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守國家秘密法實施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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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實施條例》,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下文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實施條例,歡迎閱讀!
保守國家秘密法基本內容
2009年4月1日,中國國務院召開常務會議,討論并原則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修訂草案)》及《民用機場管理條例(草案)》。會議由中國國務院溫家寶主持。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自一九八九年施行以來,對于保守國家秘密、維護國家安全和利益,發揮了重要作用。隨著中國經濟社會發展,特別是信息化的發展以及電子政務的建設和應用,有必要對現行保密法進行修訂。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修訂草案)》增加了針對涉密信息系統的保密措施,加強了涉密機關、單位和涉密人員的保密管理,完善了國家秘密確定、變更和解除制度,明確了保密行政管理部門的職能,強化了保密法律責任。會議決定,該修訂草案經進一步修改后,由國務院提請全國人大會審議。
會議指出,為規范民用機場建設和管理,保障民用機場安全和有序運營,維護有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制定民用機場管理條例。會議決定,《民用機場管理條例(草案)》經進一步修改后,由國務院公布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實施條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以下簡稱保密法)的規定,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國家保密行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