梯級放坡,護欄和坑邊保持一米距離。

每天要對開挖進行檢查,大雨后要進行專項檢查,以防出現塌方,保護措施失效,產生有毒氣體或其它險情。

深度超過1.2米,有可能產生有害氣體的開挖區域也被定義為受限空間。

通道包括走道,橋和坡道,每個通道空間需要足夠大以保證安全通行。

有人員或設備過往的開挖和溝渠,都需要安裝有標準護欄的通道.橋.坡道。

如果發現不明材料或有害物,請立即通知業主。

確保安全護欄搭建合格,有中護欄,上護欄。

4、用電安全

掛牌/上鎖許可證可防止非故意的意外啟動。

確保工人了解.知道受電電纜的危險性。受電電纜要張貼標識,并且在橋架上纏有紅色警示帶。

在所有潮濕的環境中,如要使用電氣設備,必須要安裝漏電斷路器。

電氣工作前,要取得授權人員簽署的有詳細工作計劃的許可證。

建筑物或結構上非永久的大于240伏單相插座都要安裝漏電斷路器(例如施工臨時用電)。

需要將漏電斷路器的動作電流設置為30毫安(0.03安培)。

每季度對插座.延長線及機具進行檢查,并粘貼色標。

為了避免損害地下公共設施,開挖前必須辦理開挖許可證。(開挖許可證可以有效預防損害地下設施)。

電纜放在水里或穿行在尖銳的物體中是非常危險的,使用電纜延長線要格外小心。通過把電纜架空就可有效避免這類危險。

破損電線的維修一定要符合項目要求。

5、掛牌上鎖

在已啟動的設備上工作前必須辦理工作許可證,許可證必須注明鎖定點,并且要確保工作前檢查設備已經掛牌/上鎖。

按照許可證的要求施工,確保設備掛牌/上鎖。

在受電系統或是臨近受電系統上工作時必須申請工作許可證。

設備應掛牌上鎖以防意外啟動。

鎖定設備可以防止它從你身上運轉。

在啟動的設備上工作必須持有工作許可證。

6、起重吊裝

吊機的搭建包括檢查載荷.保證吊裝線路無阻礙及熟悉吊裝計劃:1確保地面夯實;2支腿要完全伸展,墊板要放置在水平地面;3禁止將吊機支腿設置在不平穩的地面上。

吊裝主管要負責制定安全工作方法和計劃,同時要監督工作的執行。

吊裝主管一定要確保吊裝活動采取了以下措施:1信號工;2隔離工作區域,非工作人員嚴禁入內;3將帶有底墊的支腿安放在堅實的地面上;4控制吊物的溜繩。

吊裝工程師協助吊裝主管制定吊裝計劃,協助設計。

吊機供應承包商每天要對吊機進行檢查,并填寫吊機檢查表格,吊機同時也要通過其它的月檢及年檢。

起重機具必須標有安全載荷,使用前必須進行檢查。

每3個月都要對設備進行檢查,并且對設備張貼色標。

任何吊裝都必須事先計劃,嚴禁在吊物下方工作,如果在吊物下工作,你可能被壓的粉碎。

7、受限空間

受限空間進出通道狹窄受限,形狀.大小各異。

只有接受并通過受限空間培訓的人才能進入受限空間工作。

未授權人員不得進入的標識,進入任何受限空間需要進入許可證。有效期不超過一天。

工作主管要保證工作前取得受限空間許可證,并且將其張貼在工作現場,工作許可證要在有效期內使用,過期后主管人員要負責將其撤銷。

進入前和進入后,必須進行氣體檢測和監控。

受限空間內必須保證通風,受限空間外監護人監護。

禁止將壓縮氣瓶帶入受限空間內。

8、夜間作業

夜間作業,在有危險的地方,要進行圍護,并且使用反光燈,使之易于被發現。

在工作區域提供足夠的照明及應急用電,確保工人不在陰影下干活。

不得使用鈉燈,可燃材料應從照明燈處移走。

注意文明施工—確保電線架高防止出現絆人的情況。

注意車輛—對車輛進出進行指導。

確保在有施工活動的地方,提供醫療設施保障。

確保光線充足,人員不在陰暗處工作。

提供足夠的工具和設備確保充足的照明。定期對照明設備進行檢查和維護。

危險作業工作制度篇15

一、目的

對本公司緊急特殊需要的生產任務,不適用于執行一般性的安全操作規程,安全可靠性差,容易發生人身傷亡或設備損壞,事故后果嚴重,需要采取特別控制措施的特殊危險作業。必須采取特殊審批和保護措施,確保安全生產。

二、責任

1、企業安委會、安全科負責監督執行本制度;

2、有危險作業部門或個人必須履行本制度;

三、危險作業范圍:

1、高空作業(高度在2m以上,并有可能發生墜落的作業);

2、在易燃易爆部位的動火作業;

3、爆炸或有爆炸危險的作業;

4、起吊安裝大重型設備的作業;

5、帶電作業;

6、有急性中毒或窒息危險的作業;

7、處理化學毒品、易燃易爆物品、放射性物質的作業;

8、在輕質屋面(石棉瓦、玻璃瓦、木屑板等)上的.作業;

9、其它危險作業。

四、危險作業審批

1、凡屬于上述8種范圍,在生產中不常見,又急需解決的危險作業。在進行危險作業前,應由下達任務部門和具體執行部門(包括承包部門、個人)共同填寫“危險作業申請單”(見附表),報企業安全科批準,特別危險作業需報主管副總經理審批同意后,方可開始作業。

2、如情況特別緊急來不及辦理審批手續時,實施單位必須經主管副總經理同意方可施工。主管副總經理應召集有關部門在現場共同審定安全防范措施和落實實施單位的現場指揮人。但事后必須補辦審批手續。

3、危險作業的單位應制定危險作業安全技術措施,報請安全科審批;特別危險作業須經安全技術論證報請主管副總經理批準。

4、作業人員由危險作業單位領導指定,有作業禁忌癥人員、生理缺陷、勞動紀律差、喝酒及有不良心理狀態等人員,不準直接從事危險作業。

五、危險作業的實施

1、危險作業申請批準后,必須由執行單位領導下達危險作業指令。操作者有權拒絕沒有正式作業指令的危險作業。

2、作業前,單位領導或危險作業負責人應根據作業內容和可能發生的事故,有針對性地對全體危險作業人員進行安全教育,落實安全措施。

3、危險作業使用的設備、設施必須符合國家安全標準和規定,危險作業所使用的工具、原材料和勞動保護用品必須符合國家安全標準和規定。做到配備齊全、使用合理、安全可靠。

4、危險作業現場必須符合安全生產現場管理要求。作業現場內應整潔,道路暢通,應有明顯的警示標志。

5、危險作業過程中實施單位負責人應指定一名工作認真負責、責任心強,有安全意識和豐富實踐經驗的人作為安全負責人,負責現場的安全監督檢查。

6、危險作業單位領導和作業負責人應對現場進行監督檢查。

7、對違章指揮,作業人員有權拒絕作業。作業人員違章作業時安全員或安全負責人有權停止作業。

8、危險作業完工后,應對現場進行清理。

危險作業工作制度篇16

為了確保鍋爐、機動車輛的安全運行,促進生產的發展,保證人身的生命和公司財產的安全,特制定本制度如下:

1、鍋爐的安全管理

1·1、非公司生產部部門人員和鍋爐操作者其他人嚴禁入內,如因其它需要必須經過生產部負責人批準方可入內;

1·2、鍋爐操作者必須經過安全教育培訓和安全操作規程的學習和考核,方可上崗獨立操作;

1·3、鍋爐房內嚴禁懸掛和堆放其他任何無關的物品;

1·4、鍋爐安全閥壓力表,必須靈敏可靠,不得超壓運行;

1·5、鍋爐設備檢修時必須懸掛警告牌,并有人監護;

1·6、鍋爐必須按規定進行保養維修;

1·7、鍋爐安全閥每年校驗一次,壓力表每半年校驗一次,并形成記錄。

1·8、鍋爐操作者按規定作好運行記錄。

2、機動車輛安全管理

2·1、機動車輛指:來廠裝運的各種運輸車輛及私用汽車;

2·2、機動車輛在廠區內行駛,必須按公司規定的范圍和時速行駛,廠區內限速5公里/小時,車輛在車間內或轉彎處限速2公里/小時,車輛按規定地點停放,車輛進入廠區要遵守交通規則;

2·3、機動車輛的安全裝置必須齊全完好,各部件靈敏有效,技術性能良好,嚴禁車輛帶病行駛;

2·4、機動車駕駛員應接受培訓教育,考試合格后,持證上崗,駕駛員有責任安全行車,保養車輛,并預防交通事故的發生,駕駛員應保持身體健康,嚴禁疲勞駕駛;

2·5、公司機動車在廠區內行駛應主動避讓其它車輛和人員;

2·6、機動車輛發生事故應立即上報,并及時搶救傷員,保護好現場。

3、電氣設備和電工作業的管理

3·1、公司所有的機械設備和電氣設備必須合理設計,正確安裝,有可靠的接地(接零)裝置,防雷和防靜電設施必須完好,每年應定期檢測;

3·2、電氣設備的安裝、接拆電線必須由專職電工進行,任何人不得私自亂拉、亂接電線;

3·3、對接觸電氣設備的職工,要加強用電教育,避免因使用不當引起觸電和火災事故的發生;

3·4、電氣設備應加強檢查、維護,防止本身著火,電氣線路要定期檢查,防止腐蝕老化線路引起漏電短路;

3·5、不準在機械設備、電器設備和供電線路上帶電作業(無論高壓和低壓),停電后應在電源開關處上鎖和拆下熔斷器,并掛上“嚴禁合閘”“有人工作”等標示牌,工作末結束或末得到許可,不準任何人隨意拿掉標示牌或送電;

3·6、必須帶電檢修時,應采用可靠的安全措施,作業人員和監護人員應由有帶電作業實踐經驗的人員擔任;

3·7、電工人員必須經過培訓學習,考試合格后,持證上崗,進行作業時必須穿戴必須的安全勞保用品;

3·8、電器室要嚴密,除電工外,其它任何人嚴禁入內。

危險作業工作制度篇17

1、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安全生產法》、《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督暫行條例》、《搞好安全生產的務必和禁令》等法規和條例。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基本方針,確保作業安全。

2、認真貫徹執行“勞動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規程”、“崗位操作規程”。

3、特殊作業人員,務必經縣級以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培訓,考核合格發證,才能上崗操作。

4、進行危險作業,務必辦理作業票如:“動火許可證”、“帶電作業票”、“高處作業證”、“罐內作業證”、“起重作業證”等等。作業時,務必有充分的安全措施,確保安全的前提下,并在安全管理人員、專業技術人員、安全員、監護員的組織或監護下,才準施工?!皠踊鹱鳂I”、“高處作業”、“起重作業”、“罐內作業”等危險作業的安全管理規定:

(1)“罐內作業”:凡進入塔、釜、壇罐、爐膛、鍋內、管道、容器以及地下室、地坑、井下、下水道或其他閉塞場所作業,均稱為罐內作業。進行罐內作業,務必辦理“罐內作業證”,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并經有關技術負責人審批后,才能執行?!肮迌茸鳂I”的安全措施通常有下列幾種:

安全隔離。

清洗和轉換。

通風。

加強監測和罐外監護。

防護用具和照明。

急救措施等。

(2)“起重作業”:“起重作業務必辦理”“起重作業證”。務必遵守《起重機械安全監察規定》及起重安全操作規程。作業時,在確認起重環境和起重器具安全的狀況下,應嚴格遵守以下“十不吊”的原則:指揮信號不明不準吊;斜牽斜掛不準吊;吊物重量不明或超負荷不準吊;散物捆扎不牢或物料裝放過滿不準吊;吊物上有人不準吊;地下埋設物不準吊;機械安全裝置失靈或帶病時不準吊;現場光線暗看不清吊物起落點不準吊;棱刃物與鋼絲繩直接接觸,無保護措施不準吊;六級以上強風不準吊。

(3)“高處作業”:凡在2米以上(含2米)有可能墜落的高處作業,均稱為“高處作業”?!案咛幾鳂I”人員應辦“高處作業證”。高處作業的安全守則如下:

①患有精神病、癲癇病、高血壓、心臟病的人不準從事高處作業,患深度近視眼病的人也不宜從事高處作業。

②遇有六級以上強風、大霧、雷暴等惡劣氣候的露天場所,不能登高作業,夜間登高作業需有足夠照明。

③作業條件:高處作業均需事先搭好腳手架或采取防墜落措施。在沒有腳手架或沒有欄桿腳手架上工作,高度超過1、5米時,務必使用安全帶或采用其他可行的安全措施。

④現場管理:應設圍欄或其他明顯的安全界標,除有關人員外,不準其他人員在作業地點的下面通行或逗留。進入高處作業現場的人員都務必戴好安全帽。

⑤防止工具、材料墜落。高處作業時,應一律使用工具袋,格棚式平臺應鋪木板;用繩工具;上下層同時作業時,要采取隔離措施。

⑥腳手架的安全要求:務必能承受站在上面的人員和材料等重量。一般腳手架的載荷重量不行超過270千克/平方米。用竹梯或木梯上高處作業,首先要檢查梯子主桿和梯橫檔的材料質量狀況。

石棉瓦上不固定好跳板,不準登石棉瓦作業。

(4)“動火作業”:務必嚴格遵守“安全生產防火、動火、用火制度”。

(5)“帶電作業”:一般不允許“帶電作業”,特殊狀況時,務必辦理“帶電作業票”,并在安全防護及救援措施完備的狀況下,在安全管理人員、電氣專業人員的指導、監護下,才準專業操作人員作業。

5、劇毒危險化學品的使用,務必由經過嚴格專業培訓的專職化驗員進行操作,并執行“劇毒危險化學品付出儲存及使用的安全管理規定”。

6、其他危險作業務必執行有關安全管理規定。

危險作業工作制度篇18

建筑施工企業危險作業人員意外傷害保險管理制度根據《建筑法》第四十八條規定,建筑職工意外傷害保險是法定的強制性保險,也是保護建筑業從業人員合法權益,轉移企業事故風險,增強企業預防和控制事故潛力,促進企業安全生產的重要手段。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于__年5月23日公布了《建設部關于加強建筑意外傷害保險工作的指導意見》(建質[__]107號),從九個方應對加強和規范建筑意外傷害保險工作提出了較詳盡的規定,明確了建筑施工企業應當為施工現場從事施工作業和管理的人員,在施工活動過程中發生的人身意外傷亡事故帶給保障,辦理建筑意外傷害保險、支付保險費,范圍應當覆蓋工程項目。同時,還對保險期限、金額、保費、投保方式、索賠、安全服務及行業自保等都提出了指導性意見,其資料如下:

1、建筑意外傷害保險的范圍

建筑施工企業應當為施工現場從事施工作業和管理的人員,在施工活動過程中發生的人身意外傷亡事故帶給保障,辦理建筑意外傷害保險、支付保險費。范圍應當覆蓋工程項目。已在企業所在地參加工傷保險的人員,從事現場施工時仍可參加建筑意外傷害保險。各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可根據本地區實際狀況,規定建筑意外傷害保險的附加險要求。

2、建筑意外傷害保險的保險期限

保險期限應涵蓋工程項目開工之日到工程竣工驗收合格日。提前竣工的,保險職責自行終止。因延長工期的,應當辦理保險順延手續。

3、建筑意外傷害保險的&39;保險金額

各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結合本地區實際狀況,確定合理的最低保險金額。最低保險金額要能夠保障施工傷亡人員得到有效的經濟補償。施工企業辦理建筑意外傷害保險時,投保的保險金額不得低于此標準。

4、建筑意外傷害保險的保險費

保險費應當列入建筑安裝工程費用。保險費應當由施工企業支付,施工企業不得向職工攤派。

施工企業和保險公司雙方應本著平等協商的原則,根據各類風險因素商定建筑意外傷害保險費率,提倡差別費率和浮動費率。差別費率可與工程規模、類型、工程項目風險程度和施工現場環境等因素掛鉤。浮動費率可與施工企業安全生產業績、安全生產管理狀況等因素掛鉤。對重視安全生產管理、安全業績好的企業可采用下浮費率;對安全生產業績差、安全管理不善的企業可采用上浮費率。透過浮動費率機制,激勵投保企業安全生產的積極性。

5、建筑意外傷害保險的投保

施工企業應在工程項目開工前,辦理完投保手續。鑒于工程建設項目施工工藝流程中各工種調動頻繁、用工流動性大,投保應實行不記名和不計人數的方式。工程項目中有分包單位的由總承包施工企業統一辦理,分包單位合理承擔投保費用。業主直接發包的工程項目由承包企業直接辦理。

行政主管部門要強化監督管理,把在建工程項目開工前是否投保建筑意外傷害保險狀況作為企業安全生產條件的重要資料之一;未投保的工程項目,不予發放施工許可證。

投保人辦理投保手續后,應將投保有關信息以布告形式張貼于施工現場,告之被保險人。

6、關于建筑意外傷害保險的索賠

建筑意外傷害保險應規范和簡化索賠程序,搞好索賠服務。行政主管部門要用心創造條件,引導投保企業在發生意外事故后即向保險公司提出索賠,使施工傷亡人員能夠得到及時、足額的賠付。行政主管部門應設置專門電話理解舉報,凡被保險人發生意外傷害事故,企業和工程項目負責人隱瞞不報、不索賠的,要嚴肅查處。

7、關于建筑意外傷害保險的安全服務

施工企業應當選取能帶給建筑安全生產風險管理、事故防范等安全服務和有保險潛力的保險公司,以保證事故后能及時補償與事故前能主動防范。目前還不能帶給安全風險管理和事故預防的保險公司,應透過建筑安全服務中介組織向施工企業帶給與建筑意外傷害保險相關的安全服務。建筑安全服務中介組織務必擁有必須數量、專業配套、具備建筑和管理經驗的專業技術人員。

危險作業工作制度篇19

【總則】

為了進一步加強安全生產管理,減少職業危害,保障員工安全作業,特制定本規定。本制度適用于存在危險因素作業的管理,直接進行操作的員工,管理人員及監管部門均須遵守本規定。

一、用電安全

1、安裝和維修電器設備線路,必須由電工按《電力設備技術規范》進行操作,安裝接電時需向用電管理部門申請,經審核批準后由電工負責施工。

2、因工作需要必須架設臨時用電線路的,應由使用部門、用電管理部門提出申請,經審查批準后方可安裝,安裝的臨時電氣線路必須符合電器安裝規范的有關規定,保證安全用電,用后及時拆除。

3、臨時電器線路使用期間,由使用部門監督,電工負責維護,操作人員停止使用時必須及時切斷電源,臨時電器線路限期使用,最多不得超過一周,確需延期使用的必須辦理延期審批手續,否則由電工按期拆除。

4、非電工人員嚴禁拆裝、挪移臨時電氣線路,否則造成事故的,由使用部門負責人與肇事者承擔全部責任。

5、電器設備的操作人員,必須嚴格遵守安全操作規程,并定期對設備進行檢查、維護,及時發現問題及時報告,由專業人員負責維修,工作結束后必須切斷電源,做到人走電斷。

6、嚴格執行電力部和供電部門頒發的各項安全用電規章制度。作業時必須穿戴好絕緣防護用品,思想高度集中,帶電操作時必須有人在現象監護。

7、高空和登高作業,應先作安全檢查,系好安全帶,佩戴工具袋,梯子要牢固,腳墊要穩實,做到一人作業,一人監護,牢記安全第一。

8、值班作業在四小時前不能喝酒。

9、配電室除值班電工外,其他人員不得隨便進入,配電間的大門應配備擋鼠板并及時關鎖。

二、其他涉及危險作業環節

1、實驗室進行儀器設備操作人員,嚴格遵守設備使用操作規程進行作業,保證設備正常使用,不發生故障引發不安全問題。

2、實驗室操作人員在進行配液等操作時,要注意有毒有害藥品的使用,佩戴防護用具,嚴格遵守實驗室管理規定,確保實驗室安全。

3、車間操作儀器設備的人員也應嚴格遵守設備使用規程,,確保安全有序順利生產。

4、操作人員離開工作區域時,按照規定檢查應該檢查的環節,然后鎖門離開。

危險作業工作制度篇20

第一條、為確保工作人員進行危險作業時,其事先做妥一切安全處理、防護提高作業時的危險意識已達到零事故的目標。

第二條、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安全生產法》等法律法規。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基本方針,確保作業安全。

第三條、認真貫徹執行“勞動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規程”、“崗位操作規程”。

第四條、特殊作業人員,必須經縣級以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培訓,考核合格發證,才能上崗操作。

第五條、危險作業審批

(一)、在進行項目部危險作業前,應由執行部門填寫“危險作業申請單”,由項目部批準,特別危險的作業須由公司安監部審批;

(二)、對于進行危險作業的單位應制定危險作業安全技術措施和應急預案,報項目部審批;特別危險的作業須經安全技術論證報請主管副經理審批。

第六條、危險作業的實施

(一)、作業前,項目部應根據作業內容和可能發生的事故,有針對性的對全體危險作業人員進行安全教育,落實安全措施。

(二)、危險作業使用的設備、設施必須符合國家安全標準和規定,危險作業所使用的工具、原材料和勞動保護用品必須符合國家安全標準和規定。

(三)、危險作業現場必須符合安全生產現場管理要求。作業現場內應整潔,道路暢通,應有明顯的警示標志。

(四)、危險作業過程中實施單位負責人應指定一名工作認真、責任心強,有安全意識和豐富實踐經驗的人作為安全負責人,負責現場的安全監督檢查。危險作業單位和作業負責人應對現場驚醒監督檢查。

(五)、對于違章指揮,作業人員有權拒絕作業。作業人員違章作業時安全員或安全負責人有權停止作業。

(六)、危險作業完工后,應對現場進行整理。

第七條、本項目部危險作業范圍

(一)、高空作業(高度在2米以上,并有可能發生墜落的作業);

(二)、起重作業;

(三)、爆破作業;

(四)、電氣焊作業;

(五)、處理易燃易爆、危險化學毒品等物質的作業;

(六)、潛水作業;

(七)、電工作業。

第八條、進行危險作業時,必須有充分的安全措施,確保安全的前提下,并在安全管理人員、專業技術人員、安全員、監護員的組織或監護下,才準施工。危險作業的安全管理規定如下:

(一)高處作業:凡在2米以上(含2米)有可能墜落的高處作業,均稱為“高處作業”。高處作業的安全守則如下:

1、患有精神病、癲癇病、高血壓、心臟病的人不準從事高處作業,患深度近視眼病的人也不宜從事高處作業。

2、遇有六級以上強風、大霧、雷暴等惡劣氣候的露天場所,不能登高作業,夜間登高作業需有足夠照明。

3、作業條件:高處作業均需事先搭好腳手架或采取防墜落措施。在沒有腳手架或沒有欄桿腳手架上工作,高度超過1.5米時,必須使用安全帶或采用其他可行的安全措施。

4、現場管理:應設圍欄或其他明顯的安全界標,除有關人員外,不準其他人員在作業地點的下面通行或逗留。進入高處作業現場的人員都必須戴好安全帽。

5、防止工具、材料墜落。高處作業時,應一律使用工具袋,格棚式平臺應鋪木板;用繩工具;上下層同時作業時,要采取隔離措施。

(二)起重作業:起重作業人員必須持有特種作業操作資格指揮證進行作業,并認真執行其中安全操作規程,嚴格遵守一下“十不吊”的原則:

1、指揮信號不明不準吊;

2、斜牽斜掛不準吊;

3、吊物重量不明或超負荷不準吊;

4、散物捆扎不牢或物料裝放過滿不準吊;

5、吊物上有人不準吊;

6、地下埋設物不準吊;

7、機械安全裝置失靈或帶病時不準吊;

8、現場光線暗看不清吊物起落點不準吊;

9、棱刃物與鋼絲繩直接接觸,無保護措施不準吊;

10、六級以上強風不準吊。

(三)爆破危險作業

1、實施爆破作業,必須嚴格遵守下列五項規定:

(1)、有專(兼)職安全監督員或指定專人負責安全;

(2)、由持有《爆破員作業證》的爆破員作業;

(3)、在危險區域邊界設置崗哨和標志;

(4)、爆破前必須有信號,危險區內人員必須撤至安全地點;

(5)、必須在爆破后進行現場檢查,確認安全后,才能發出解除警戒信號;

2、必須嚴格執行爆破作業操作規程;

3、爆破器材的組裝、加工等危險性作業必須在專門場所進行,嚴格在放炮現場庫房內進行;

4、領用爆破器材不得超過當班用量,所需爆破器材由安全監督員或專門負責人和爆破員共同核定填寫領料單,并共同簽字后交單位負責人簽字,然后憑此簽字的領料單到保管員處領料,剩余爆破器材,經核實并由領料人簽字后退回倉庫,不得帶回家中或隨便存放在別處;

5、保管好爆破現場的爆破器材,嚴防被盜丟失,嚴禁贈送、轉賣、轉借爆破器材,嚴禁使用爆破器材炸魚、炸獸;

6、嚴禁在接觸爆破器材時吸煙、用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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