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校行政管理制度內容
制度的制定應該基于客觀事實和證據,而不是基于個人偏見和主觀判斷。怎么寫出優秀的學校行政管理制度內容?這里給大家分享學校行政管理制度內容,方便大家學習。
學校行政管理制度內容篇1
1、學生上課、練琴時家長必須按時接送,不負責接送學生。
2、正課時間最長為60分鐘(補課時間要短),具體的上課時間由與家長商定,正常上課時間定為星期六日。
3、本琴行保留更改教師及調動授課時間之權利,除特別通知外。如有特殊情況會提前通知家長。故每位學生應遵守上下課時間,規定課前最多提前10分鐘到達;如有事不能來上課,家長應提前給老師打電話或通過其他方式請假,否則不給補課。
4、若假期間提供免費練琴輔導,請家長自由選擇,錯過不補。
5、家長應該監督和鼓勵孩子刻苦練琴,每天至少一小時,按時完成老師留下的作業;學樂器并非其他科目,教師只負責教會怎么去彈奏,怎么把握節奏、音準、感覺,每節課能保證學生理解,其余時間需要學生花時間練習,學樂器乃手上功夫。
6、請注意學樂器不一定是每節課都會有新內容。
7、不允許任何學生在教室里嬉戲、打鬧。如不遵守規定,損毀任何物件由監護人原價賠償。
8、不準在教室里飲食、大聲談笑。
9、上課時間不準接打手機,家長請調靜音或去教室外接打電話。
10、不許亂動教室里的每一個電源插座,當心電擊或者造成短路引起火災,一旦發生意外后果自負。
11、私人財物自行保管,如有損失,本琴行恕不負責。
12、在練琴期內不能影響其他人的學習,練琴完畢應關好燈、空調,蓋好琴蓋,然后安靜離開。
13、請自覺繳納學費,如繼續學習下期課程,須在本期最后一節課繳交下期學費。
14、在購買的.所有樂器均可享受一切售后服務(免費上門調試、安裝、保養等)。非本琴行購置的樂器不提供上門服務,而且要收取一定的調試費用。
學校行政管理制度內容篇2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民辦職業技能培訓學校辦學行為,促進本市職業技能培訓事業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北京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辦法》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市具體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國家機構以外的社會組織或個人,利用非國家財政性經費,面向社會舉辦的實施以職業技能為主的職業資格培訓、職業技能培訓的民辦職業技能培訓學校(以下簡稱民辦培訓學校),按照國家、本市及本辦法的規定進行管理。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職業資格培訓,是指依據《國家職業標準》開展的、對勞動者從事某一職業所必備的學識、技術和能力的培訓。職業資格培訓分為五級,即職業資格五級(初級)、職業資格四級(中級)、職業資格三級(高級)、職業資格二級(技師)、職業資格一級(高級技師);職業技能培訓是指為勞動者適應某一崗位需要開展的、以提高技能水平為主的職業性培訓;新職業(工種)是指勞動保障部已正式頒布職業名稱,但職業分類大典中未收錄的職業。
第四條民辦培訓學校是職業培訓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依法享有辦學自主權,其教師和學生依法享有與國家舉辦的教育機構的教師和學生平等的法律地位。
各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按照“適應需求、適度規模、優化結構、提高質量”的原則,對民辦培訓學校進行管理,將其納入提高勞動者整體素質的職業培訓規劃,采取措施予以扶持,鼓勵民辦培訓學校依法發展、資源統籌、開放創新、辦出特色。
第二章職責與審批權限
第五條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全市民辦培訓學校的管理和監督檢查工作。具體負責:
(一)根據法律法規和國家以及本市的有關規定,制定本市民辦培訓學校的發展規劃和辦學標準,組織開展民辦培訓學校的評估和評優工作,負責民辦培訓學校師資隊伍的建設工作。
(二)按權限負責民辦培訓學校的審批工作;定期發布民辦培訓學校職業(工種)設置標準和民辦培訓學校開設職業資格培訓的職業(工種)范圍;組織專家對民辦培訓學校職業(工種)設置資格進行評審。
(三)按照“行業優先、布局合理、擇優認定、逐步推開”的原則審批新職業(工種);定期發布和更新開設新職業(工種)的范圍;負責新職業(工種)培訓教學計劃、教學大綱、教材的開發。
(四)定期發布開設職業技能培訓的范圍。
區、縣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本轄區內民辦培訓學校的管理和監督檢查工作。具體職責是:
(一)按權限負責轄區內民辦培訓學校的審批工作。
(二)負責審批為社會各類人群舉辦的職業技能培訓。
(三)負責對轄區內民辦培訓學校進行日常監督檢查,對民辦培訓學校的教學、師資、培訓、鑒定、學生管理、廣告、收退費等工作進行指導和管理。
第六條設立民辦培訓學校按以下權限審批:
(一)舉辦國家職業資格五級、四級(初、中級)職業(工種)培訓的.民辦培訓學校,由區縣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審批,同時抄送同級教育行政部門和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備案。
(二)舉辦國家職業資格三級(高級)及以上職業(工種)、國家統考職業(工種)的民辦培訓學校,經區縣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推薦,由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審批,抄送市教育行政部門備案。
(三)為社會各類人群舉辦的職業技能培訓,由區縣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批準,報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備案。
第三章民辦培訓學校的設立、變更、延續、終止
第七條以社會組織名義舉辦民辦培訓學校的,社會組織應當具有法人資格,有與其培訓項目相適應的辦學資金。
以個人名義舉辦民辦培訓學校的,舉辦者應當具有政治權利和完全民事行為能力。聯合舉辦民辦培訓學校的,應當視出資比例及經公證機關公正的聯合出資協議書,確定一方為舉辦者。
第八條民辦培訓學校的名稱應當符合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民辦培訓學校名稱應當包括其所在行政區域和冠名,冠名不得使用專有名詞。
民辦培訓學校只能使用一個名稱,在本市行政區域內不得與已登記的其他學校名稱相同或相近,學校的外文名稱應與中文名稱一致。民辦培訓學校只開展某一特色職業(工種)培訓或關聯性強的職業(工種)培訓的,經審批機關批準后,可以使用職業名稱冠名。
第九條舉辦民辦培訓學校應當符合《北京市民辦職業技能培訓機構設置標準》(見附件1)及相應的職業(工種)設置標準。
第十條申請正式設立民辦學校應提交以下材料:
(一)《民辦職業技能培訓學校申辦報告》(格式要求見附件2)一份;
(二)《北京市民辦職業技能培訓學校審批表》(見附件3)三份;
(三)擬辦民辦培訓學校的章程:
(四)單位辦學應出具舉辦者的法人資格證明及復印件,上級主管部門同意辦學的證明文件。公民個人申請辦學應提交完全民事行為能力證明和申請人身份證及復印件;
(五)擬辦民辦培訓學校董事會、理事會或者其他形式決策機構人員、擬任校長、財會人員、職工的身份、學歷、資格證書等證明材料的復印件;
(六)擬聘理論教師、實習指導教師的身份、學歷、資格證明材料的復印件;
(七)擬辦民辦培訓學校的資產及經費來源的證明文件。具有資質的驗資機構出具的驗資報告,其中以貨幣資金以外的方式出資的,還應提交具有評估資質的機構出具的評估報告;
(八)適合用作辦公、培訓和實習場地證明。自有場地的民辦培訓學校,提交場地產權證明,租借場地的提交具有法律效力的租借契約及場地產權證明;
(九)滿足教學和實操培訓需要的主要設施、設備的清單;
(十)開展相應職業(工種)培訓的教學計劃、教學大綱和相應的教材(教材提供目錄及編者)。
有關證照、證書、證件、教材等除提交復印件(目錄)外,還應提供相應原件供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核對。
第十一條民辦培訓學校章程應當包括以下事項:
(一)學校名稱、校址;
(二)辦學宗旨、辦學規模、職業(工種)設置、培訓層次和形式;
(三)學校資產的數額、來源、性質等;
(四)董事會、理事會或者其它形式決策機構的產生方式、人員構成、任期、議事規則等;
(五)法定代表人、負責人產生和罷免的程序;
(六)組織管理制度、財務管理(使用)制度、教師管理制度、學籍管理制度、學員考核鑒定制度、安全管理制度等;
(七)出資人是否要求取得合理回報;
(八)學校自行終止的事由;
學校行政管理制度內容篇3
一、學校升降國旗制度
1、除寒、暑假和雙休日外,每日升降國旗。
2、除假期外,每周舉行一次升國旗儀式。
3、升旗儀式在每周一早晨舉行(寒暑假除外,遇有惡劣天氣不舉行),重大節日或紀念日也要舉行升旗儀式。
4、舉行升旗儀式時,全體師生參加,整齊列隊,面向國旗肅立致敬。
5、升旗儀式程序
(1)出旗(旗手持旗,護旗手在旗手兩側,齊步走向旗桿,在場的全體師生站立)。
(2)升旗(奏國歌,全體師生行注目禮)。(3)唱國歌。
(4)國旗下講話(由校長或其他教師、勞動模范、先進人物等作簡短而有意義的講話)。
6、每日傍晚,由旗手和護旗手按《國旗法》規定降旗。降旗時國旗不得落地。
7、每日升降國旗時,凡經過現場的師生員工都應面向國旗,自覺肅立,待國旗升降完畢,方可自由行動。
8、旗手、護旗手要由各班推選代表輪流擔任,并經過嚴格訓練后,方可執行升降旗任務。
9、不升掛破損、污損、褪色等不合規定的國旗。
10、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法》的行為要給予相應的懲處。
二、學校信息管理制度
為了搞好信息的處理,在信息處理過程中必須注意以下幾點:
1、及時對信息必須以最快的速度進行處理。信息管理人員要適時地記錄、收集出現的各種信息;以最快的速度加工和傳遞給各有關部門。
2、真實
信息要如實反映客觀情況。信息管理人員在收集過程中必須保證信息的真實性和可靠性,在加工過程中必須防止和減少各種干擾,保證信息不失真。
3、適用
信息的處理必須適合學校管理的需要,便于利用。在收集階段,信息必須完整,在加工階段,必須根據管理的需要進行分類整理,便于傳輸、利用。在傳輸階段,必須適應本校的要求和情況,尋找相適應的高效的媒介手段;在存貯方面,分類、登記、編碼、歸檔要便于今后查詢利用。
三、學校公章使用管理制度
1、學校公章由校長辦公室作為機密件專人管理,并掌握使用。使用公章(文件除外)一律登記。
2、以學校名義上報、外送、下發的文件、資料、報表等,憑校長簽發原件加蓋公章。
3、以學校名義簽訂的合同、協議、訂購單等,審計后憑主管校長批準簽字后方可蓋印。
4、因公出差、聯系業務、參加教學會議、研討會議等必須憑證明并經校領導批準方可蓋章。
5、校長工作用章(私章)必須經本人同意后方可使用。
6、私人取款、取物、掛失、駕駛員辦證等,需用單位,由校辦公室主任批準并嚴格登記手續。
7、凡私蓋公章或利用公章舞弊者,一經發現即予嚴厲懲處。
四、干部節假日值班制度
1、節假日校值班人員由分管安全的校長負責安排。
2、值班人員必須按規定時間上下班。
3、值班人員職責:
(1)負責校園的安全保衛工作。
(2)負責處理學校信件及電話。
(3)做好值班記錄。
(4)需要報告的問題應及時向校領導匯報,或向上級有關部門匯報。
(5)負責處理其他有關事項。嚴禁擅自脫崗、私自調崗。
五、會議制度
為嚴肅學校工作會議、專題會議紀律,進一步嚴格會議制度,切實加強作風建設,現就有關會議制度做如下規定:
1、會議組織與安排
(1)學校黨政聯席會、行政辦公會由校長召集,由校長辦公室具體組織安排,一般每周五上午召開;
各種工作小組會議由工作領導小組組長召集,指定小組內專人具體組織安排,一般每月第二周周一下午召開;各處室、專業部例會由處、室、專業部負責人召集,一般每周召開一次;班主任例會一般在單周周二召開;黨員組織生活一般安排在雙周周二進行;全校性政治學習一般安排在單周周三進行;教研組活動一般安排在雙周周三進行。
(2)講求會議效率。會前由會議召集人提出會議的主要議程,會議通知、所需文件、材料由召集人指定專人負責,其中,黨政聯席會、行政辦公會、全校性政治學習等活動由校長辦公室落實。
2、嚴格會議請假制度
(1)根據學校會議安排,各處、室、部及有關人員必須按會議通知要求準時參會。
(2)凡因病因事不能參加會議的,須嚴格履行請假手續。其中:
①校級領導干部:副職向正職請假,校黨委書記、校長互相請假,經同意后,一并告知會議召集人;
②各處室、專業部干部:副職向正職請假,正職向主管校領導請假,經同意后,一并告知會議召集人;
③各工作小組組員:組員向工作小組組長請假。
④班主任例會:班主任向學生處主任請假。
⑤黨員組織生活:黨員向支部書記請假。
⑥全校性政治學習等活動:教職工向所在處、室、部負責人請假,經同意后,一并報校長辦公室。
3、加強會議紀律
(1)與會人員不得遲到早退,更不得無故缺席;會議期間不得中途無故出入會場。
(2)會議召集人要指定專人做好會議考勤工作,將與會人員到會情況及時匯總并向大會通報。
(3)堅持少數服從多數、部門服從學校的原則,可以保留個人意見,但必須服從并執行集體決議。未成定論或未正式發布的決議不得在會后流傳。
4、做好會議記錄及會后落實工作
(1)學校黨政聯席會、行政辦公會的記錄工作由校長辦公室負責;各工作小組及處室、專業部例會記錄工作由召集人指定專人負責。必要時要整理會議紀要,會議記錄要建檔備查。
(2)會后,要求切實貫徹落實會議精神及議定事項,會議召集人或由會議召集人指定專門部門(專人)負責催辦。會議精神及議定事項的落實結果,由會議主辦單位定期向主管領導作出匯報,對一年來未按要求落實、完成的工作任務且對教育教學產生一定嚴重影響的,將對處、室、部職數進行精減。
六、教職工代表大會制度
1、學校要定期召開教職工代表大會,向校長報告工作,就學校各項重大決策進行討論。
2、對學校干部和部門工作進行評議。
3、對涉及全體教職員工切身利益的各種制度、方案提出意見,形成決議。
4、閉會期間,由教工工會經常征求群眾的意見,維護教職員工的正當合法權益,參與學校決策。
5、校長應該自覺地征求和聽取教職員工的意見,定期向教代會報告自己和學校各方面工作的情況,并主動接受教職員工的監督。
6、討論并向校長交送教職員工代表提出的應由行政處理的各種提案,并檢查實施情況。
7、提出有關各項工作的質疑,聽取校長、各行政部門負責人報告工作,并進行審議。
8、根據校長的提議,對有關教職員工生活福利或其他方面的重要事項的草案,進行審議、表決或組織民意測驗,參與學校的決策。
9、對校長和其他行政干部進行監督評議。
七、行政工作會議制度
1、學校行政工作會議的主要任務是校長根據學校工作計劃和校長辦公會議的決定,布置階段性和日常性的工作任務,研究完成任務的方法與要求、檢查、總結任務完成的情況,使學校各項工作穩步而有序地按既定目標前進。
2、學校行政工作會議由校長主持召開。
3、學校行政工作會議的出席對象為校級領導和中層干部。
4、學校行政工作會議一般每月舉行一次,具體時間應排入學校日程表,必要時可臨時召開或變動原定日程。
5、全體與會人員必須按時出席會議,不得無故缺席,因事因病不能出席者要履行請假手續。
6、會議主要內容應事先通知,與會人員必須做好會前準備工作。
7、校長布置工作任務應明確、具體,要符合部門的實際,部門應積極接受任務,不推諉,按要求和時限保質保量完成。
8、校長辦公室做好會議記錄,對未能出席會議的同志負責做好傳達或轉達工作。
八、教職工學習制度
1、教職工的政治、業務學習為每周一次,安排在星期三下午,單周為政治學習,雙周為業務學習。
2、書記、校長、主任和教研室主任、教研組長應各負其責,認真組織好每次學習活動。
3、要準時參加學習,不遲到、不早退,因故不能參加者,必須履行請假手續,由分管領導審批,小組長做好考勤記錄。
4、注意學習質量。學習時集中注意聽講,做好學習筆記,踴躍參與討論。堅持理論聯系實際,不斷提高分析問題、解決問題的能力。
5、特殊崗位人員的學習,由分管主任另行安排時間。
九、校務公開制度
為加強學校的民主管理,團結和依靠全體教職工參與、支持和推進學校改革,進一步健全教代會制度,行使教代會職權,增強教職工民主參與、民主管理、民主監督的意識,調動教職工的積極性,密切干群關系,提高學校科學管理、依法治校的水平,特實施并堅持學校校務公開制度。
(一)健全組織機構
1、組織機構
校務公開是一項政策性強、涉及面廣的工作,為切實做好校務公開工作,學校建立以下機構,以明確各自職責,形成合力。
2、成立校務公開領導小組。
成立由校長、黨支部書記、副校長、工會主席為成員,校長為組長的校務公開領導小組。
(1)根據上級領導的工作要求,制定本單位實施方案。
(2)認真做好宣傳發動工作,提高廣大教職工的參與意識。
(3)認真貫徹方案,保證順利實施。
(4)不斷完善方案,增加各項工作的透明度。
3、成立校務公開監督小組
成立由工會主席、黨支部紀檢委員、人事干部、教工代表為成員,工會主席為組長的校務公開監督小組,并履行以下職責:
(1)向全體教職工宣傳本工作的'目的意義。
(2)向領導小組反映單位的熱點難點問題。
(3)全面了解和監督校務公開的實施情況。
(4)定期向領導小組和教代會匯報落實情況。
4、學校黨組織、行政、工會及教職工要根據各自的職責,形成合力,做好工作。
(1)黨組織:全面領導,加強協調,發揮保證作用。
(2)行政:民主集中,落實制度,尊重教職工的權利,發揮主導作用。
(3)工會:調查研究,聽取意見,及時反饋,發揮監督作用。
(4)教職工:積極參與,獻計獻策,發揮民主管理作用。
(二)校務公開的內容
1、確立校務公開的內容必須把握好五個重點和五個環節。
五個重點是:
(1)單位的熱點和教職工反映最強烈的問題。
(2)制約學校改革、發展和穩定的重點難點問題。
(3)涉及教職工切身利益和群眾普遍關心的問題。
(4)影響調動與發揮教職工積極性的熱點問題。
(5)容易引發矛盾和滋生腐敗現象的廉政建設的關鍵問題。
五個公開環節是:
(1)管理權限公開。
(2)辦事依據公開。
(3)辦事程序公開。
(4)辦事制度公開。
(5)辦事結果公開。
2、校務公開的主要內容:
(1)學校的辦學思想、發展規劃、年度與學期工作計劃。
(2)學校重大的改革措施及。
(3)校內重大人事變動,學校聘任制實施方案。
(4)年度經費預算、結算報告,大額經費支出。
(5)重大基建項目。
(6)教職工普遍關心的考核評優、職稱晉升、工資晉級、獎金發放和有關福利待遇。
(7)學校的獎懲工作。
(8)教代會民主評議學校黨政主要領導的結果。
(三)校務公開的途徑與形式
校務公開主要通過校務會、教代會、公開欄、座談會等途徑與形式實施。
1、校務會:校務會對校務公開的重大問題集體討論,校長負責決策。
2、教代會:教代會是校務公開的基本形式和主要途徑。
(1)聽取并討論由校務會集體形成、經校長決策的學校辦學思想、發展規劃、改革方案、財務預算等重大問題;
(2)討論通過校內聘任、獎懲、分配、改革等事項的原則和辦法及與教職工權益有關的重要規章制度;
(3)審議決定福利費使用原則與辦法及有關教職工生活福利事項;
(4)民主評議干部。
3、公開欄(或發清單):在校內醒目處設置“公開欄”,對規劃性的通報事項,對有關費用的收支情況,對評優、評職稱的結果情況,通過“公開欄”定期向全體教職工公布。
4、座談會:召開學生、家長、教職工、黨外人士及關心學校事業發展的有關人員座談會,聽取各方面的批評意見和合理建議。
5、其他形式:根據公開內容,屬于向教職工工作情況通報的可用廣播、黑板報等形式直接向教職工公開;屬于階段性情況的,可以根據不同內容,有針對性地向教職工大會進行公開。
學校行政管理制度內容篇4
一、考核的意義為切實提高干部的工作責任心和服務意識,督促干部要“在其位謀好其政”,真正形成“能者上,平者讓,庸者下”的干部選拔機制,更好地推動和促進華塘中學的持續發展。
二、考核原則根據相關規定,對校級副職、中層干部在聘用期內的德、廉、能、績、職五個方面進行綜合考核,并作為任免、獎勵或處罰以及向上級推薦干部的依據。考核由校長、工會共同組織,并通過教職工代表大會進行。
三、考核對象副校長及中層干部。
四、考核辦法
1、每學期分別在期中期末兩次對干部進行考核;
2、學期開學第一周(第二周)分管校長和各部門負責人向全體教職工通報部門工作計劃;
3、學期期中后第一周(第二周)分管校長和各部門負責人向全體教職工匯報部門中期工作情況,教代會代表在聽取教職工意見的基礎上對考核對象進行書面考核。
4、學期結束各考核對象對本學期工作向全體教職工進行述職,并對教代會提出的相關提案進行答復。教代會代表根據考核對象的述職和實際工作情況進行考核。
5、校長根據教代會代表兩次考核評分進行綜合評定,做出最后考核意見,并進行相應的獎懲。
學校行政管理制度內容篇5
1、學校行政工作會議的主要任務是校長根據學校工作計劃和校長辦公會議的決定,布置階段性和日常性的工作,研究完成任務的方法與要求,檢查、總結任務完成的情況,使學校各項工作穩步有序地按既定目標前進。
2、學校行政工作會議由校長主持召開,也可按校長辦公會議決議委托一名副校長主持召開。
3、學校行政工作會議的出席對象為校級中層以上干部。
4、學校行政工作會議每周舉行一次,具體時間應排入學校日程表,必要時可臨時召開或變動原定日程。
5、全體與會人員必須按時出席會議,不得無故缺席。因事、因病不能出席者要履行請假手續。
6、會議主題應會前通報,與會人員必須做好會前準備工作。
7、校長布置工作任務應明確、具體,要符合部門的實際,部門應積極接受任務,不推諉,按要求和時限保質保量完成。
8、校長辦公室應做好會議記錄,對未能出席會議的同志負責做好傳達工作。
學校行政管理制度內容篇6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根據《藥品行政保護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第二十二條的規定,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依照條例履行藥品行政保護職能的行政機關是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
第三條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設立藥品行政保護辦公室,具體承擔以下職責:
(一)受理和審查藥品行政保護申請、藥品行政保護撤銷申請、侵權處理申請;
(二)提出授權或駁回的意見;
(三)提出對藥品行政保護撤銷和侵權處理的意見;
(四)設立登記簿,對藥品行政保護的申請、授權、駁回、撤銷、終止等事項進行登記;
(五)對藥品行政保護的受理、授權、駁回、撤銷、終止等有關事宜進行公告;
(六)辦理與藥品行政保護有關的其他工作。
第四條條例所稱藥品獨占權人是指對申請行政保護的藥品的制造、使用和銷售享有完全權利的人。
第五條條例所稱藥品是指用于預防、治療、診斷人的疾病,有目的地調節人的生理機能并規定有適應癥、用法和用量的物質。
第二章行政保護的申請
第六條條例第五條第三項規定的尚未在中國銷售是指提出行政保護申請的藥品尚未合法地進入中國境內的藥品流通市場。
第七條條例第七條規定的代理機構是指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指定的代理機構。
第八條藥品行政保護申請書以及其他行政保護文書的格式,由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統一制定。
第九條條例第八條規定的外文是指申請人所在國的官方語言。
第十條申請人辦理申請藥品行政保護事宜時,應當委托中國的代理機構辦理,并簽訂委托書,寫明委托權限。
代理機構遞交條例第八條和本細則規定的申請文件時,應當同時遞交申請人的委托書。
第十一條一項藥品行政保護申請只限于一種藥品。
第十二條條例第八條第一項規定的藥品行政保護申請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申請人名稱、地址;
(二)申請人的國籍;
(三)申請人是企業或者其他組織的,其總部所在的國家或者地區;
(四)申請行政保護的藥品的名稱(通用名、商品名、化學名)、化學結構式、配方、劑型、適應癥、用法、用量、工藝制備方法簡介;
(五)申請人和代理機構的簽名(印章);
(六)申請文件的清單;
(七)其他需要注明的事項。
第十三條申請文件應當整齊清晰,附圖應當標準規范,不得涂改。
申請文件中涉及的科技術語應當采用中國統一的規范用語。
第十四條申請人遞交條例第八條所規定的第(二)、(三)項文件,應在其所在國辦理相應的公證、認證或證明手續。
申請人遞交條例第八條所規定的第(四)項文件,應在中國的公證機構進行公證。
第十五條申請人遞交的條例第八條所規定的第(四)項文件是制造藥品合同書的,與其簽訂合同的中國企業法人必須持有《藥品生產企業許可證》和《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申請人遞交的是銷售藥品合同書的',與其簽訂合同的中國企業法人必須持有《藥品經營企業許可證》和《企業法人營業執照》。
申請人遞交制造或者銷售合同書時必須附有中國企業法人的上述證、照復印件。
第十六條申請人提出藥品行政保護申請,應當提交有關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不予接受:
(一)未使用規定的格式或者填寫不符合規定的;
(二)未按照規定提交有關文件的。
第十七條在獲得藥品行政保護證書之前,申請人要求撤回藥品行政保護申請的,應當向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提出書面申請,寫明申請人的名稱和藥品名稱。
第三章行政保護的期限、終止、撤銷和效力
第十八條條例第十三條所稱藥品行政保護證書頒發之日,是指藥品行政保護證書上寫明的日期。
第十九條條例和本細則規定的公告事項,由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發布公告。
第二十條在藥品行政保護期內,藥品獨占權人應及時向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遞交其藥品獨占權持續有效的證明文件。
第二十一條依照條例第十五條的規定,請求撤銷藥品行政保護的,應當向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遞交《撤銷藥品行政保護請求書》和有關證明文件一式兩份。
《撤銷藥品行政保護請求書》應當寫明下列事項:
(一)請求人的名稱、地址及國籍;
(二)被請求人的名稱及地址;
(三)被請求撤銷的藥品的名稱及授權號;
(四)請求撤銷的理由及證據。
一項撤銷藥品行政保護申請只限于一種受行政保護的藥品。
第二十二條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收到《撤銷藥品行政保護請求書》后,應當進行審查。《撤銷藥品行政保護請求書》中未寫明撤銷藥品行政保護所依據的事實和理由或者提出的理由不符合條例規定的,不予受理,并書面告知申請人;《撤銷藥品行政保護請求書》符合條件的,應當受理并發給受理通知書。
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應當將受理的撤銷藥品行政保護請求書的副本和有關證明文件的副本送交藥品獨占權人,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內陳述意見。被請求人沒有如期陳述意見的,不影響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審查。
第二十三條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對撤銷藥品行政保護的請求審查終結后,應當根據情況分別作出撤銷藥品行政保護或者駁回撤銷請求維持藥品行政保護的決定,送達有關當事人,并予以公告。
第二十四條在藥品行政保護申請日前獲準進行臨床研究,且在藥品行政保護授權日前經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批準生產的同一藥品,在藥品行政保護授權之后,可以在批準范圍內繼續生產、銷售,但不得向第三方轉讓。
第四章侵權處理
第二十五條獲得藥品行政保護的獨占權人請求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制止侵權行為的時效為二年,自該獨占權人知道或者應該知道其受行政保護的藥品被侵權之日起計算。
第二十六條藥品獨占權人申請制止侵權行為,應當提交《制止藥品行政保護侵權行為申請書》。
《制止藥品行政保護侵權行為申請書》應當寫明下列事項:
(一)申請人名稱、地址及國籍;
(二)被申請人名稱、地址;
(三)被侵權的藥品的名稱及行政保護授權號;
(四)請求處理事項;
(五)侵權的事實及證據。
《制止藥品行政保護侵權行為申請書》應當按照被申請人的數量備具副本。
一項制止藥品行政保護侵權行為申請只限于一種藥品。
第二十七條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對符合條件的制止侵權申請,應當受理,并將《制止藥品行政保護侵權申請書》副本發送被申請人,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內作出答辯。
第二十八條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根據需要,可以召開由制止侵權行為的申請人和被申請人參加的聽證會,對侵權問題進行舉證、質證和辯論。
第二十九條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應當就被申請人的行為是否構成侵權作出認定。
被申請人的行為不構成侵權的,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應當駁回申請人的申請。
被申請人的行為構成侵權的,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應當依法制止其侵權行為。
第三十條因藥品行政保護侵權引起的經濟賠償問題,藥品獨占權人可以在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作出侵權認定后,向人民法院提起賠償訴訟。
第三十一條在藥品行政保護侵權處理過程中,被申請人或者第三人對該項藥品行政保護提出撤銷申請的,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中止侵權處理程序,待撤銷程序終結后,再根據情況恢復或者終止侵權處理程序。
第五章費用
第三十二條申請藥品行政保護或辦理其他有關事項,應當分別繳納下列費用:
(一)申請費;
(二)審查費;
(三)年費;
(四)公告費;
(五)證書費;
(六)請求撤銷費;
(七)侵權處理費;
上述各種費用繳納標準,由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另行公布。
第三十三條申請人應當在遞交藥品行政保護申請書的同時繳納申請費;在收到受理通知書之日起一個月內繳納公告費和審查費;無正當理由逾期不繳納或者繳納不足的,其申請被視為撤回。
第三十四條獲得藥品行政保護的藥品獨占權人應當在藥品行政保護證書頒發之日起一個月內繳納證書費、公告費和當年的年費;在藥品行政保護有效期內,應當于每年度最初的兩個月內繳納當年的年費。無正當理由逾期不繳納或者繳納不足的,視為自動放棄行政保護。
第三十五條請求撤銷藥品行政保護的,應當在遞交《撤銷藥品行政保護請求書》的同時繳納請求撤銷費。
第三十六條申請制止侵權行為的獨占權人應當在遞交《制止藥品行政保護侵權行為申請書》的同時繳納侵權處理費。
第三十七條本細則第三十三條規定的各種費用由代理機構代收。
第六章附則
第三十八條條例和本細則規定的各種期限除另有規定外,第一日不計算在內。
期限以年或月計算的,以其最后一月的相應日為期限屆滿日;該月無相應日的,以該月最后一日為屆滿日。
期限屆滿日是法定節假日的,以節假日后的第一個工作日為期限屆滿日。
第三十九條本細則由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負責解釋。
學校行政管理制度內容篇7
為了保障全校師生的人身安全,保障學校正常的教育教學秩序,保證校園平安,結合我校的實際情況,特制定學校行政值班制度:
1、學校行政值班工作實行二十四小時值班制,分為白天和夜間兩段值班,白天值班時間為每天7:50—16:50,夜間值班時間為16:50—次日7:50
2、白天值班主要工作
①、負責組織,檢查和監督值日教師及值日生工作,協調工作。做好值日教師的考勤,檢查和督促值日教師履行職責情況,并作好記載。
②、認真貫徹執行學校的各項安全保衛制度及措施。加強組織紀律性,增強工作責任感,發現情況及時處理和報告。督促保安(門衛)作好外來聯系工作人員的登記。
③、值班行政注意對教學樓、運動場、學生宿舍、食堂、停車處等進行巡查,切實做好治安保衛工作,負責處理校內偶發事件。
④、7:50到校對初中部早自習進行巡查。早晨學生入校前對教學樓內外進行巡查,在校門口組織學生進校有序進行,與保安(門衛)人員一起處理相關問題。
⑤、學生午休輔導時間,值班行政巡視校園,解決偶發事件,并及時與班主任取得聯系,解決偶發、事件。
⑥、堅持每天至少全面巡查課堂教學兩次,并填寫《校務日志》。對教學中教師嚴重失職等行為及時告知分管行政
3、夜間值班主要工作:
①、值班行政注意對教學樓、運動場、學生宿舍、食堂、停車處等進行巡查,切實做好治安保衛工作,負責處理校內偶發事件。
②、值班行政不定時巡查晚自習教室,督促檢查晚自習教室上課情況。
③、做好宿舍安全工作,防火、防盜、防危險物品、防破壞,督促宿管員按時開關宿舍大門,閑雜人員不準進入宿舍,親友來訪實行報批制度。
④、不定時在樓道或宿舍巡視,與宿舍管理員一起做好宿舍紀律檢查,嚴格查寢,準確清點住宿人數。對學生晚歸、不歸、晚起、酗酒、斗毆、攜帶管制刀具等情況進行如實記錄、處理;并報告班主任和政教處(曹健波、曾德強、劉仁迅)以及學校安全辦公室主任(曾祥水)
⑤、督促學生遵守宿舍衛生規定,督促宿舍管理員每天檢查學生宿舍內務衛生,有問題及時報告政教處。
⑥、與住校生管理人員一起做好維護好宿舍內公共設施,對人為損壞財物的應及時發現,并報告總務處,同時協助進行查處。
⑦、幫助學生解決生活中的困難,發現學生生病及非正常現象要及時處理并通知班主任及家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