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版河南省計劃生育條例實施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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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計劃生育條例實施細則全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根據《河南省計劃生育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凡戶口在本省和戶口在省外而居住在本省的中國公民和所有單位,均應遵守和執行《條例》和本細則。
第三條計劃生育工作堅持以宣傳教育為主、以避孕為主、以經常性工作為主,并采取法律的、行政的、經濟的和技術的措施,依法進行管理。
第四條各級人民政府必須加強對計劃生育工作的領導,負責《條例》及本細則的貫徹實施,把人口計劃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堅持計劃生育工作與發展經濟、幫助群眾勤勞致富、建設文明幸福家庭相結合。
第五條各級人民政府的計劃生育行政管理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的計劃生育工作。
有關部門和組織應與計劃生育行政管理部門密切配合,按照職責分工,各司其職,共同做好計劃生育工作。在制定和落實本部門的政策規定時,必須有利于計劃生育的實行。
第二章生育調節
第六條公民依法結婚后應當按計劃生育,禁止計劃外生育。
第七條提倡和鼓勵晚婚、晚育。提倡和鼓勵一對夫婦只生育1個子女,嚴格控制生育第二個子女,禁止生育第三個子女。
第八條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要求生育的,經批準可以按計劃生育第二個子女:
(一)按照病殘兒鑒定的有關規定,經縣級計劃生育行政管理部門組織的鑒定委員會(以下簡稱鑒定委員會)鑒定,報市鑒定委員會確診,第一個子女為非遺傳性殘疾,不能成長為正常勞動力的;
(二)經縣級以上鑒定委員會鑒定患不育癥,合法收養1個子女后懷孕的;
(三)夫妻雙方均系歸國華僑或回河南定居的港、澳、臺同胞,只有1個子女隨其回大陸定居或回大陸后只生育1個子女的;
(四)經民政等部門證明夫妻一方為二等乙級以上傷殘軍人或者是烈士的獨生子女的;
(五)夫妻一方是國有企業正式職工,連續從事礦區井下第一線采掘作業5年以上,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