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計劃生育條例新實施細則
實行計劃生育有兩方面的途徑:一是未婚青年實行晚婚;一是已婚夫婦采用科學的方法做到有計劃地生育子女。下文是河南省《計劃生育條例》實施細則,歡迎閱讀!
河南省《計劃生育條例》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河南省計劃生育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制定本實施細則(以下簡稱《細則》)。
第二條 凡戶口在本省和戶口在省外而居住在本省的中國公民和所有單位,均應遵守和執行《條例》及本《細則》。
第三條 推行計劃生育應以宣傳教育為主,并采取法律的、行政的、經濟的和技術的措施。
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必須加強對計劃生育工作的領導,堅持計劃生育工作同經濟建設一起抓。
第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的計劃生育管理部門,具體負責《條例》和本《細則》的實施。
有關部門和社會團體,應與計劃生育管理部門密切配合,按照職責分工,各司其職,在制定和落實本部門的政策規定時,必須有利于計劃生育的實行。
第二章 生 育 節 制
第六條 公民依法結婚后應當按計劃生育,禁止早婚、早育、非婚生育和計劃外生育。
第七條 提倡和鼓勵晚婚、晚育。提倡和鼓勵一對夫妻只生育一個子女,嚴格控制生育第二個子女,禁止生育第三個子女。
第八條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要求生育的,經批準可以按計劃照顧生育第二個子女:
(一)按照病殘兒鑒定的有關規定,經縣級計劃生育技術鑒定機構鑒定,報市(地)計劃生育技術鑒定機構確診,第一個子女為非遺傳性殘疾,不能成長為正常勞動力的;
(二)經縣級以上計劃生育技術鑒定機構鑒定患不育癥,婚后五年以上不育,女方年齡在30周歲以上,按照司法行政部門有關規定,依法辦理了收養公證手續,收養一個子女后懷孕的;
(三)夫妻雙方均系歸國華僑或回河南定居的港、澳、臺同胞,只有一個子女隨其回大陸定居或回大陸后只生育一個子女的;
(四)經民政等部門證明夫妻一方為二等乙級以上殘廢軍人或者是烈士的獨生子女的;
(五)夫妻一方是國營企業正式職工,連續從事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