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稅暫行條例實施管理細則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已經財政部部務會議和國家稅務總局局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下文是小編收集的消費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歡迎閱讀!
消費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
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稅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條例第一條所稱單位,是指企業、行政單位、事業單位、軍事單位、社會團體及其他單位。
條例第一條所稱個人,是指個體工商戶及其他個人。
條例第一條所稱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是指生產、委托加工和進口屬于應當繳納消費稅的消費品的起運地或者所在地在境內。
第三條條例所附《消費稅稅目稅率表》中所列應稅消費品的具體征稅范圍,由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確定。
第四條條例第三條所稱納稅人兼營不同稅率的應當繳納消費稅的消費品,是指納稅人生產銷售兩種稅率以上的應稅消費品。
第五條條例第四條第一款所稱銷售,是指有償轉讓應稅消費品的所有權。
前款所稱有償,是指從購買方取得貨幣、貨物或者其他經濟利益。
第六條條例第四條第一款所稱用于連續生產應稅消費品,是指納稅人將自產自用的應稅消費品作為直接材料生產最終應稅消費品,自產自用應稅消費品構成最終應稅消費品的實體。
條例第四條第一款所稱用于其他方面,是指納稅人將自產自用應稅消費品用于生產非應稅消費品、在建工程、管理部門、非生產機構、提供勞務、饋贈、贊助、集資、廣告、樣品、職工福利、獎勵等方面。
第七條條例第四條第二款所稱委托加工的應稅消費品,是指由委托方提供原料和主要材料,受托方只收取加工費和代墊部分輔助材料加工的應稅消費品。對于由受托方提供原材料生產的應稅消費品,或者受托方先將原材料賣給委托方,然后再接受加工的應稅消費品,以及由受托方以委托方名義購進原材料生產的應稅消費品,不論在財務上是否作銷售處理,都不得作為委托加工應稅消費品,而應當按照銷售自制應稅消費品繳納消費稅。
委托加工的應稅消費品直接出售的,不再繳納消費稅。
委托個人加工的應稅消費品,由委托方收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