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警察條例
為加強人民法院司法警察隊伍建設和科學管理,保障司法警察依法行使職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組織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等法律,制定最新司法警察條例全文。下文是最新司法警察條例全文,歡迎閱讀!
最新司法警察條例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人民法院司法警察隊伍建設和科學管理,保障司法警察依法行使職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組織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等法律,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的警種之一。
第三條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任務是預防、制止和懲治妨礙審判活動的違法犯罪行為,維護審判秩序,保障審判工作順利進行。
第四條 最高人民法院領導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和專門法院司法警察工作,上級人民法院領導下級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工作。
第五條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必須以憲法和法律為活動準則,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忠于職守,清正廉潔,服從命令,嚴格執法。
第六條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依法執行職務,受法律保護。
第二章 職權
第七條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職責:
(一)維護審判秩序;
(二)對進入審判區域的人員進行安全檢查;
(三)刑事審判中押解、看管被告人或者罪犯,傳帶證人、鑒定人和傳遞證據;
(四)在生效法律文書的強制執行中,配合實施執行措施,必要時依法采取強制措施;
(五)執行死刑;
(六)協助機關安全和涉訴信訪應急處置工作;
(七)執行拘傳、拘留等強制措施;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八條 在法庭審判過程中,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應當按照審判長或者獨任審判員的指令,對違反法庭規則,哄鬧、沖擊法庭,侮辱、誹謗、威脅、毆打司法工作人員、訴訟參與人或者其他人員等擾亂法庭秩序的,依法予以強行帶離,執行罰款或者居留。
出現危及法庭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