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會計管理條例
隨著我國改革開放的不斷深入和市場經濟體制的逐步完善,會計工作在財政工作乃至整個經濟工作中的地位和作用顯得越發重要,特別是我國正式加入WTO之后,會計管理工作迎來了前所未有的發展機遇,同時也面臨著巨大的挑戰。下文是山西省會計管理條例,歡迎閱讀!
山西省會計管理條例最新版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以下統稱單位)辦理會計事務,實施會計管理和監督,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會計工作,依法履行下列職責:
(一)組織實施有關會計工作的法律、法規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
(二)按照職責權限,負責組織實施會計類考試等工作;
(三)管理會計人員的從業資格和繼續教育工作;
(四)受理會計人員申訴;
(五)監督管理會計工作,查處違法會計行為;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四條 單位應當依法規范會計基礎工作,加強會計信息化建設,建立健全會計工作管理制度。
單位負責人應當對本單位的會計工作和財務會計報告及其他會計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負責,支持并保障會計機構、會計人員依法履行職責,不得授意、指使、強令其違法辦理會計事項。
第五條 會計人員依法履行職責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打擊報復。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對忠于職守,堅持原則,做出顯著成績的會計機構、會計人員,應當給予表彰或者獎勵。
第二章 會計機構和會計人員
第七條 單位應當根據會計業務的需要設置會計機構,或者在有關機構中配備專職會計人員并指定會計主管人員,明確崗位職責;設置多個會計工作崗位的,可以實行崗位輪換。
不具備設置會計機構和配備專職會計人員條件的單位,應當委托經批準設立的從事會計代理記賬業務的中介機構代理記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