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業性演出監督管理條例實施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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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性演出必須堅持為人民服務、為社會主義服務的方向,把社會效益放在首位、實現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的統一,豐富人民群眾的文化生活。下文是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實施細則,歡迎閱讀!
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實施細則全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根據《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條例》所稱營業性演出是指以營利為目的、通過下列方式為公眾舉辦的現場文藝表演活動:
(一)售票或者接受贊助的;
(二)支付演出單位或者個人報酬的;
(三)以演出為媒介進行廣告宣傳或者產品促銷的;
(四)以其他營利方式組織演出的。
第三條國家依法維護營業性演出經營主體、演職員和觀眾的合法權益,禁止營業性演出中的不正當競爭行為。
第二章營業性演出經營主體
第四條文藝表演團體是指具備《條例》第六條第一款規定條件,從事文藝表演活動的經營單位。
第五條演出經紀機構是指具備《條例》第六條第二款規定條件,從事下列活動的經營單位:
(一)演出組織、制作、營銷等經營活動;
(二)演出居間、代理、行紀等經紀活動;
(三)演員簽約、推廣、代理等經紀活動。
第六條演出場所經營單位是指具備《條例》第八條規定條件,為演出活動提供專業演出場地及服務的經營單位。
第七條申請設立文藝表演團體,應當向文化主管部門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
(二)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住所和從事的藝術類型;
(三)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身份證明;
(四)演員的藝術表演能力證明;
(五)與業務相適應的演出器材設備書面聲明。
前款第四項所稱演員的藝術表演能力證明,可以是下列文件之一:
(一)中專以上學校文藝表演類專業畢業證書;
(二)職稱證書;
(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