陜西省流動人口條例
流動人口是在中國戶籍制度條件下的一個概念,指離開了戶籍所在地到其他地方居住的人口,但目前尚無明確、準確和統一的定義。下文是陜西省流動人口條例,歡迎閱讀!
陜西省流動人口條例最新版
第一條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流動人口的服務管理活動。 本辦法所稱流動人口,是指離開戶籍所在的縣(市、區) ,在其他 縣(市、區)居住的人員;但在設區的市行政區域內,區與區之間異 地居住的人員除外。
第三條 流動人口服務管理遵循優化服務、保障權益、依法管理的 原則。
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流動人口服務管理工作 的領導和組織協調,將流動人口服務管理工作納入經濟社會發展總體 規劃,推動流動人口融入居住地,逐步推進戶籍管理制度改革。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負責流動人口的信息管理、 居 住登記和居住證管理等工作。 發展和改革、教育、民族事務、民政、財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住房和城鄉建設、衛生、人口和計劃生育、工商行政管理、稅務 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開展流動人口服務管理工作。 鄉(鎮) 、街道辦事處、社區、村(居)民委員會應當配合做好流 動人口有關服務管理工作。
第六條 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以及社會組織等,應當協 助做好流動人口服務管理工作。
第七條 省、 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應當建立統一的流動人口 服務管理信息系統。 各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及相關部門采集的流動人口信息,應當統 一輸入流動人口服務管理信息系統,實現信息共享。
第八條 流動人口服務管理工作經費納入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 預算,并隨經濟社會發展逐步增加。
第九條 流動人口應當在到達居住地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 持居民 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明,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申報居住登記。 下列流動人口可以不辦理居住登記:
(一)已辦理旅館業住宿登記的;
(二)已在醫院辦理住院登記的;
(三)在救助站接受救助的;
(四)在全日制教育機構或者培訓機構學習的;
(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