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房屋征收補償條例實施細則
房屋征收是指由房屋征收部門通常是政府城建部門在摸底立項的基礎上對居民百姓居住房屋的土地使用權的有償回收。下文是山西省房屋征收補償條例實施細則,歡迎閱讀!
山西省房屋征收補償條例實施細則最新版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范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活動,維護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因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國有土地上單位、個人的房屋,對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以下簡稱被征收人)進行補償,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房屋征收與補償應當遵循決策民主、程序正當、補償公平、結果公開的原則。
第四條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的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設區的市與市轄區人民政府的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職責分工,由設區的市人民政府確定。
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確定的房屋征收部門負責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的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依法做好房屋征收與補償相關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在職責范圍內依法做好房屋征收與補償的相關工作。
第五條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加強對縣(市、區)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門征收方案的擬定、補償標準的制定與執行、征收程序的履行、補償資金的監管、征收補償信息公開等房屋征收與補償實施工作的監督指導。
房屋征收部門依法委托房屋征收實施單位承擔房屋征收與補償的具體工作。
房屋征收部門對房屋征收實施單位在委托范圍內實施的房屋征收與補償行為負責監督,并對其行為后果承擔法律責任。
第六條房屋征收實施單位開展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所需經費由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予以保障。
第七條省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會同財政、國土資源、發展改革等有關部門,指導全省房屋征收與補償實施工作。
第二章征收
第八條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根據公共利益的需要,組織有關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