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補充協議書要怎么寫
合同補充協議書應寫明標題,正文等內容。其中正文包括了雙方的基本信息,補充協議的事項等。下面小編給大家帶來合同補充協議書要怎么寫,供大家參考,希望可以幫助到你!!
合同補充協議書要怎么寫
合同補充協議書應如下書寫:
1.標題:“補充協議書”;
2.介紹簽訂協議雙方的基本情況,包括姓名、身份證號碼等;
3.正文交代好雙方是在平等自愿原則下,協商變更協議內容;
4.具體的變更內容;
5.雙方簽字蓋章生效。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一十條
合同生效后,當事人就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地點等內容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可以協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相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
合同補充協議的效力
合同補充協議具有法律效力。
補充協議是對原合同的補充或者變更,補充協議若明確具體即具有法律效力,且如果補充協議條款與原合同不一致或發生沖突時,應當與補充協議為準,但原合同明示不得變更的條款,補充協議中對該條款發生的變更則不發生法律效力。
當補充合同的約定與主合同的約定發生矛盾時,應該以時間在后的約定條款為準執行。
所以,補充合同的效力優于主合同的效力。
《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條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
依法成立的合同,僅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合同補充協議糾紛的訴訟時效
合同補充協議糾紛的訴訟時效是3年。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條【普通訴訟時效、最長權利保護期間】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合同和補充協議的區別
“補充協議”是相對于已經存在的合同而言的,“協議補充”就是通過協議方式補充已經存在的合同中存在的漏洞。因此,已經存在的合同與“補充協議”之間是主從關系。已經存在的合同是主合同,“補充協議”是從合同。
需要注意的是:“補充協議”的內容應當是主合同的非主要內容,也可以說是非主要條款。如果是主合同的主要條款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主合同不成立也不生效,那么談不上“協議補充”。
根據《合同法》第61條、第62條以及《合同法》總則、分則和其他法律法規的規定,影響主合同成立的必備條款有三:即當事人條款、標的條款和數量條款。這些條款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主合同不成立。主合同不成立,談不到生效,更談不上履行。
此時,“補充協議”沒有存在的前提。當事人對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必備條款達成的協議,不是“補充協議”而是一個“新協議”,對“新協議”中的非主要條款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才有“補充協議”存在的前提和基礎。
合同和補充協議相關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一條
【合同約定不明的補救】合同生效后,當事人就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地點等內容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可以協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