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湖泊管理保護條例全文
為了加強湖泊保護,有效發揮湖泊功能,合理利用湖泊資源,維護湖泊生態環境,防治水害,出臺相關的法律政策是很重要的。下文是江蘇省最新湖泊管理條例,歡迎閱讀!
2017年江蘇省湖泊管理保護條例
第一條 為了加強湖泊保護,有效發揮湖泊功能,合理利用湖泊資源,維護湖泊生態環境,防治水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列入江蘇省湖泊保護名錄的湖泊的開發、利用、保護和管理,適用本條例。
省人民政府應當將面積在0.5平方公里以上的湖泊、城市市區內的湖泊、作為城市飲用水水源的湖泊列入江蘇省湖泊保護名錄,于本條例實施前確定并公布。
省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條例的實施情況,對湖泊保護名錄作出調整,并予公告。
第三條 湖泊保護應當遵循統籌兼顧、科學利用、保護優先、協調發展的原則。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增加投入,采取有利于湖泊保護的經濟技術政策和措施,加強湖泊資源保護,規范湖泊開發、利用活動,防止現有湖泊面積減少,提高湖泊行水蓄水能力,防止湖泊水質污染,改善湖泊生態環境。
第四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加強湖泊保護的科學研究,做好湖泊保護的宣傳工作,增強公民的湖泊保護意識;對保護湖泊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或者獎勵。
第五條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縣級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門)是本行政區域內湖泊的主管機關,負責湖泊的管理和保護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環保、漁業、交通、建設、規劃、國土資源、林業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做好湖泊的有關管理和保護工作。
沿湖鄉鎮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湖泊保護的具體要求,做好相關工作。
第六條 本省境內的洪澤湖、太湖、駱馬湖、微山湖、里下河腹部地區湖泊湖蕩、白馬湖、高郵湖、寶應湖、邵伯湖、滆湖、長蕩湖、石臼湖、固城湖,除水利部流域管理機構直接管理的外,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門管理。
其他湖泊由設區市、縣(市、區,下同)水行政主管部門